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公司+农户”的起源
早在1983年,广州市江高镇养鸡场依靠技术培育出优质的“江村黄鸡”之后,向农户提供种苗、饲料、技术等产前、产中及产后的收购服务(当时部分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并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即“江高模式”。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最早出现的所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通过长期契约方式大大降低农户专业化经营的市场交易费用以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市场组织模式,是我国最早的契约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而“公司+农户”的提法,最初见之于由河南信阳地委书记董雷于1993年7月8日发表于《经济日报》的一篇名为《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公司+农户”》,该文论述了当地农业产业化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扶持千家万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建立一批原料基地;第二阶段是商品基地形成规模,粮油、茶叶、桑蚕、林果、水产分别成为地区性支柱产业,并开始建立“龙头”经济实体;第三阶段是围绕支柱产业,以实体公司为龙头,联系农户,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即“公司+农户”。[8]关于“公司+农户”模式的内涵,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指范畴,是指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签约形式,建立固定供销关系的经营模式,这里所言的供销关系,是指互惠互利基础的供销关系,而非一般的供销关系。因为公司与农户订立一般供销合同的做法早已有之,而订立互惠互利供销合同的做法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举措。[9]除董雷文章对“公司+农户”的界定外,《农民日报》1993年10月3日的报道《“公司+农户”——一种新的经济共同体》一文,也认为“公司+农户”模式的核心是用合同联结农户,将“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经营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10]另一种见解则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泛指的范畴,它不仅指公司与农户以签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还包括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具体形式诸如公司与农民企业家合资办农业企业;公司与农村专业户合作经营,农民出土地、公司出资金、收益按比例分成;农民出土地、劳力,公司提供生产资料,产后由公司定价收购产品,扣除投入成本,统一组织销售;以及公司与农户挂钩经营,公司提供技术、物资、服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等四种公司与农户联合的形式。其中,第一种属于国有公司与农民企业家一个人的资本联合;第二种属于国有公司吸收农户土地入股的紧密型联合;第三种属于公司与农户间签约的互惠型联合;第四种则属于双方没有严格约束关系的松散性联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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