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劣质煤清洁利用法律发展历程
我国有关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法律法规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污染规制为主到促进技术发展为主的过程,其发展历程概括如下:
早在1979年9月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而在1995年8月又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了对燃煤污染的控制。其中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型煤的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高灰、煤炭的开采;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这些法律事实上就包含在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当中,也就从政策和法律上为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保证。(www.xing528.com)
“九五”以来,我国加紧能源立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及《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以及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相继出台,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些法律中有关清洁煤的主要法律条文表述有:《煤炭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另外,与煤炭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发展民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燃煤电厂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标准、办法都对防治燃煤污染、推动劣质煤清洁利用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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