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解决新时期能源供应与结构安全矛盾,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旨在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解决污染问题,摆脱目前对于矿物燃料的过分依靠,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安全的和可持续的新能源产业,从而促进本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英国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具体如下:
(一)研发投入进行资助。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投入。企业和研究机构对于新产品或创新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政府将提供其相当于研发费用总额的70%资助。2000年至2001年,英国贸工部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经费从1998年至1999年的970万英镑增加到1400万英镑[1]。工程与物理学研究理事会每年也增加了350万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与开发。
(二)产出能源提供补贴。政府可以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含核电)发电税,补贴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税率的多少则因不同地区而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原为1%,现在已提高到了2.2%。苏格兰的税率也由原来的0.7%提高到了0.8%。
(三)销售能源提供补贴。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商一般通过竞争得到相应的合同后,按政府补贴之后的价格出售其电力,价格的高低则由该企业的技术状况和竞争结果决定。原则上这种补贴应该随着合同的延续而不断降低,直到取消该政府补贴,将该再生能源技术完全推向市场为止。(www.xing528.com)
(四)违法行为强制罚款。2000年,英国政府出台了《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该法令规定政府通过其下属电力监管局来监督管理供电行业。因为英国的供电系统和发电系统已经于1990年成功地实施了私有化转型,因此,依据该法规定,所有私营供电商都必须履行责任和义务,只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合格电力,以达到当年所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份额。如果完不成相应任务,电力监管局将对供电商处以最高达其营业总额10%的强制性罚款。
(五)剩余能源政府采购。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所发电电量的配额存在剩余的状况,则表明可再生能源电力正处于一个卖方市场状态,电力监管局可以依法收购剩余部分电量,收购价格为每配额30英镑,实际上这一价格已经相当于政府确定的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底线价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持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相对较高的价格,从而吸引投资商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政府需要保证每年所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份额目标高于实际可能存在的份额。
(六)环境保护税收征收。英国通过征收环境税、二氧化碳税等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新兴中小型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开发与研究。为了鼓励清洁生产,限制污染物排放,英国政府先后开征了燃料税、总污染物税以及公司汽车税等环境税。1972年,英国政府开征了二氧化碳税。1996年,英国政府开始对居民垃圾征收垃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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