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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合作联盟在1921年将罗虚代尔原则整理并列入合作联盟章程后又于1934年重新审定,并于1937年将其确定为组建合作社组织的国际标准。合作社原则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此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则对基层合作社以外的其他合作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

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研究成果

4.9.1 合作社原则的演变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情况和社会背景不同,各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及其结社方式也不相同,对合作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理论研究人员通常把合作学派分为消费合作学派、生产合作学派、农业合作学派和储蓄信用合作学派四大类,除储蓄信用合作学派自定三大理论目标九项工作原则外,其他三个学派的基本原则大致相同,即遵循罗虚代尔原则。但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在发展合作经济中所奉行罗虚代尔原则都有所不同。

罗虚代尔原则最初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国际合作联盟成立后,将这些原则定义为罗虚代尔原则,作为国际合作联盟的办社原则列入联盟章程,成为国际合作运动的指南,由各成员国的合作社共同遵循,是现代合作社原则的最初构成。其主要组成内容有:①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承认合作社章程,并履行社员的义务,承担社员的责任就可入社,同时还有退社的完全自由。②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表决后决定,社员无论股份多少,只能“一人一票”,保证每个社员能通过社员大会上的表决权来实现对合作社的共同决策;③收益分享。社员可以按照股金获得一般不超过市场普通利率利息,合作社提取适当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对合作社经营的发展和社员福利,合作社按照市场价格对其成员进行收购或销售活动所得到的盈余,在年终时要按每个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④重视社员教育;⑤恪守政治宗教中立。(www.xing528.com)

国际合作联盟在1921年将罗虚代尔原则整理并列入合作联盟章程后又于1934年重新审定,并于1937年将其确定为组建合作社组织的国际标准。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对罗虚代尔原则再次修订,确立为6条原则,即①社员资格可以自愿和不受歧视地取得;②合作社按社员事先约定的方式管理,社员享有平等投票权;③对股份利息进行严格限制;④合作社盈余用于发展合作社业务和按社员交易额分配;⑤开展合作原则和合作技术方面的培训教育;⑥加强合作社之间在地方、全国和国际范围内的合作。[42]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大会,庆祝联盟成立100周年时对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合作社是社员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业体,也是社员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与欲望,而自愿结合之自治团体。合作社是以自助、自我负责、平等、公正、对社员责任及关怀他人之伦理价值为信念。同时会议将合作原则扩张为七项:①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组织,对凡能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接受社员责任的人开放,无性别、人种、社会地位、政治宗教歧视;②民主的社员控制。基层合作社中,成员按一人一票原则享有平等选举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并自行管理的民主组织;③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资本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社员只取得有限资本金补偿。盈余中至少一部分不可分割,用作合作社发展需要的储备金,其余可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份额分配,或用于支持社员批准的其他活动;④自治与独立。合作社由社员管理与自治,即使与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有所协定,或从外部引入资本,合作社仍应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维持合作社的自治;⑤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其社员、选举出的管理人员及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从而使他们能为发展合作社而提供良好服务,并向一般大众,尤其是年轻人和舆论领袖们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好处;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以最有效的方式为其成员服务,并通过地方、全国、地区和国际的共同工作来加强合作社运动;⑦关心社区。合作社经社员决议,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努力,并举办有益社区的各种活动。这条新增加的原则,使合作社超越了单纯的经济组织概念,已将其功能扩张到教育、社会、伦理等方面。

从以上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可以看出尽管罗虚代尔基本原则诸如自愿入社、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分红等本质特征未变,但在一些细节上的处理,表现出国际合作联盟对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及变化采取了认同和适应的态度。合作社原则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民主管理削弱。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最初以消费合作社为限,其未必能在工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中通行。一人一票原则容易制约合作社的资本集中程度,也不易兼顾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另外也不利于吸引投资大户的参与和集中资本,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组织体系也愈加完备,基层社、联社、联盟及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的出现使合作社的管理出现集中化和专业化趋势,早期以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已逐渐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经营活动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则对基层合作社以外的其他合作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其次,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快速推进,西方合作社在许多方面出现新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对合作社宗旨和原则的异化。[43]除在现实中表现出民主管理削弱外,还表现出赢利倾向加重,出现雇工经营、竞争意识增强等特征。尽管修改后合作社原则并没有出现相关表述,但从国际合作联盟给合作社的定义以及合作社原则中所表述的管理人员等因素看,当代合作社在坚持向社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开始出现注重赢利的倾向。一方面,合作社在竞争愈来愈激烈的市场中获得主动,就必须注重效益,提高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使合作社更多依赖于借贷资本,偿还贷款本息的压力使合作社有赢利的现实需要。另外,社员“自我管理”模式开始发生变化,雇工和管理人员开始出现,随着管理人员对合作社的控制力加强,赢利成为管理人员的潜在追求。关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是盈余按社员交易额分配。一个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属于该社全体所共有,对于经济成果的分配,为避免一个成员占有其他成员利益,可根据社员的决定,按下列方式进行成果分配: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合作社业务活动;一部分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事业;一部分资金按社员在该社交易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1995年的修改则增加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内容。还有一个变化是针对一些国家的合作社受政府控制和干预过多,最终招致失败的教训,增加了自立与自治原则,特别强调了合作社保持独立自治的重要性。另外,合作社的宗旨是提倡社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以联合抵御中间商的盘剥,提倡社员参加本社的经营与劳动,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组织体系的完善及经营范围的拓展,雇工经营原则成为一种必然。按照合作社原则,合作社主要是为社员提供定向服务为主,随着其经营规模的扩大,赢利性倾向的加重,以及政府支持力度的减弱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其竞争意识也随之加强。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实际上就是合作社原则演变及合作社运动异化的一个生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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