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法图强、制度创新
战争对于当时政治的影响主要是促使各诸侯国变革图强。战国时期,七个主要国家都先后进行了政治改革,以期巩固政权、增强国力、争雄天下。魏文侯(前445—前396)任用李悝进行变革,楚悼王(前401—前381)任用吴起在楚国进行变法,秦孝公(前361—前338)任用商鞅在秦国进行改革,齐威王(前356—前320)任用邹忌在齐国进行改革,韩昭侯(前362—前333)任用申不害为相进行政治变革,赵烈侯(前408—前387)任用公仲连为相国主持赵国的政治改革和赵武灵王(前325—前298)“胡服骑射”的军事改革,以及燕昭侯(前311—前279)任用乐毅等所进行的改革图治。在这些改革中,以秦孝公(前361—前338)时期的商鞅改革最为彻底。战国时期的政治变革各国之间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其一,废除世卿世禄制及贵族的特权,建立“选贤任能”的官僚制。魏国的李悝认为治理国家重在“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根据功劳和才能选拔任用官吏。对于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袭贵族,李悝称其为“淫民”,他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4]用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代替任人唯亲的世卿世禄制。吴起则认为,楚国贫弱的原因是“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这些贵族“上逼主而下虐民”。力主废除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并将旧贵族从都市迁到荒僻之地屯垦实边。[5]商鞅在秦国也实行相似的改革措施。商鞅对秦国原有的爵禄制度进行了改革,重新规定了20等爵制,以此“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6]并规定,军功是获得爵禄、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国君的宗族(世袭贵族)没有军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贵族的特权,从而对世卿世禄制进行改革。此项改革措施,破坏了奴隶制下的宗法社会结构,加快了各国向封建制迈进的步伐,无形之中解除了社会前进中制度方面的束缚;“尚贤,崇有功”制度的确立,也使战国时对人才的培养、流动、使用得到了高度重视,间接地推动了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二,改革土地田亩和赋税制度、发展社会生产。战国时期对于土地田亩和赋税制度的改革,多属于对春秋时期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为了奖励耕战,有大功者可以赐予良田数顷或邑税千户或万户,这说明土地的私有制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而且以邑税作为封赏也具有了封建制的形态。为了发展社会生产,魏国李悝实行了“尽地力之教”[7]。商鞅则对土地和赋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为田开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秦策三》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汉书·食货志》说:“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故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在赋税方面,商鞅改革了按田亩征税的旧制。公元前348年,秦国实行“初为赋”[8],“舍地而税人”[9],即按户口征收户赋和口赋。秦国的法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赋税。商鞅曾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0]实行土地田亩和赋税制度改革,对于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增加国家收入,有很大的作用。秦国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1]重农抑商,以鼓励耕织,发展生产。其三,颁布法律,革新法制。战国时期诸侯国的改革,称为变法,基本都是以颁布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改革措施法制化,对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项制度进行革新。李悝在魏国变法制定有《法经》(或称《李子》)[12],并在经济上推行“平籴法”:“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宜劝。”[13]以稳定国家的经济秩序。吴起在楚国变法,整顿吏法,“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14]达到革新政治的目的。齐威王时任用邹忌进行政治变革,提倡广开言路,对吏治进行整顿。齐威王时期,齐稷下学宫学者如云,齐统治者对这些学者“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15]齐威王还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者,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16]这些措施的实行,对于齐国政治的开明、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强盛,发挥了很大作用。商鞅在秦国通过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两次变革,对秦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商鞅把李悝的《法经》在秦国颁布实施,并改“法”为“律”。[17]在什伍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并且下令焚烧诗书,以申明法令。《韩非子·和氏》说:“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就是对商鞅变法的描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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