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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问题分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星村确定总股份为513.8股,其中:集体股为42股,个人分配股为471.8股,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每股价格。其非但无益于明晰产权,反而是明晰产权的障碍,名义上集体股是由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持有,但实质上这部分股权把持在少数合作经济组织干部手中,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受行政干预和权利私化现象严重,依然缺乏明确的产权人格化主体,集体股所代表的权益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问题分析

3.8.3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存在的问题

(1)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中股权设置与折股到人所存在的问题。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改造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其核心是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关于股权设置办法前文已有所述及。评估后的集体净资产量化到集体和社员个人(家庭),有的地方甚至取消集体持股,有的地方还采取社员个人(家庭)现金入股方式,因此形成的产权主体或为集体与社员个人(家庭)共同持有,或仅表现为社员持有的一元产权主体结构。量化至社员的股份在实践中多有限制,诸如不能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等,其制度制定本意是保护集体资产不致流失。有的地方还采取“一刀切断”的作法,实行股权配置的“生不增、死不减”。例如苏州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把社员户口截止期定在2001年6月30日,截止日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取得基本股1股,为股份合作社社员,其余人员得享受股,享受的股权在0.6~0.18之间。股权今后不得随人口的增减或年龄的增长而变动;股权暂不得继承、转让,不得抵押,不得退股、提现。金星村确定总股份为513.8股,其中:集体股为42股,个人分配股为471.8股,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每股价格。[29]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虽然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股权设置和折股到人的量化工作中,集体股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从实践中的结果来看,集体股的设置虽然有易于集体资产的积累,但在明晰产权方面并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其非但无益于明晰产权,反而是明晰产权的障碍,名义上集体股是由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持有,但实质上这部分股权把持在少数合作经济组织干部手中,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受行政干预和权利私化现象严重,依然缺乏明确的产权人格化主体,集体股所代表的权益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另外从目前股权设置的实践来看,更多的作法是以某一日为截至日静态量化集体资产,不考虑人口增长减少等动态因素。一方面是因为动态调整需经常进行,需考虑因素较多,资产评估工作量大。而另一方面也容易不停地滋生矛盾,所以实践中许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这种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减少了日后的纷争。但就解决激励等问题而言,需依靠新增固定资产的折股量化。还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从集体资产作价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从股权设置到股份分配,从存量配股到增量扩股,从股权管理到股红分配,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之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也不能流出,这种情况容易造成资本规模的狭小,影响资本的流动与集中。但对股权关于继承、转让、买卖、抵押、退股提现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因为这种做法使股权的分配具有了较强的福利性和再分配性质,在社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允许股权随意流转容易导致把农民推向社会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www.xing528.com)

(2)法律地位。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三会管理模式,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按照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相关活动,这是内部管理体制。对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有一个正式身份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在有关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性法律出台前,经工商部门登记赋予其法人资格是必要的。实践中有一部分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名称上表现为××公司,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也有许多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沿用了原村经济合作社的称谓,同时也未得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登记,因此导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其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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