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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式管理:多方协调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对因特网的管理调控经历了三个时期:由最初的“调控”改为“自动调控”,今天又进入到了“共同调控”时期。法国的“共同调控”是建立在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三方经常不断的协商对话基础上的。

法国式管理:多方协调

二、法国式管理侧重于多方协调[14]

法国是一个崇尚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国家。因此法国政府对待互联网的态度是:首先肯定它积极的一面,认为它的存在给人类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未来有可能使人类过上更加开放和全面参与的民主生活,就像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所指出的:“给予人类最宝贵的人权之一”。但因特网在提供给人类自由空间和人权的同时,有可能威胁到人们的隐私权、著作权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安全。要想使因特网真正成为一个自由的空间和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需要政府对网络进行规范化管理,网商依法操作和用户在网上自律。2000年法国总理若斯潘在“因特网规范化国际讨论会”上进一步肯定了这种观点:网络给人以自由,但必须确定自由的限度。我们应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特别是弱者的权利,所以因特网的规范化势在必行。他接着指出:“因特网在给予人们自由的同时,也要求每个人负起责任。责任这个问题过去都由政府来承担,即由政府制定并执行法规。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事实上,法律与自律互不矛盾,而是相得益彰。新制定的法案提倡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各负其责。”

法国对因特网的管理调控经历了三个时期:由最初的“调控”改为“自动调控”,今天又进入到了“共同调控”时期。在最初的“调控”时期(20世纪70年代),规范互联网络和发展信息技术完全由政府统管。1978年,法国政府成立了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国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同年颁布了《信息技术与自由法》;1980年,法国政府制定了《通讯电路计划》;1983年建立起“微网”网络;1986年拟定了一项规模庞大的《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88年1月5日为打击信息犯罪颁布了《戈弗兰法》;1994年政府批准了电信局局长泰里的《信息高速公路》报告。(www.xing528.com)

随着互联网络的扩大发展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加,出现了许多始料不及的问题,法国政府在抓信息技术发展的同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了对网络的调控和管理。政府领导人逐渐认识到,单纯从国家的角度管理和控制因特网已不切合实际,最好采取循序渐进和与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共同协商的做法,要求网络技术开发商和服务商注意对网络的管理和向用户普及网络知识,即提倡“自动调控”。在这种管理政策指导下,法国网商在因特网上先后成立了“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网络调控机构。另外还新建了一批宣传信息与法律的网站。1996年,法国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以督察新的传播通信技术是否符合现行的电信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特网是一个无国界的自由空间,也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空间,有时网上出现的问题仅靠某个人、某个机构或某个国家是无法解决的。只有人人参与、多方面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将问题化解和把危害或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法国政府在即将迈入21世纪之前将这种观点付诸实践,1999年初提出并开始执行“共同调控”的管理政策。法国的“共同调控”是建立在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三方经常不断的协商对话基础上的。为了使“共同调控”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法国成立了一个由个人和政府机构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互联网国家顾问委员会。与此同时,法国政府还在“共同调控”思想指导下拟定了《信息社会法案》。该法案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①保障网上通信自由并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②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与保护知识产权;③对因特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④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此外,为将“共同调控”的思想更为有效地落实下去,在法国,有人向政府提议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完全能够在网上运作的法律论坛组织。该论坛组织是一个开放和灵活的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它的中心是由15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第二部分由经济实体和网络用户各4名成员组成;第三部分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部分,包括所有参加法律论坛组织开展的公开辩论的公民、经济实体和社会成员。网上法律论坛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搜集和发布信息,认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然后组织安排针对这些问题的辩论。提议者认为:没有一个现存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可以充当这个角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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