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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下的利益分配机制实证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温氏公司与养殖户有关利益分配机制的契约安排,是通过使农户享有稳定的利益保障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其利益机制的设计和安排是倾向于农户的,至少在表面上如此。

不完全契约下的利益分配机制实证研究

5.4.3 不完全契约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实证分析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作为“公司+农户”模式的代表,已被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其之所以成功,我们认为温氏公司关于利益机制的契约安排充分体现了契约的激励作用,并在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温氏集团公司的组织绩效。温氏公司的合作养殖户与温氏公司签订产销合同时,只需交付相当于实际生产成本一半的预付生产成本费用,困难户凭其他养殖户的担保还可再减半交付生产成本费用,此后养殖户便可享受到温氏公司提供的无偿服务,包括上门技术服务等。养殖户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领取兽药饲料等各种生产资料,每次领取时记入电脑,待成鸡上市时再统一结算,即避免了养殖户资金在生产环节上的积压,又减轻了养殖户的负担,有利于养殖户扩大再生产,这样便使养殖户在生产环节上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在产后环节,温氏公司还以保护价格及时收购农户的成鸡,使农户的成鸡能及时脱手,减轻了养殖户的饲养成本,实现养殖户在产后销售环节上的利益最大化。

温氏公司与养殖户有关利益分配机制的契约安排,是通过使农户享有稳定的利益保障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其利益机制的设计和安排是倾向于农户的,至少在表面上如此。农户的受益及对受益的长期预期使组织趋于稳定,公司的利益则得到保障。相对于公司而言,农户是“公司+农户”这一组织形态中的弱势主体,契约安排的主导性完全在于公司的掌握中。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户更趋于短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在其对能保障其利益实现的契约安排有了直接感性经验后,其对组织的贡献是巨大的,当然前提是公司出于长远的利益期待和对交易成本降低的渴望及对信誉的重视,杜绝自身有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在契约的不断演化过程中减少契约的不完全性。

【注释】

[1]韩喜平.中国农户经营系统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宋圭武.中国乡村发展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4][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白跃世.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生秀东.农业产业化的陷阱——论政府、企业、农民各自目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中州学刊,2000(2)

[7]刘金山.农业市场上层组织的内生性与外部条件.上海经济研究,2001(7)(www.xing528.com)

[8]董雷.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公司+农户”.经济日报,1993-7-8

[9]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0]“公司+农户”——一种新的经济共同体.农民日报,1993-10-3

[11]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2]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3]罗必良.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

[14]罗必良.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

[15][法]克劳得·梅纳尔.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16][法]克劳得·梅纳尔.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17]周立群,邓宏图.为什么选择了“准一体化”的基地合约——来自塞飞亚公司与农户签约的证据.中国农村观察,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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