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的参与程度、参与方式与定位。
我国政府从上到下及各个相关政府部门都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重视,如国家的有关部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等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民政、农业、水利、地方供销社等都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组建、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资金分散,支持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也不乏有的政府部门在走过场,或以此炮制政绩,真正能落到实处的支持与优惠并不明显。有的地方则表现为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干预过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政府的依赖过强。我们认为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某些方面应有所为,在某些方面应无所为,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这一点,本书在第二部分已有所论述。
(2)农户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认识程度。
我国农民对合作的理解很多还局限于建国初期合作社及人民公社,或者说有很大一部分农户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受人民公社,建国初期合作社的影响,认为合作社就是“归大堆”,是搞集体经济,这对于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实是负面的消极的因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大力提高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的纵向一体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实际上是处于弱势地位,并受到信息不对称、技术、资金实力不够等因素影响。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达到减少交易成本,增强谈判能力的一种农户组织方式,但我国农户能否认同并接受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关键问题。孙亚范通过对江苏省412户农户的调查,认为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低认知程度和高协调成本阻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很难通过农户的自发组织行为来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21]孙亚范的研究落脚点是在中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但同时也证明了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认同程度,直接关系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在农村获得发育和发展。(www.xing528.com)
(3)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
威廉姆森指出,内部组织之所以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替代或补充市场,是因为它有其内在优势,除了其激励的低成本、多样灵活而有效的控制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内部组织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实行了功能分化,并将这些分化的功能整合在一个内在的结构中。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外部制度环境主要由制度供给服务者政府负责,内部制度约束或安排是判断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与否的一个标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组织机制、决策机制、利益机制等方面。组织机制是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是什么,以什么样的原则设立和建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主要是指利润怎样分配,分配如何体现。决策机制是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是什么样的,谁享有决策权,如何投票表决等。决策机制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决策权在组织机制参与者之间的分配格局,它表明什么样的经济决策由什么人作出。激励机制主要表现为组织中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努力与报酬接近程度,其本质是改变人们的机会成本结构,从而使个人的努力与组织目标相一致。而这些内部性规则主要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章程来体现,而内部章程需要有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并制定相应的示范章程作为参照。章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即:宗旨和主要业务内容,法定代表人和场所,组织机构与换届年限、股金构成、决策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组织成员的责权利及组织解散等,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的职责与相互制衡关系主要由章程来体现。同时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财务公开,这是农民最容易关注的问题,也是能否体现民主管理并决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良性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我国目前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具有章程,但农户经验和有限的知识成为章程内容的来源,因此章程规定不规范、不完善成为必然。
(4)由什么人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主体是多元的,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各类企业及能人大户等。无论是由哪个部门或哪个能人大户来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牵头人都需具有企业家精神并知晓合作经济知识,因为领办人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灵魂和核心,其素质高低,是否具有领导能力和奉献精神,是决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培训和教育农户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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