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导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逐步瓦解。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有步骤地、分批地“实行政社分设”,并指出:“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群众商定设置。”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政社分设以后,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设置。”由于1984年农村政社分设后,对是否建立相应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对此未作硬性规定,因此许多地方对此认识不一,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程度和建设状况不一,许多地方未设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即使有设置也流于形式。中共中央1987年第5号文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1991年11月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都要逐步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业承包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搞好集体积累,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www.xing528.com)
目前文献中所表现的对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统计,因为进行统计的部门不同而存在着一些差别,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总量较多而分布不均衡的特点。例如根据林坚、杨柳勇等学者的调查,1989年底,浙江省建立、健全32.7万个村经济合作社,占总村数的62.7%;到1992年浙江全省只有805个乡(镇)建立了经济联合社,占乡(镇)总数的25.5%; 1992年,全省经过撤区、扩镇、并乡,乡(镇)经济联合社合并为604个,占乡(镇)总数的33%。[3]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到1999年底,全国共设置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223.4万个,其中,乡(镇)一级3.7万个、村一级70.6万个、组一级149.1万个,分别占当年总乡(镇)、村庄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82.5%、96.2%和27.9%。[4]至于这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与管理状况,可以说其中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仅是停留在“挂牌子”阶段,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功效,而且正如张晓山等学者的看法,我国村级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社三个基本部分组成。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村党支部的领导责任,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在发展经济、组织生产服务、管理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开发等方面,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村社区合作组织均有重合性。而在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实际运作体系中,村级这三套班子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三位一体、主要干部交叉任职、相互合作,而在乡(镇)一级,则主要是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的党政经基层政权的组织体系,因此在讨论到村级社区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时,无法将社区合作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截然分开,它们三者是一个紧密的整体。[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