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意识薄弱
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非营利部门,因为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具体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均参照一般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以及一般公益性基金的监管,法律上的空缺以及发展时间短暂导致了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监管意识的薄弱。
首先,管理水平滞后。非营利组织是近年才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蓬勃的发展,因此各国现行的非营利领域管理体制,还多是针对传统的、在社会中只承担次要的配角地位的公益、慈善组织制订的。例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在1998年《非营利组织法》通过之前,一直以1898年《民法典》为法律依据;我国政府在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还规定:如果一个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不予登记注册;英国直到1990年《慈善法》中才出现“慈善团体应向将钱投资在公共领域的公众负责”的原则性要求。如此落后的法规政策,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部门在解决非营利领域发展中出现的权责问题、商业化运作趋势及信息披露要求是反应迟缓、应对无力;这种滞后的管理体制致使一些另有企图的人大钻法律漏洞,把非营利组织当作自己逃税避税、推卸责任、聚敛钱财的有效途径。面对这些新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机构和民间监管机构同样也束手无策,一些浪费、滥用、贪污组织资源的事情就发生在它们眼皮底下都没有得到纠正,危及组织生存。[2](www.xing528.com)
其次,由于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时间短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促进发展为主,对监管强调不足。由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众多,客观上要求不同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基金会实行不同层次的监督,以确保基金会正当有序的发展。但目前社会各界并没对大学基金会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重点放在表面机构的设立上。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管是在非营利组织监管的框架下制定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尽快促进大学基金会的发展,相关管理部门过多强调筹款、募捐的重要性,大部分精力放在向校友募集资金上,而忽略了基金会本身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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