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营利组织类型
非营利组织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比如,按照组织构成可以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按照法人形式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按照组织性质可以分为公益组织、互益组织;按照资产来源方式可以分为官办组织、合作组织、民办组织;按照资源动员方式可以分为公募组织和非公募组织;按照活动形式可以分为资助组织、项目组织或服务组织;按照活动性质和范围可以分为网络组织、支持组织、草根组织;按照活动领域可以分为环保组织、人权组织、扶贫组织、妇女组织,等等。[3]
具体而言,非营利组织又可以分为以下类型:[4]
1.动员资源型
非营利组织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随着这种社会功能日益发展和成熟,动员资源在少数非营利组织身上会逐渐专业化,出现一些以动员资源为核心功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一些专业筹款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开展资助活动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招募、培训和派遣志愿者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可能数量很少,但专业化程度很高,有相当高的社会公信度和影响力,对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形成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平台,因而在公益认定和评估,以及社会监督和监管方面都应有很高的要求和相应的约束。
2.公益服务型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公益慈善、救灾救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农村和城市的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许多领域,都是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服务较为集中的领域。随着这种社会功能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公益服务在一些非营利组织身上会逐渐专业化,出现一些以公益服务为核心功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一些主要开展公益项目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开展各种社区服务的基层组织等。这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巨大,分布广泛,但是单体规模可能不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面对受益者的各种需求,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各种形式的公益服务并谋求社会公益;它们与各级政府和相关各个领域的政府公共服务相辅相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www.xing528.com)
3.社会协调型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成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实现价值的最为广泛和直接的形式,这也是中国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在数量上急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这种社会功能的发展,推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从机制上看,大体上有以社区为基础的横向协调型和以社群为基础的纵向协调型两种不同类型,前者如各种社区群团组织,后者则包括各种形式的商会、行业协会、工会、联谊会、同学会、消费者协会等。这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一般采取会员制的社团形式,注重社会资本,在会员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共益空间并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强调对所在社区或社群的代表性,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它们数量很大,种类繁杂,其共同特点是具有较强的自我稳定性。
4.政策倡导型
非营利组织不仅积极参与各级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各种努力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与普惠性,而且往往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随着这种社会功能的发展,政策倡导成为一些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其中一部分成为专门从事相关政策研究并积极影响政策过程的思想库,另一部分成为积极参与社会博弈的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或者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有的发展成为对社会政治过程有影响的组织。这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很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有明确的政策主张,较多关注社会公正,并通过积极的倡导活动影响政策过程。
国内也有的学者把非营利组织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同学会、促进会、联谊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种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组织,如项目型资金会、资助性基金会等。以上三类,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中,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第四类是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国的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类组织,包括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专家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组织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非盈利组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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