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关于制度变迁中政府作用的理论阐述
关于在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问题,学者们通常认为在改革初始阶段,制度供给者由中央政府担任,理由在于中国的中央政府相对于其他利益团体在政治力量及资源配置权利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并且中央政府为追求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也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经济增长,同时改革初期中央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得不进行制度变革。另外,改革的方向、速度、路径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改革过程中社会效益的增进是以核心领导者能获得更多的效用为前提。也有学者(周业安等)认为改革伊始,中国政府直接介入制度创新活动并不是因为要供给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新制度安排,而是面对开放社会中外部规则的激烈竞争,认识到自身对外部规则的理解不利于保住自身的利益,所以必须寻求新的外部规则,考虑到自身知识的限制,为减轻制度创新的风险,政府可能重新调整位置,一种最简单的途径是退出创新。从中国20多年的制度变革可以看出,越到改革后期,政府从事直接的创新活动动力越弱。中国制度变迁表面上似乎是外部规则的演进,其背后却是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及其导致的外部规则的退却构成了中国制度变迁的主旋律。[23]也有学者认为经济组织在经历了一个时期的需求诱致性变迁之后,现在必须转换到供给主导型变迁方式上来,从而解决制度供给短缺瓶颈,走向制度均衡。其原由在于目前的需求诱致型变迁面临着供给的极度约束以及变迁绩效的弱减,而且也在于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所具有的比较优势:①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与资源权力上,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相比,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优势地位及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形式的主导因素;②政府主体可以借助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及经济刺激来推进和规范制度的安排与实施;③由于制度“物品”具有共享资源特征,因而制度的“供给生产”由政府部门进行最为合适;④政府主体在制度的创新和安排中,具有规模经济性优势;⑤为避免因制度变迁造成利益团体的冲突,政府拥有政治动员或“思想教育”优势,同时还可利用垄断租金进行利益格局调整;⑥政府历史性地肩负谋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的使命,因而有通过制度改革与制度变迁来降低交易费用以及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持久动力。[2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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