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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与契约型一体化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认为农业一体化的组织模式就是指农业合作社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工商综合企业,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这种一体化的契约性组织在我国目前阶段,起核心作用的是公司。

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与契约型一体化

5.3.3 契约型组织与一体化的农村经济组织

农业一体化(Integrated agriculture),是指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基础设施的前提下,把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运输、储藏、加工、包装以至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组成一个统一的农业综合体,或农工商综合体。农业一体化是在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生产运销结构发生变化,工商资本融入农业等条件下产生的。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有合作组织或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二是工商业以不同形式进入农业,使农业成为农工商业协作下的具有现代生产特征的一体化农业。农业一体化是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商业渗透农业使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的过程,是通过契约安排实现的农工商综合经营体。“公司+农户”是通过契约安排所形成以农户与公司之间的一种紧密型联合,是通过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体现公司与农户共同面对市场时利益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制度安排的一种组织形态。因此,我们可以把“公司+农户”及其演变模式称为契约型农村经济组织形态或农业一体化组织模式。

有人认为农业一体化的组织模式就是指农业合作社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工商综合企业,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广义而言,所有的农业关联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都向农业提供了某种服务。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那些以某种契约形式与农业(农场)建立了稳定合作(或协作)的工商企业,才构成真正的农业服务组织,其组织形式具有一体化特征。[13]一体化农业组织是农业专业化深入发展后,伴随着市场交易费用公开而产生的,从而导致市场分工向企业内分工转变。以美国农业一体化经济组织为例,其根据农业关联企业与农业结合的方式可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经济实体,构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它是一种等级组织体制或称纵向一体化组织;二是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主签订合约,在明确双方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但交易双方保持各自独立的实体不变,构成合同制契约组织,可称之为双方规制的协约型农业组织。在第一类情况下,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或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过程的若干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融合为一个企业,形成纵向一体化综合经营,它可进一步分为后向一体化企业(如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农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等的融合)、前向一体化企业(如饲料家禽生产结合的企业)以及全程一体化企业3个类型。第二种类型即协约型农业组织,是农业关联企业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形式。协约型农业组织是农业关联企业为农场主提供稳定可靠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把农业生产纳入一体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方式。这种组织的发育与农业的部门特征和产品特性及其专业化水平相关。一般来说协约型农业组织主要盛行于那些专业化、集约化程度较高,产品易腐又不易运输或产品主要用于大规模工业加工的农业部门。由协约型农业组织规模所决定的效率特征是:①协约型农业组织的规模较纵向一体化组织小,其组织管理成本相对较低;②在高度专业化与集约化及商品化条件下,农场主要么从合作社得到各种服务,要么与农业关联的企业发生联系;③尽管协约型农业组织的交易费用较纵向一体化高,但却保持了协约参与各方的经营灵活性和积极主动性。而协约的严格执行及其法律保障,又为协约各方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使其交易费用较纯粹市场参与型的农场独立经营时要小;④农场主在与各种农业关联企业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工商企业事实上成为农场生产的协调与组织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场主的生产盲目性。[14](www.xing528.com)

尽管我国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大户+农户”模式与美国的协约型农业组织在联结的主体及所盛行的专业等方面不同,但从表象来讲,都是农业于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有合作组织或中介经济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工商业以不同形式进入农业的体现。尽管“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大户+农户”等模式还不能够完全体现为在高度发达的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把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运输、储藏、加工、包装以至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组成的一个统一的农工商综合体,但就从关联企业与农户签订合约,在明确双方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且交易双方保持各自独立实体不变,构成合同制契约组织的形式而言,“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大户+农户”已具备了协约型农业组织的外在形式,或者说二者的组织联结的逻辑形式是一致的,因此上也可以说我国的以“公司+农户”为典型的契约型农村经济组织从性质上来讲就是农业一体化组织,或农业一体化组织的初级阶段。

组织作为约束人们相互行为的规范,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受共同意志约束的个体集合,同时,组织又是个体或个体集合之间的一种稳定交易模式。与古典组织理论、新古典组织理论、行为科学组织理论将组织多看作是一个封闭系统不同,现代组织理论中的系统学派和权变学派将组织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组织内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是种复杂的互动关系,这一阶段理论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前一阶段组织理论的不足,特别是权变学派提出世上并无一种适应一切组织的结构的论点,为实践中组织结构设计、组织创新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农户”及“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大户+农户”甚至“合作社+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形态,是一种契约型或契约化的组织形态,农户与公司以契约方式联结,以契约方式安排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和合作关系。它不仅仅是指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而且是以契约作为组织联结机制和内部规则,以公司、农户、大户、合作社为参与主体,以农产品产供销为组织活动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态。这种一体化的契约性组织在我国目前阶段,起核心作用的是公司。公司与农户之间以契约体现的关系主要包括公司出资金、农户出土地、收益按比例分成;农户出土地、劳力,公司提供生产资料,产后由公司定价收购新产品,扣除投入成本,统一组织销售;以及公司与农户挂钩经营,公司提供技术、物资、服务、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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