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理论界对传统合作经济组织改造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与国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兴办,而是呈现多元化主体兴办的特点。除农民以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主体还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苑鹏按照农民合作组织发起创办人与政府的关系,将目前的合作组织分为自办、官办以及官民结合三种基本类型。而自办型合作组织产生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条是农民或其他民间团体在发展专业化生产中自发创办的合作组织,另一条是改造传统社区合作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2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完善”课题组提出的理论假设是现有的组织资源,如供销社和信用社,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而导致的“路径依赖”,对它们进行合作制导向的根本性改革成本太高,效果未必好,因而笼统、泛泛地提恢复“三性”既不切实际也不可能,它们中的大部分不可能改造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但它们可以改造为其他的产权形式为“三农”服务。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基层社的具体情况,按不同的方式,实现其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中介功能。在发育农民新型经济组织的同时,要改造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现已存在的中介组织资源(如乡镇及村社区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的“七所八站”等组织形式)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人才和社会动员能力,整合农村已有的和正在发育的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对接的前提条件是要迫使传统的组织资源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用新的组织来改造它,而不是它把新的组织拖垮。[27](www.xing528.com)
张晓山在其《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基于几十年制度遗产形成的供销社的“路径依赖”决定了供销社恢复“三性”的自我改造必然成本高,效果差。因此一条可行的途径是,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展壮大之后,购买供销社的资产或股份,雇佣供销社的干部职工,从而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为主体,改造、融合和“吃掉”供销社,通过这种方式使农民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但这种改造能否实现的关键是理顺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只有农民社员真正享有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资产净值的处置权,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保有生命力并具备改造供销社的影响力。[28]关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问题,张晓山等通过对个案的调查研究认为,社区合作组织原有的最重要的为农户提供统一营销服务的功能逐步由社区内的专业大户或经纪人所取代,而社区合作组织在其中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既包括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用以有效生产的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硬件物品,也包括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各种对外关系协调,维护农户的基本利益等软件物品。这样的结果是实现了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和村级社区合作组织三方的优势互补。而村级社区合作组织则可以发挥其有效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商业信誉等特殊功效,解决普通农户以及专业大户进入市场十分需要而依靠自身力量又难以实现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服务。至于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与农民中介组织的关系是多层面的。[29]主要体现出两种基本的关系类型。第一,乡村社区合作组织是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母体。各类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不仅大多以乡(镇)或村地域范围为依托,而且在不少情况下是在乡村社区合作组织的摇篮下培育或成长壮大起来的。但随着农业市场化进行的逐渐深化,乡村社区合作组织对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这种母体性特征将淡化。各类农民中介组织的建立将日益依赖于依照专业化原则所形成的空间区域生产布局,打破带有行政性的乡村社区的界限。第二,乡村社区合作组织是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合作伙伴,这种伙伴关系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这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紧密型是指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与供销社、公司、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起了产权关系;松散型则是指乡村社区组织与供销社、公司、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发挥各自资源优势而建立的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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