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外部监管
1.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有关社会监督的理论研究和英美等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监管实践均表明,在非营利组织监管体制中,社会监督仍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机制。在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今日中国,重视社会力量,并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保障和促进社会监督的顺利实施应是趋势所在。它要求做到:一是明确社会公众的监督主体地位;二是确立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为信息公开原则,其含义是指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而且社会公众有权随时查询、质疑其财务、活动及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三是规定拒绝社会监督的制裁措施。
建立完善的大学基金会社会监督体系,就是要通过公众监督、媒体监督、民间评估组织等专业机构监督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来增强大学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的良性发展。大学基金会在每年的年度报告通过后,应将报告向全文公布,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捐赠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可采取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进行反馈。另外,大学基金会也要接受包括捐赠人在内的社会监督和质询,为公众随时了解基金会运行动态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畅通渠道,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www.xing528.com)
2.逐步完善法律制度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有关立法方面,要把政府与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了有效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政府和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还应该建立政府制定规范的审查、约束机制。也就是说,要建立防止政府利用制定规范的权力,制定出带有部门利益倾向的法规。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对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组织进行捐助的激励机制,并出台行之有效的法规来确保该机制实施。政府在对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管时,应逐步让渡部分权限至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支持者、媒体与公众,使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置于阳光下。政府还应该为促进公益事业而开办培训项目,以促进其有序发展。[14]
中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基金与基金会的法律,基金会相关法律制度的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用来规范基金会的人大立法,基金会的劳动人事、税收优惠、财会制度等,在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出台之前,实践中还只能按照原来社会团体的做法,而这往往会阻碍基金会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