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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管乏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社会监管乏力同企业相比,大学教育基金会还存在一些外部约束主体缺失的状况,在政府监管、法制监管以及新闻监督方面,都存在约束作用微弱的问题,使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显然,关于社会公众监督管理,《条例》尽管作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还处于基金会主动提供,公众被动接受的状态,离社会公众完全自由地监督基金会的一切活动还相距甚远。

社会监管乏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研究

(四)社会监管乏力

同企业相比,大学教育基金会还存在一些外部约束主体缺失的状况,在政府监管、法制监管以及新闻监督方面,都存在约束作用微弱的问题,使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其一,政府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许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例如中国虽然为基金会的注册申请设立了较高的要求和审查标准,也规定了统一年检,但是由于年检内容的设计较为空洞、缺乏可评估性,以至于大多数地方的年检形同虚设。

其二,对包括公益基金会在内的整个民间组织相关的法律过于简略、薄弱。目前并没有针对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具体法规,对其监管参照对公益基金会制定的《条例》等法规,但这种法规都属于行政立法或者部门规定,其权威性不足。同时这些法规多属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对组织管理、财务税务、收支管理、募捐与捐助政策、对志愿者及其活动的社会认可以及评价与监督体系等方面都没有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www.xing528.com)

其三,没有发挥舆论传媒的监督作用。我国媒体一向以正面报道为主,为避免负面影响很少报道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及各种社会问题。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更多的媒体开始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而中国公益基金会在开展募捐公益活动中还远未发挥舆论界和新闻界的足够作用。大部分基金会在项目活动的推广中还比较注重通过媒体进行募捐宣传,但是却不愿意媒体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效益实施实质性的监督,即“报喜不报忧”,对社会大众来说,不但无从知晓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职能及贡献,还有可能误导他们进行不必要的捐款。[5]

其四,公众监督薄弱。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形式对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一是监督公募基金会公布的其组织募捐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详细使用计划;二是监督基金会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申请评审程序;三是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从《条例》第39条的内容来看有关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仅是捐赠人,而未曾捐赠的社会公众则没有这一权利。所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基金会可以以此项规定为由拒绝社会公众查询与其不相干的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显然,关于社会公众监督管理,《条例》尽管作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还处于基金会主动提供,公众被动接受的状态,离社会公众完全自由地监督基金会的一切活动还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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