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基金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通过基金会的有效投资,使基金获得增值,形成“投资—增值—再投资”的方式良性循环发展。同时,基金投资运作的一个重要规律是“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回报”,而大学教育基金均来之不易,不可能通过高风险投资来获取高收益的方式运作。2006年我国某大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股市当中,造成了相当数额的经济损失,给学校的发展和声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大学基金会的投资首先应该是保证本金的安全,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风格投资。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防御性投资主要是通过将部分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从而实现基金的增值。这种方式投资风险小,易于操作,目前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多采用这种方式,但收益率较低,基金增值乏力。以中国某大学教育基金会为例,2008年除捐赠收入外有约5万元的其他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的收入。由此可见,如何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尽可能获得较高回报率是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需要探讨的课题。
1.投资决策机制的问题
(1)缺乏资金运作长期目标
大学基金会投资管理中有两个极端现象应引起注意。一是根本不参与运作;二是运作的范围过大,已经进入了风险领域而不知觉。当然也有学校在以前的资金运作中犯下过失转而就地卧倒,不再运作资金。究其原因是因为高校办学经费一直紧张,容不得宝贵的资金有所损失。而且资金运作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对一个人或一个班子乃至一个学校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所以许多高校把保有资金为第一任务,不去考虑资金增值的功效。
其实,不只大学基金会投资管理中会出现这两种现象,许多机构在开始介入资金运作时也容易出现这两种情况。首先,我们要承认害怕资金出现损失和获得最高收益都是好的出发点;其次,我们要冷静考虑资金运作本身而不只是“可能出现的结果”。任何资金在运作前制定长期目标是必需的,制定资金运作长期目标包括资金运作的时间长度、收益/亏损程度、动用资金额度。我们发现,高校资金实践中经常一事一议,应该说每次运作时是有目标的,但不够长期,也不能短时间内积累出可复制的经验。几年之后,就被运作的资金量来说收益还可以,但实际收益对学校来说也只是毛毛雨,更可惜的是机构没有积累出运作更大资金的经验和制度。
(2)缺乏比较基准
有的高校长期进行资金运作,但还不能就投资收益作长期预计,原因在于其运作目标容忍度太宽。大多数高校在运作资金时以“不赔钱”为底线,即好像投资目标是“每年度收益绝对为正值”,但真发生某年度亏损时又会拿以前年度盈利来冲抵,这样目标似乎又变成了“几年的收益绝对为正值”,如果结合大学基金会投资管理时间也只有几年,则运作目标可以定义为“允许投资的期限内收益绝对为正,且不考虑物价因素”。
如果负责资金运作的人员有上述不断变化的“目标”,则容易产生不敢投资或大胆投资的两种极端。因为在没有利润时一味害怕亏损出现;而在有利润时又以利润更多为目标。有的高校已涉入高风险区域(如三方委托理财)而不自知,可能与其有了一定的盈利垫底就放松警惕有关。
大学基金会投资运作收益也要明确比较基准,当然不能照搬常见的开放式基金的基准,但可以参考其制定比较基准的方法。
(3)决策机构不健全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章第21条规定:基金会章程中定义的重大投资活动要经过2/3以上董事出席并有2/3出席董事通过方可进行。第4章第28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大学基金会投资管理中普遍缺乏明确可行的法律规定,一些学校把资金运作混同一般业务轻易拍板,出现亏损后受的最多指责是“越权”、“擅自做主”。而在大部分学校均无分工明确的风险控制、投资、财务顾问等岗位,无法把调研、风险控制、顾问、决策等任务分工到个人。集体决策可能是校领导齐聚一堂开会,即可能提到项目风险也可以说到收益等等,完不成投资所需的几个步骤。[6]
通过我们的调查,不少高校都认为应该设立专门的捐赠资金投资保值运作机构,无论是基金会内部的投资部门,还是委托管理型或公司管理投资方式,高校可以选择适合本校的运作类型,参考不同运作方式的优缺点,根据基金会的人员素质和基金数额选择适当的运作类型,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大学教育基金会起着重大事项决策、授权、监督作用,可以克服分散管理的弊端,增加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从而大大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www.xing528.com)
(4)决策制度经常导致不作为
也有部分高校进行多年投资并取得不菲收益后,在面对新行情下的审批变得“无厘头”,风险成为压倒一切的情绪和理由,投资陷入“不可知论”。具体操作人员根据市场判断不断提出投资建议,主管领导因不能把握可能出现的损失而一再观望。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有“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鼓励不作为。因此,大学应该挑选熟悉经济金融市场,善于控制风险、肯挑担子的领导担任大学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者。
2.投资环境的制约
(1)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有效的政策激励和完善的法制是高校基金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国家对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第17条第2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今后基金会可自主进行投资;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换而言之,按照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并经过内部程序决策,公益机构可以进行自认为适宜的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比如买卖股票、房地产投资等。[7]
