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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农户类型及模式演进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3.2“公司+农户”的类型划分及模式演进“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按照其资产属性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5种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在“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初期,很少能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一部分中外合资企业、国内私人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在1993年以后组建的多成分股份制企业,相继成为“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

公司与农户类型及模式演进

5.3.2 “公司+农户”的类型划分及模式演进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按照其资产属性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5种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集体、私人、外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在“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初期,很少能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一部分中外合资企业、国内私人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在1993年以后组建的多成分股份制企业,相继成为“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有学者将公司与农户的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不同,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互惠契约”关系;一种是“以资参股”关系;一种是“市场交易”关系;还有一种是“租地——雇工经营”或“土地反租倒包”关系。上述分类本身并无什么不妥,但其中“市场交易关系”并没有体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一体化”,也未体现公司与农户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与以往的公司独自经营模式没什么区别,实质上就是简单的直接的市场交易行为;“租地——雇工经营”或“反租倒包”,实际上也是公司独自经营的延伸形式,不能将其视为一种农户与公司通过契约联结的进入市场的组织模式。[11]相比之下,“互惠契约”关系和“出资参股”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契约一体化、所有权一体化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公司+农户”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的制度特征,因此是“公司+农户”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的制度特征,故而也是模式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结合方式。实践中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组织主体不仅仅局限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是其主体之一。所以在实践中存在“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协会+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等模式。但相对而言,由于我国的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较少,因此“公司+专业协会+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以及“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模式普及面较小,“公司+农户”(包括“公司+基地+农户”在内)是我国目前最为普遍的农户与市场联结方式。

至于“公司+农户”的演进趋势,学术界通常认为在我国部分地区农业商品率还较低、农户生产自给程度仍较高、农民自给组织能力也较弱的现阶段,“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具有一定合理性,随着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专业农户认同感的增强,农民自我组织能力的进步,以及乡、村组织职能的转换,“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将可能越来越多地被“公司+协会+农户”模式所替代,进而被“公司+合作社+农户”,以至“合作社+农户”模式所替代。从这个意义讲,“公司+农户”模式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一种孕肓“合作社+农户”模式孵化器作用,从长远观点看,“公司+农户”模式,也可能成为一种与“合作社+农户”模式长期并存的竞争性制度安排。[12]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我国实际,同时也是经不住理论推敲的。(www.xing528.com)

尽管我们在前文已论述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功能并指出专业性合作组织将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但基于我国农户长期以来自组织程度低,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户自己组织农产品大规模加工供销活动的制度需求不迫切,缺乏参与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农民组织的积极性,而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也主要集中在我国东、中部地区,其本身的发展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普遍面临着“长不大”的问题。须指出的是,真正能在市场中发生作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是农民自组织的结果,因此我国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公司+协会+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模式不可能得以规模化出现,即便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绝对数量增多的情况下,其组织农户的能力的提高又是一个须经市场磨合的过程,其要取代“公司+农户”模式很难实现。另外,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制度设计和经受风险能力都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比拟的,公司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也不会轻易退出市场。但“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对孕育“公司+协会+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模式是有利的,未来应该形成各种模式并存共同发生作用且彼此又有竞争的格局。但单纯的“公司+农户”也会面临的难以克服的自身缺陷,相对于先期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公司、新创办的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于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市场开拓、信息收集等方面的优势,“公司+农户”模式必然会发生新的演进,例如“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大户+农户”等模式的出现,以合作社或大户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过渡和中介,在合作社或大户介入后,公司只需和大户或合作社签订合同,简化了契约履行的对象和路线,降低了风险及交易成本、监督成本,有效地弥补了“公司+农户”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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