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子》的治道思想
《管子》的治道是“道”、“法”、“儒”等几种思想的糅合,表现为两两结合的形式,即“道、法”和“礼(儒)、法”两种治道模式的并行。首先,《管子》的书中有许多地方,“道、法”结合以论治道。其云:
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26]
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上,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27]
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轻其国也。故君一国者,其道君之也。王天下者,其道王之也。大王天下,小君一国,其道临之也。是以其所欲者,能得诸民,其所恶者,能除诸民。[28]
以上引文都清晰地反映出《管子》的作者提倡以“道、法”治国的思想。也就是说要以道家的“道”和法家的“法”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那么,“道”和“法”之间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合起来呢?是平行关系,还是从属关系?《法法》篇说“宪律制度必法道”,逆推就会得出“道生法”的结论,二者之间意义相通,在逻辑上也并无说不通之处。“宪律制度必法道”明显是受了道家黄老思想的影响。《黄老帛书·经法》篇说: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不敢犯也。”[29]句中先说“道生法”后转为“执道者生法”,“道生法”符合于“无”生“有”的转化,“执道者生法”是从哲学上的“无”生“有”落实到社会政治君主制定法令宪律的实事上。《管子·任法》篇云:“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其中有“生法者,君也”指明法律是君主所制定的。“道、法”结合乃是黄老道家学派之宗旨,《管子》的治道强调“道、法”亦说明其思想渊源中有黄老的思想在流淌。
《管子》一书并非将“道、法”作为其唯一的治道,“礼”与“法”或“儒、法”结合亦其治道的另一显著脉络。书中云:(www.xing528.com)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也。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谨小礼,行小义,修小廉,饰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谨小礼,行小义,修小廉,饰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30]
《管子》之所以将后三项提高到与“礼”同等的高度上来,很有可能是现实的一种需要,战国晚期“礼”的破坏自不待言,而“义”、“廉”、“耻”这些和现实生活及个人密切相关的道德也遭到破坏,使政治和社会生活陷入愈益混乱的局面。因此,将“礼、义、廉、耻”作为治国之本,也是一种现实的考量。因此《管子》说“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又云:“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31]“四维”是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东西。引文中《管子》提出“礼”、“义”、“廉”、“耻”四项为治国的根本,这是一种道德政治论。先秦时期提倡以“礼”为主的道德政治的学派是儒家,其实“义”、“廉”、“耻”三项都可以归入到“礼”的范畴之内。因此,国之“四维”实际上是将儒家的礼治作为治国之道或治国的根本来看待的。礼是治国的根本,法令也是治国的根本。故云:
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32]
意思是说,法令是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法令是治国的根本所在。鉴于此,《任法》篇说:“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那么,礼和法作为治国的根本,从思想上来说两者最初在某些方面是矛盾的,二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的?《任法》篇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王之所以一民者也。”意思是说,礼是从法中产生出来的。而《枢言》篇又说:人固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这就是说,法是从礼中产生出来的。《任法》篇说礼出于法,《枢言》篇说法出于礼,究竟是礼出于法,还是法出于礼?《君臣下》篇的国家起源论也许能提供鉴别的线索:
古之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其从义理兆形于民心,则民返道矣。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姚永概云:据尹注则两体字均本作礼),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礼:据姚永概云)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
引文最后两句是其国家起源论的总结,国家之所以能构成国家,是因为民众在礼的规则下结合而成;君主之所以能成为君主,是因为赏罚(法令)的运用和掌握才能为君主。意思是说,礼和法都是治国所不可缺少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是他也表现出重法的倾向,有通过法制来维持礼的秩序的思想。总的来说,“礼出于法”和“法出于礼”这种共存的矛盾说法,主要是说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紧密结合难以严格区分的关系。因此,“礼、法”结合是《管子》中另一种治道的思想模式。《老子》曾言:“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33]如果接着说下去的话就是“失‘礼’而后‘法’了”。“老子对社会历史的这种描述,反映出古代思想史上‘德’、‘仁’、‘义’、‘礼’几个范畴产生的历史顺序,客观上是一个贡献。”[34]在笔者看来,由于“道”太抽象而“礼”太过于伦理道德化都不太符合时代的需要,因而二者必须与“法”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对社会政治产生影响。从《管子》书中“道、法”结合的治道思想和“礼、法”结合的治道思想两方面来看,正是对于现实分析后所作出的政治选择。从“道”和“儒”都与“法”结合来说,《管子》的治道思想是有重“法”的倾向的。“道”、“儒”、“法”之间的关系是,“道”是哲学依据,“法”是制度层面的展开,“礼”是伦理道德的规范和秩序,三者共同构成了《管子》的治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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