这里涉及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性质问题。一些人往往认为基金会投资运作有悖于非营利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规定,基金会基本特征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是否可以开展营利活动,是基金运作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按照民政部对条例的解释:非营利性法人指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非营利性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但另一方面,从我国法律法规层面看,国家对捐赠的激励机制似乎尚不完善,力度也不够大,表现为税收部门给捐赠方减免税优惠没有合适的比例规定。效仿外国的做法,我国也未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不能从根本上激励社会团体、企业与个人的捐赠欲望和冲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对社会捐赠已经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和个人申请捐赠免税的程序很繁冗,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的捐赠热情,适当简化申请免税的程序是激励人们捐赠积极性的必要手段。因此,制定完善的基金法和捐赠法以促进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仍然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2)缺乏良好的投资环境
根据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其投资的范围比较广,但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然而,我国的资金投资市场还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阶段,投资环境尚不理想;国债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企业债券市场仍未得到发展;股市还不成熟,股价起伏较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小,运作欠理性;存放于银行收取利息,又面临物价上涨、利息相对下降带来的隐形贬值风险;投资市场上投机的色彩较重,资金运作风险大。大学基金会的投资是典型的风险厌恶者,但目前市场上较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选择,给大学基金会投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运作成本过低
目前,过于苛刻的条件使我国大多数基金会处于“低成本”运作的状态,大大影响了对公益活动的开展和推广。国际惯行的法律并不禁止公益机构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在一些国外机构看来,基金会如果没有足够的基金运作成本,根本就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公益机构从捐款中直接列支项目运行费用和行政管理经费,是美国公益机构的一种通行做法。
美国Worth杂志曾评选出美国100家“最好的”慈善机构。所谓最好,是以“是否高效地使用捐款”为依据的,也就是说是否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使用了捐款人的捐款。这些“最有效率的”公益机构平均筹款成本(7%)和行政成本(7%)之和占总捐款额的14%,加上未单独计算的项目管理成本,一般估计美国公益机构的工作成本应当在20%左右。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却很低,因为捐赠者通常认为捐赠的钱物应当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而忽视了公益机构运行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大学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外出进行项目宣传、资料收集与整理、接待客人来访等都需要适当的开支。通过基金投资增值固然可以获得项目管理和机构本身运行费用,但这种做法又存在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毫无疑问,运行成本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另一方面,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不与市场接轨,难以雇佣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有的基金会负责人在谈到管理费用十分谨慎,甚至不愿意阐述这个方面的运作方式。某大学基金会负责人在谈及管理费用时严肃地强调说:我们绝对没有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我们都是义务在这里工作,一分钱都没有收的。我们是学校编制,按照学校的工资标准领工资。[8]
目前,我国大学基金会发展水平尚低,虽然在法律上可以称为独立法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遍被作为依附学校的一个部门而存在。基金会的大部分人员是校内编制,基金会主要负责人都是学校领导一身多职担任的,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学校编制发放工资,等于说基金会没有给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学校拿工资。与此同时,当前社会不少捐赠者对管理费用的收取也不理解,他们普遍认为将钱捐给基金会是应该用到慈善事业上的,而不是给基金会工作人员发工资,这使得基金会在收取管理费用时存在更大的困难。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根据这一规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并不会改变基金会慈善事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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