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外劣质煤清洁利用发展政策法规对比
1.政策法规分析
随着能源和环保问题的不断升温,各国对于能源立法、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步伐不断加紧。美国2005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案》从布什总统上台的筹划到推出的速度之快,可见美国对以清洁煤为代表的能源立法的重视。世界各国也都在修订能源法案时特别注意提出鼓励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至今没有哪个国家单独为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立法,多数只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规范,比如中国的《煤炭法》、美国的《洁净空气法修正案》等。
中国清洁煤相关立法起步比较晚,但是近些年步伐较快,建立起了基本的框架。在多部法律中不仅明确提出鼓励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以及其中的重点发展领域的条文,而且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在资金、税收、融资等方面支持的规定。但是中国清洁煤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法律条款中对于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的规范十分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已有政策以鼓励政策为主,行业监管、评审的具体标准和指标空白较多;第三,相比关于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的条款,缺乏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另外,在执法方面,中国在污染物排放领域缺乏执行良好的相关标准和规制办法,行政执法难度大,已有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了直接燃煤排放污染物成本过低。正因为如此,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产品的市场难以打开,应用清洁煤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也很难实现。(www.xing528.com)
2.主要政策分析
美国扶植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国家与企业合作,分摊资金投入”,并以税收减免、融资优先、减免利息等经济手段为辅助。整个政策体系体现出国家与企业联合投入资金巨大、企业参与性高度化、调控政策系统化、区分度高、量化性强、应用灵活等特征。英国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经济促进政策主要在于注重国家煤炭主管机构、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给予大量资金投入,使清洁煤科研转化程度高,经济性强。虽然中国在有关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的经济优惠政策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一些能源领域相关法律也作了明文规定,但是与上述两个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促进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现出国家资金投入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具体政策操作缺乏量化性和指向性的特征,不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总体而言,中国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经济鼓励政策体系还没有成熟,并且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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