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不完全契约
科斯最先确立了契约在理解制度安排多样性时的核心地位,新制度经济学对此贯彻始终。对契约分析有两个主要方法,第一个方法是将契约视为完全的,即一个可从根本上自我实施的契约。完全契约理论的学者更多地关注使契约条款满足契约有效性的优先条件,它强调契约的形式分析,特别是一个最优契约所要求的决定条件。第二个方法将大多数契约视为不完全的,因此这些契约的实施和执行需要能弥补契约中的空白并对所牵涉的各方施加外部限制的措施。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学者更强调事前和事后条件的不同,如果允许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达成补充,则事后产生的未预期到的境况就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并使执行变得困难。
在完全契约框架中,最优契约随所有事后可观察的信息而相机决定,这就出现了这样了一种可能性,即许多变量虽然不能被第三方观察,但是信息博弈允许可证实性在事后去考证,因而当事人能够签订一个复杂的长期契约。尽管如此,关于契约关系的那些经验研究并没有结论性地认定这种复杂契约存在,这也为关于契约能够是不完全的理论留下空间。[15]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的作用就是最小化事前投资扭曲,而这种扭曲将影响当事人事后所要分享的盈余大小。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契约具有两个目的,一是作为促进当事人投资的激励工具;二是一种必须允许当事人为了从交易中获取好处而进行迅速而廉价的事后适应工具。关于为什么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因为存在某些关键变量的不可证实性,所以经济人并不能签订一个明确的可代执行的契约。交易成本经济学则将有限理性视为理解契约关系的重要概念,契约的不完全性被认为是这种行为假设的结果。“考虑到契约是不完全的,并且假设签约当事人可能利用该特征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契约关系就应该是成本最小化过程的结果。更准确地说,该过程对应的是如下两方面之间的权衡: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被契约所包含(特别是当专用于特定交易的投资已经完成时);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愿能够适应那些没有被预期到的交易(事后非效率)。结果,一旦那种用来防止准租金在无效率的事后谈判中被耗散的契约被签订,契约就不仅被看做是一种诱使有效投资的激励工具,而且还是提供事后适应性的工具。”[16]交易成本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区别主要可用下图来表现(图5-1),这个图表有助于我们对契约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契约安排有更深入的理解。
图5-1 交易成本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之间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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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美]斯特凡娜·索西耶不完全契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经济学:一个检验.[法]克劳得·梅纳尔.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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