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进一步制定了《公布办法》(2006年1月),《公布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根据《公布办法》第4条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2)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3)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此外,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公布办法》一共16条,是对基金会其他行为更加严格规范的规章,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基金会作为法定信息公布义务人应该主动将其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质询。同时也规定了几类信息公布的不同方法和要求。
(1)通过年检的年度工作报告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公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网站公布其全文,考虑到基金会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此,民政部制作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所有基金会通过年检后可以按照此格式文本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信息。当然,考虑到经济因素,根据格式文本公布的信息仅仅是全部年度工作报告的压缩版。
(2)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由基金会自主选择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对基金会公布媒体的选择,民政部也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基金会所选择使用的这些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也就是说能够达到公布的目的,让该知道的人都能知晓。(www.xing528.com)
(3)除此而外,民政部还鼓励基金会自愿将其他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布。
在上述公布信息要求的同时,《公布办法》还规定了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其他相关义务,如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履行义务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将为每个基金会建立诚信档案,监督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
应该说《年检办法》和《公布办法》都是规范基金会具体行为的规章,关于基金会年度检查和信息公布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民政部以部文件的形式进行统一部署,各省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细则。按照《条例》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民政部通过不断改善年检和对基金会的管理、监督工作,逐步规范使年检和信息公布成为基金会的自觉行为,增强基金会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监督的意识。
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一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时间短,民政部在制定相关监管办法时,应该坚持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并重的方针,尽快对大学基金会的相关政策问题如资金保值、增值,税收政策以及制定民间评估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尽快出台有利于大学基金会生存和发展的相关政策,为中国大学基金会的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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