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目前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态及分类
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在定义我国专业合作组织时多有不同,主要原由是因为目前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态表现各异而导致。如杨继瑞、韩立达将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经销公司、农民联合体、农民经济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之类。[5]李胜兰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直接型,即作为龙头单位,组织农民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间接型,是指以各类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作为中介,组织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农户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构成“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6]陈继荣等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四种形式,一是以经济组织为龙头组建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以农村供销社为龙头,以销定产、市场导向,组织专项商品生产,实行产供销一条龙。二是以服务组织为龙头组建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类组织以农技、农机、畜牧等服务组织为主体,联合农户,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三是以生产企业为龙头,实行产供销一体化或贸工农一体化。以上三类都归结为“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第四种是农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以增加成员的收入为目的,在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等互助合作的民办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也在此列。[7]李小云、左停、叶敬忠主编的《2003~2004中国农村情况报告》中介绍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三种组织形态,即一是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主要以向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主,这些类型的组织有不少是由原先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转型。二是专业合作社,在性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联合,在管理和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在分配上以按交易量分配为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紧密,多数是实体性的,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三是联合社或联合会,实际上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在更大范围的联合和合作,包括股份合作社在内。[8](www.xing528.com)
上述各种分类或对被界定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组织形态的表述并无正确与否或优劣之分,但就以“专业”和“合作”作为这类经济组织的界定标准的话,杨继瑞、韩立达所描述的专业经销公司、农民经纪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并不符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而“公司+农户”组织形式,本书将其界定为契约型农村经济组织并于第五章专门予以探讨,因此本书所界定并进行讨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指尚未达到或未完全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但是以此作为发展方向的并具备合作特征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联合社或联合会。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较晚,此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名称上呈混乱之势。有的已具合作社之实但却名为协会,有的仅仅是一种松散的合作者联合组织或者仅能称之为合作社的初级阶段但却冠名合作社。本书所指的合作社是指以国际合作联盟的合作原则为指导,在自愿互助基础建立的,就某一农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联合和协作的经济组织,其属于企业性质并应于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即已基本或初步具备了国际合作联盟有关合作社条件的以农民为主体,以提供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服务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相对紧密的农民经济联合体,也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定义并予以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书称之为专业合作社。相应的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股份合作社本书称之为专业股份合作社。除此之外,也具有合作互助性质,也是农民为主体自愿组成,以提供面向成员的以技术为主的服务性组织,本书将其统一归纳为专业协会(我国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名为专业协会实质上已符合专业合作社特征,本书将其归入专业合作社进行研究)。专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组织架构是否完善,会员的联合是否紧密。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股份合作社一起构成了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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