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联邦政府调节循环经济的有效杠杆,是其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美国政府可以为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待遇。例如,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以从当年须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风能、地热能、太阳能和潮汐能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又出台了有关新能源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生产抵税,其主要内容包括: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以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国把抵税优惠额度提高到每千瓦时1.8美分,而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扩大,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
除此以外,美国联邦政府的另一项优惠政策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为公用事业单位、地方政府以及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免税,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另外,根据美国的《能源政策法》的规定,企业用于太阳能和地热能发电的投资将永久享受10%的低税优惠。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公共事业管理政策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照“可避免成本”购买独立的发电系统生产电力,这一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和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在美国联邦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的指导之下,一些州政府也出台了许多配套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www.xing528.com)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政府而言,美国的各州政府都具有较大的税收权力。因此,许多州政府对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9年,亚利桑那州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分期付款购买回收再生资源以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以减少其销售税的10%。而康奈狄克州则规定,对于前往该州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贷款以外,州级设备销售税、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税也会得到相应减免(王海华,2005年)。
从消费的角度来看,同样体现出美国政府税收政策的对循环经济产品的支持。在美国,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以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美国还在法律中对一些耗能型产品设定了新的节能标准,这些产品包括自动售货机、电风扇、商用冰箱和冷柜等。
此外,美国还为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提供了抵税优惠。与此同时,消费者购买节能型设备也能获得更多的抵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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