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不完全契约风险分担机制的实证分析
“公司+农户”的“+”体现的是契约联合,其契约体现的是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实践中的契约内容各不相同,但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我们认为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尤其是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面。根据周立期、邓宏图对塞飞亚公司与农户所签署合约的考察。[17]我们可以发现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信息不对称。塞飞亚公司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为饲料、肉鸭养殖与深加工的企业,第一次与34家农户签订了成品鸭养殖合约,约定塞飞亚公司须按双方合约收购成品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起初农户对公司能否信守承诺收购成品鸭存在疑虑,签约的积极性不高,后来当地镇政府(拥有塞飞亚公司15%的股权)出面担保,表示如果公司违约,镇政府免收应缴政府的各种税收和提留(相应赔偿由政府向公司追讨)。政府的介入使部分农户打消了顾虑,但大部分农户尚在观望,随着养殖户得到实际好处,半年后与塞飞亚公司签约的农户数达到200多户。但在养殖规模的扩大过程中,开始出现鸭意外死亡的问题。由于初始合同并未就鸭子死亡损失作详细界定,即有限理性原因,公司与农户间风险分担问题凸现,农户以塞飞亚公司提供的雏鸭有病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相对于公司而言,农户承担意外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公司不能就鸭子的非正常死亡损失作适当赔偿,农户签约和续约的激励就会下降,而要客观辨别鸭的死因则成本又高。到1999年初,又出现签约农户发现市价高于签约收购价,就以“养殖不当出现死亡”为由,将成品鸭向市场售卖,导致塞飞亚公司蒙受损失。因合约的不完善而导致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同样成为可能,周立群、曹利群对山东莱阳市农业产业化的调查发现,从公司角度而言,由于其直接面对市场,所以农副产品的质量最终的检验定级一般是由公司集中确定的,因为契约是不完全的,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存有强烈的压级压价冲动,而契约的另一方则由于契约的不完全而没有办法制止对方的这种行为。周文以龙旺庄镇东方果蔬合作社与烟台北海公司的例子作了说明。东方果蔬合作社与烟台北海公司在1999年签订了荷兰豆保护价3.30元/公斤的生产合同,2000年6月荷兰豆成熟后,市场价格下跌到2.40元/公斤,北海公司因此对东方果蔬合作社的产品故意压级收购,在压级之后,东方果蔬合作社的荷兰豆实际所得收入和市场价格基本接近。只要契约是不完全的,这种机会主义所导致的违约就不能消除,如果不能通过修改合约对其完善,比如规定由双方都信任的独立第三方为验级机构,则遭受损失方会通过选择不合作、不续约等“用脚投票”办法规避上述风险而使契约型组织则面临解体或者其中部分违约方在下一期签订契约时不被选择而使其不能够继续成为组织的一部分。塞飞亚公司针对风险的分担机制,对养鸭大户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其与养鸭大户签署两项合约:①塞飞亚公司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按双方商定的期限,养殖户将应获得的每只鸭的“无风险利润”2.5元调整为0.5~1元不等(依投资规模而定)。规定期限过后,重新商定每只鸭的“无风险利润”。②养殖户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按双方商定的期限,塞飞亚公司为养殖户在原来的“无风险利润”基础上每只鸭增加0.05~0.2元(依投资规模而定)。规定期限过后,重新商定每只鸭“无风险利润”(相当于投资风险成本补偿)。塞飞亚公司和农户通过将合理预期和风险预测以可选择的方案形成契约,充分考虑到养殖户的风险偏好因素,使契约的不完全性因素减少并使机会主义行为也趋于减少,双方的组织联结较为稳定,同时又因契约规定了“无风险利润”的期限,即农户可以规定期限届满根据自己的经验决定选择哪一种风险分担方式,可见合约的逐步演进或不断完善实际上也是风险分担方式趋于合理的一种表现。
塞飞亚公司为稳定合约,降低风险值,规范和约束农户的违约行为,又对合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即公司大幅度提高了(约提高了2倍)对农户出售雏鸭和饲料的价格,回收成品鸭价格则依据“成本加利润”确定,但要确保农户扣除从公司实际购买所支付的成本后,每只鸭可净赚2.5~2.6元。这个条款使农户向市场售卖成品鸭没有价格优势,但又使农户在守约的情况下能得到足够利润。这些条款有力地杜绝了因市价波动而导致的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并使养殖户增加收入,履约积极性得以增强。(www.xing528.com)
通过对塞飞亚公司与养殖户之间契约的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塞飞亚公司与养殖户之间关于风险分担的契约安排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不仅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诱使有效投资的激励工具,而且还是提供事后适应性的工具。契约安排趋于完全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型组织联结机制趋于紧密的过程。另外,在风险分担的契约设计上,公司始终是占据主动的,即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契约的不断完善使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保证组织的稳定。而农户由于地位的相对弱势以及知识和经验的缺乏,很难在契约设计中体现对公司机会主义行为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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