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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状况及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1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产业分布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二三产业比例很小。责权利不明确,缺少符合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规则。政府作为制度服务的供给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支持。

4.3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本状况与所存在问题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分布情况不均衡,农户覆盖率低。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至目前其发展仍不尽如人意。从全国规模上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很小,各地发展呈不均衡状况,有的省份如山东、浙江、江苏、四川、北京、安徽、河北、陕西等省市发展较快,相对比较规范。

中国科协是最早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的单位,但按照中国科协统计,2002年底,参加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的人数为659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1%。中国供销合作总社是较早在本系统内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据供销社统计,2002年底,参加供销社系统所组建的专业合作社的人数为530万,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截至2005年底,全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有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个,占总农户的13.5%,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3万多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9万多个,入社农户499.5万户),共吸收各类成员610多万,分别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20%和成员总数的26%,但在全国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的不足5万个。从各省区发展规模看,一些省区的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是在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省区,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也不是很大,例如在供销社系统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模范省河北,参加专业化的农户也只有13%。浙江省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快的省,根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省共有合作社1183个,初步具有合作社特征的专业协会1152个。在产业分布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二三产业比例很小。以安徽为例,截止2002年底统计的3101个组织中,围绕蔬菜、水果、茶叶、菌菇、药材等种植业发展的组织有1263个,畜牧和水产养殖业组织989个,分别占40.7%和31.9%,而从事加工、供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不到30%。[9]

(2)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规范,组织制度不健全。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规范、组织制度不健全的表现过去主要为名称不规范,或名专业协会,或名技术协会,或名研究会,不具备合作社条件的称为合作社,符合合作社条件的却又名为专业协会,有的地方则统称合作社有限公司(如上海)。其次,服务内容不明确,以专业协会为例,专业协会在我国似乎成为“万金油”、“百宝箱”、“万花筒”,无论什么样的组织主体,也无论具有怎样的服务内容,一概可称之为专业协会。从农民自己组建的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企业,到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企业加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都可以在“专业协会”这个称谓中找到自己的归属。换言之,上述各种各样的组织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称谓而存在,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名义与各界打交道。第三,由于众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草根性特征。[10]即许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起人是当地的“能人”或村干部,依靠的是家庭或村落的亲缘和地缘关系,造成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时没有章程,或者只有简单的章程。责权利不明确,缺少符合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规则。第四是内部组织机制不健全,大部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不够规范,不能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内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内部事务民主化管理成为空话。

(3)一些地区的基层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过度干预。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由组织成员民主管理,并应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政府作为制度服务的供给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支持。但在有的地方,政府的“规范”过了头,变成了政府主导、干预,使合作组织的发展背离了其基本原则。

(4)多元主体兴办,外部力量介入较多。(www.xing528.com)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农民自发设立、自愿组成,以农民为组织主体,但我国的专业合作组织却呈现了多元主体兴办,即兴办主体除农民以外,还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傅晨对此解释是虽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客观原因是合作可能产生“潜在利润”,但是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会自发地转变为现实性。对于单个农户而言,出头创建专业合作组织并不符合个人理性,因为个人难以承担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而且集体行动是公共物品,个人可以“搭便车”。[11]但从全国总体来看,农民还是牵头兴办的主要力量,以山东为例,占总数的49.6%,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其次是基层农技部门和乡村干部,分别占到总数的17.4%和15.6%,由农产品企业牵头兴办的占12%。[12]之所以出现由非农主体牵头设立专业合作组织,除上述傅晨所分析原因外,还和我国地方政府为推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政绩,并为对当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关。而事实上,按照李小云、左停、叶敬忠等的调查,发现这些由基层农业技术经济部门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上和组织力量上比较强,有一定管理经验,可从多方面获得政府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初期,由多元主体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实可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5)服务功能单一,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功能或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可分为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综合型等五种基本类型,其中技术服务型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根据傅晨对广东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调查,截止1998年底,广东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6303个,会员人数202297人,77.6%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属于技术交流型,15.2%属技术服务型,拥有经济技术实体的仅占7.2%。据广东省湛江市科协统计,1998年底32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中,从事技术交流的285个,占总数的89%,从事技术和经济服务的26个,占8%,拥有经济和技术实体的9个,占3%。根据中国科协的统计资料,1998年全国农民专业协会11.56万个,其中提供技术交流和培训服务的占53%,能够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综合服务的占38%,拥有技术经济实体,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的仅占总数的9%。[13]以技术信息交流,普及和推广服务为主缺少经济实体容易导致的后果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松散,组织绩效不显著,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获益预期不高,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少吸引力和凝聚力。

(6)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注册登记困难重重,因而无法取得合法的法律地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企业法人,但在实践中有的于科协登记,有的于农业部门登记,有的甚至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会团体。由于登记情况混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身份也相应混乱,凡是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都存在销售农产品难以实现抵扣,同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无法得到银行的贷款,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至少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不规范的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借此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将逐渐发生改变。

(7)地域跨度小,以乡村范围为主。

据中国科协统计,1998年全国11.56万个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地市县级为12974个,占10%,省级和跨省区的30多个,其余都是以村为基础,在乡(镇)范围内组建和运行。根据黄祖辉对浙江省的调查,浙江省2000年底有2667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乡镇范围内的有2230个,占83.61%,跨乡的412个,占15.45%,跨县的25个,占0.94%。根据傅晨对广东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调查,1998年镇村一级的占94%,地市县级占6%,省级的只有3个。[14]安徽省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乡以内的占84.4%,跨乡镇和跨市县组建的分别占13.9%和1.7%。而在成都市,乡镇内组织占94.5%,跨乡镇的占4.9%,跨县的占0.6%。[15]

虽然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许多问题,发展状况也不尽如人意,但也存在着进步的一面,如专业合作社的内容和领域不断拓宽。就总体而言,合作领域已从最初的单纯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环节,从个别产品扩大到种植、养殖、加工、资源开发、水利建设、农机服务等多个方面。从合作内容来看,包括了提供产品销售服务、技术提供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等。另外,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协作也不断得到加强。联合社、联合会及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多,例如山东省畜牧业合作社联社,以及由莱阳、莱西等七个县市发起成立的山东省农产品“产加销”联席会等。[16]又如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由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省属各涉农单位,各地市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经纪人自愿组成,协会会员达到409个。[17]安徽芜湖的高效养猪协会,本来是地方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几年来,自发的横向联合不断增强,到2003年,协会的成员已经包括芜湖、宣城两个城市,六个县400多个养猪大户。[18]行业分布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种植业和养殖业在目前我国农业领域中是商品率较高的两个行业,蔬菜、水果、家禽、水产等尤为如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以这些行业为最多。例如宁夏全区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5个,按产业分,种植业占28.3%,畜牧业占53%,水产业占4.2%,农机业占6.5%,其他服务组织占8%。从服务方式来看,提供综合服务的占43.7%,以购销服务为主占23.2%,公共技术、信息服务为主占33.1%。[19]再如根据黄祖辉等对浙江省的调查,2000年底,在2667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种植业占35.66%,养殖业占16.5%,加工业占7.68%,运输业占45.4%,其他占35.62%。根据傅晨对广东湛江的调查,截止2003年7月,该市58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业29个,养殖业16个,加工运输业6个,其他7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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