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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研究:国内研究现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围绕协会与合作社展开。

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研究: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内农村经济组织研究状况

国内近年来关于农村经济组织的研究较多,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进行组织创新的必要性;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村经济组织的分类;如何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问题;如何对待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问题等。

在关于提高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和进行组织创新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对此认识都较为一致。著述主要有张晓山所著的《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及变迁与组织创新》;魏道南、张晓山合著的《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探析》;刘茂松等著的《农业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赵保佑、张成智主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与实践》等。上述著述无一例外地提出了提高我国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程度问题,并从各个角度对其意义和迫切性进行了论证。如刘茂松在其著述中从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角度提出农业组织制度创新是我国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直接动力,要加快农户组织内在性创新,提高农户组织素质,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户家庭组织关联性创新。[6]有关论述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论文也不少,并大都对为何要进行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即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理由进行了论述,除上述诸如刘茂松等从农业产业化角度提出要进行创新外,还有的从我国农业所面临的矛盾角度进行说明,如华桂宏提出我国农产品的供需业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它导致了解决我国农业基本矛盾的最根本手段应该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之下的分散农户作为主体所进行的组织创新。[7]

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围绕协会与合作社展开。张晓山认为合作社首先是企业,但它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一般的企业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公平的职能则由政府来承担,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而合作社企业除了要满足社员的社会文化要求,还要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这说明合作社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实际上是承担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所以许多国家规定合作社可享受赋税减免优惠,这是对其效益方面损失的一种补偿,也说明合作社企业不同于资本控制或政府控制的企业。[8]潘劲进一步强调了合作社的特殊性,其认为合作社是介于协会与公司之间具有特殊性质的组织。一方面,它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是一个团体;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一个合作企业,尽管有些合作社从对外经营活动看,与公司没有区别,但从内部机制看,与公司截然不同,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坚持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9]杜吟棠认为,合作社首先是一种企业组织,因此与普通的社会团体不同,普通社会团体是一种非企业组织;其次,合作社与其他商业性企业不同,即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伙人企业及公司型企业中投资者取向的公司。[10]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同样在法学界也引起争议,韩松认为合作社就其性质而言当属民法概念上的私法人,因其是以社员互助为基础设立的属社团法人,因其设立目的是实现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非营利,应属公益法人。[11]梁慧星认为鉴于合作社的特殊性,无法将其纳入现行法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其既不符合企业法人之营利性要件,也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之公益要件,是一种介于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12]

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学术界并无过多的探讨,而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则存在一些分歧,但总体上较为一致。李鸥等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体可以分为:一是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该类组织的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合作关系一般较为松散,多数为实体性的,主要以向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主;二是专业合作社,即在性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联合,在管理和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在分配上以按交易量分配为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紧密,多数是实体性的,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三是联合社或联合会,实际上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在更大范围的联合与合作。[13]张晓山等则把供销社、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民供销联合体以及各种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营销实体等各类经济组织列为农民中介组织,同时被列入农民中介组织的还有农村信用社,清理整顿前的合作基金会以及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乡村社区组织等。张晓山所理解的农民中介组织是指在农民与市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各类经济组织,并非特指仅由农民发起和组织的中介组织,其作用应是帮助农民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方便快捷地进入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14]苑鹏按农民合作组织发起创办人与政府的关系,将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自办、官办以及官民结合等三种基本类型。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条是农民或其他民间团体在发展专业化生产中自发创办的合作组织;另一条是改造传统社区合作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对传统资源进行重新组合而产生的合作组织。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直接发动、政府(人员)直接投资入股、直接控制下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的决策层基本被政府所控制。官民合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农民社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组建的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的决策层由政府官办和农民共同组成,它与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最大的区别是农民享有对合作社的一定控制权。[15](www.xing528.com)

关于如何对待“两社”问题,即如何对待供销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问题,张晓山认为供销社是一种传统的组织资源,要改造和利用它使之适应新的形势,真正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是对待供销社应有的态度。张晓山的理论假设是,几十年制度遗产形成的供销社的“路径依赖”决定了供销社恢复“三性”的自我改造必然成本高、效果差。一条可行的途径是,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展壮大之后,购买供销社的资产或股份,雇佣供销社的干部职工,从而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为主体,改造、融合和“吃掉”供销社,通过这种方式使农民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但这种改造能否实现的关键是理顺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只有农民社员真正享有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资产净值的处置权,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保有生命力并具备改造供销社的能力。[16]马忠富对农村信用社的认识是它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支持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资金力量,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则农村信用社组织制度可以有以下选择,即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合作制信用社。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满足农村各种金融服务需要,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将有重大影响,也是农村合作金融进一步深化发展,长期成功的保证。[17]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因地制宜,分别对待,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不要勉强。如牛若峰指出,针对“两社”发生的变异,政府提出要进行回归性改革,目前看来“两社”机构对改革是积极的,尤其在与政府脱钩方面迈出了步伐。但经过几十年的异化发展,利益结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加区别地要求“两社”完全彻底回归“三性”并不现实,有时甚至不可能。因此我们应采取“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办法。总体而言改造旧的组织资源发展新的组织资源,并促进新旧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迫使传统的组织资源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这是理论界的共识。就供销社来说,大多数不具备改造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索性设定为营利性非合作性质的商业企业组织,仅将那些具备条件的(尤其是基层社)——改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例如依托供销社建立专业合作社。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选择。[18]

关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能不能算得上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这个争论一直到现在都尚未停止。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地位不可替代,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类组织总体上存在着“官化”的倾向,农民的自主参与程度较低,不能体现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而也缺少活力,需要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变成农民自己的组织,起到更大的作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传统经济体制的产物,体现了较强的天然地域性行政化的特征,不能与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机构并论。[19]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目前农村经济组织中存在问题最多的组织,正如林坚、杨柳勇等人所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仅是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它的多职能、多任务性质反过来弱化了经济合作的功能。[20]

国内外学者对农村经济组织的类型、功能、特征等都有较多的论述,国内学者更多地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将研究的触角伸向我国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新兴的专业合作组织,但就目前的文献来看,大多数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多局限于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局部,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体系整体进行研究的著述尚不多见。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正呈多元、多样性发展,从系统的角度对其研究,发现各组织之间的组织联结机制及相互作用的正负相关因素,在现阶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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