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制。
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关系的本质是生产关系,而这一社会生产关系的总体特征又是必须通过财产所有权关系这种外在形式来表现的。所有制这个范畴恰好体现了生产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这种内在的统一性。在马克思主义的范畴体系中,所有制概念被赋予了崭新的含义,它并非单纯反映财产关系的总体特征,而是直接用于表征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产关系是一个不断变迁的历史过程,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6]马克思认为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所有制表现为不同的历史形态,所有制实现形式即是指特定历史形态下的所有制表现形式,“它涉及特定历史形态的所有制关系的那些基本规定性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得以实现的具体产权安排,以及这些产权安排的结构与关系,包括产权主体的范围与构成等具体规定,产权客体的形式与规模等具体规定,所有权各项权能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分配的具体规定,以及所有权与役权,物权与债权等更广泛意义上的产权安排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等等”。“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总是这些产权关系的一种特定组合,表现出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特征结构。”[7]
公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范畴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的本质不是生产条件和产品的“公平”占有,而是把生产方式提到更高的形式,是发展生产力和个人的全面能力,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的生产性、社会性的全面超越。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定义的公有制与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公有制概念尚有很大区别,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公有制概念,被认为是“当代公有制”,其具有了这样一些特征:①从占有的主体来看,还受到实行占有的个人的限制;②从占有的对象来看,仍然受到财富表现“物”的限制;③从占有的主体和对象的统一来看,还受到资本作为形式主体的限制。
(2)集体所有制。
公有制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历史形态,它的实现形式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大类型。我国关于集体所有制的思想和实践是受斯大林思想和苏联模式影响进行的。斯大林坚持和发展列宁关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多元所有制的思想,最终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二元公有制结构,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斯大林论述的集体所有制是建立于土地及大型农机具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基础上的,产品归集体农庄所有,集体成员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生活消费品的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
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是我国建立集体所有制的最初形式,包括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的普遍建立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实现的,1951年9月,在土改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定在中国农村创办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又称土地合作社。这种土地合作社在制度上强调:①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但由初级社统一有偿使用;②初级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负盈亏;③初级社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及缴纳农业税等税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后,其余部分主要按工分分配,其次则用于支付社员土地入股应得的报酬和其他生产资料归社使用的报酬;④社员可耕种少量自留地及经营一些家庭副业,收入归个人所有。1956年高级社取代初级社,高级社在制度安排上强调:①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如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②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成片经济林等有偿转为高级社公有,由高级社作价收买,价款分期偿付;③高级社为筹集生产费和收买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股份基金分配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④高级社从每年的收入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⑤如高级社资金不够,社员可据自愿原则向高级社投资。社会投资由高级社负责偿还,偿还期限由高级社与社员协商解决。现金投资利息一般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实物投资不给利息,也可按当地习惯付给利息;⑥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纳税后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全部按劳分配;⑦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高级社由于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在当时被认为是完全的集体经济。1957年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到总农户数的97.5%,而且绝大多数农户被组织在高级社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高级社单一形式的农业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www.xing528.com)
1958年春夏,随着农业生产“大跃进”,各地农村迅速掀起合并高级社办大社的高潮,随后又进一步发展为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代替了高级社的形式,其特点是:①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②经营管理上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③农业生产资料分别归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范围内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种传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种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控制的所有制,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基层政权组织成为集体所有制的权力主体,干部由国家委派,各级政权组织经常无偿平调集体财产,以行政命令指挥集体经济,从而使集体组织无法独立经营。其集政治、经济、社会多重职能于一体的特色,使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负担过重,既要解决集体组织内直接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又要负担非直接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及后备劳动者的安置;不仅要发展生产,还要兴修基础设施和发展文化教育;不仅要上缴国家税收,还要负担社会各方面的摊派。
(3)合作制。
合作制是一种企业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与独资制、合伙制、股份制一样,都属于企业制度,是企业的组织方式。企业制度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两个阶段,即以独资制、合伙制为代表的早期企业制度阶段和以股份制(也可称为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阶段。这两种企业制度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在产权制度上,早期企业制度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两权合一;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即企业依法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独立支配权,而企业的投资者只拥有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不能直接支配企业资产。在治理结构上,早期企业制度是投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身份合一,业主直接管理企业;而现代企业制度是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来经营管理企业,即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来实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上述标准,很难将合作制列入早期企业制度或是现代企业制度,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从合作制的主要特征表现来看,它更多地强调了企业组织形式而非所有制本身,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那种把合作制与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并列的方式是不科学的,把合作制等同集体所有制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
合作制从本质上而言,是劳动者为改善生活或生产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即合作社。另一方面,合作社又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首先,合作社的最初财产形成是由劳动者入股集资而成,或由劳动者带生产资料联合而成。合作社的财产主要包括股金、社会集资、公共积累三部分,其中股金和社会集资由社员和社会投资者拥有原始的或最终的所有权,合作社作为企业法人则拥有法人产权,对这两部分财产有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公共积累虽属于全体社员所有,但实际上任何社员个人都无权直接支配,而只能由合作社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来支配和使用。从传统合作社发展模式来看,不存在外来投资者,所以也不存在社会集资。其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但随着合作制的发展,合作社财产来源中增加了社会集资,同时合作社还可以从外聘请管理人员,赋予其经营管理权,即客观上也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次,传统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方式,在分配上采取按劳分配和惠顾返还等方式,在管理机构上也设置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并在章程指导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与股份制相类似但又有所不同。
尽管集体所有制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但其仍然是所有制范畴,集体所有制本身反映在实践中又有具体的实现方式,如社区自治体、合作社、股份合作社、集体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村承包户。[8]合作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的:①合作社产权制度具有集体所有性质。合作社股金支配和使用权由合作社组织享有,即合作社集体所享有,合作社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财产由合作社社员通过合作社组织集体支配,合作社财产的收益权由合作社集体享有。合作社产权制度是由劳动者对股金的个人所有与全体社员对公共积累的集体所有相结合的特殊产权制度,它不同于个人的合伙产权或股份产权,集体所有的公共积累归全体社员集体所有,不再属于任何单独个人,在集体的范围内已经成为公有化财产。②合作社管理制度对集体所有制的实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全体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财产的支配,具体表现为对集体财产管理者的确定、选拔和控制。集体所有制的实质要求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由全体集体成员民主行使,合作社中由全体社员行使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决策,实行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集体民主管理,正是为全体集体成员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控制权和决策权的行使提供了形式。合作社以社员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以社员大会选举的并由社员担任的管理者组成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者与劳动者平等参与、相互制衡,在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和支配中平等地、广泛地体现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防止管理者把集体财产的支配管理变成少数人的特权,利用集体财产谋取私利,侵蚀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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