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社区集体所有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对属于社区的生产资料和财产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的所有制。我国的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是原人民公社社区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产物,除了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再是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组织模式外,相对于人民公社社区集体所有制这种接近于国家所有制的完全政社合一色彩,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的政治色彩或准国家所有色彩要淡化了许多,其主要原因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户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经营使用权。尽管土地所有权未发生分割,但谁来代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农村社区的全体村民,因此在国家看来,尽管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但其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为了管理资产和经营好土地,仍然需要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此背景下就有了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等组织。至于其合作之名,也源于国家的认识或者说是希望,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多是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但无论如何,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大量存在于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之中,尽管其中很大一部分只停留在“挂牌子”的阶段,作为我国现行集体所有制于农村的实现形式,称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为合适。(www.xing528.com)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来,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以及有的地方的农工商总公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于农村的不同实现形式。作为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存在的农户,也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是其最基础的经营层次。概括来讲,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以乡、村、村民小组为基础的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包括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其基本特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村落或居住小区为单位,以农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户、集体独资企业以及总称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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