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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变迁中产权安排的行为努力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安排通常被认为无法实现上述四个功能,也无法创造出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实际上也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由人民公社向农户的家庭经营的变迁,是农村生产力在要求重新进行产权安排并在否定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后的结果。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变迁中产权安排的行为努力

2.4.2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变迁中对产权安排的行为努力

法律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及其对伴随交易过程发生的权利让渡的再界定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即构成产权的权利束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主体能否存在充分的激励去付出努力寻找更有效的组织方式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20]我们通常可将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公共产权(社团产权)、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四大类,好的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促使外部性内部化及资源配置功能化。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安排通常被认为无法实现上述四个功能,也无法创造出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由于农民没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土地的利用必然是低效甚至是浪费的;由于农村任何资源产权都失去了具体明确的责任主体、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其产权安排几乎不具排他性,因而行为主体的分配性努力大大超过了生产性努力。在“磨洋工”、“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的情形下,由集体(公社或生产队)来对每个农业劳动者进行监督不仅十分困难,且费用极高。正因为对每个成员的努力程度的监督与评价费用高昂,在公社化制度下无法实现“按劳取酬”,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就成为这一产权安排运行的必然结果。平均分配使每个成员的报酬与其努力的关联极低,势必导致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与劳动效率极度低下,由此农业增长陷入停滞。以1950~1952年为例,我国粮食、棉花、油料产量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3.1%、32.3%和17.8%,而1957~1958年分别降为2.1%、1.3%和1.0%。[21]

对产权类型本身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某种产权形式绝对地优于别的产权形式,而是不同的产权适用于不同的资源条件、产品市场和制度环境。例如对公共品来说,公共产权就优于其他产权形式,但是由此并不能推论公共产权绝对地优于其他一切产权形式。同时,产权类型的选择不能脱离制度环境,无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是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表现形式,依照现代产权理论判断,显然更多地具有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特征,虽然人民公社是低效率的,但并不能因此推断是集体所有制或社团产权制度的不合理。(www.xing528.com)

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社会范围即集体范围的居民或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劳动者联合成集体所有者是通过协作和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实现的。集体所有制适应不同生产力和经济发展要求,在其发展中呈现形式多样性的特征,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多种领域,例如在欧美农业经济中产生着重要作用的合作社其所有制性质就是集体所有制。20世纪50年代农业和农村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将农业个体所有制演变为农村集体所有制,但在随后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政社合一”,按照一定的社区范围形成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生产小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所有制通过公社化已完全改变了合作社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农村社区集体公有制。在这种社区集体公有制度下,人民公社的财产安排几乎否定了任何确定性的产权主体,表现在实践中国家是真正的控制者和所有制,集体成为国家代言人和一个虚化了的产权主体,再加上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导致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实际上也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由人民公社向农户的家庭经营的变迁,是农村生产力在要求重新进行产权安排并在否定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后的结果。基于这样的一个行为努力,使农民相应获得了对所承包土地的较为长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让渡权,由此也重塑和再造了农村经济组织,农民自身的人身自由和对劳动的支配权也由此得到了保证,针对土地的相对独立的产权安排,较好地发挥了产权的激励、约束、配置、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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