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德国政府使用一系列的收入性财政政策,具体包括税收政策、收费政策以及抵押金政策等。
(一)税收政策
2001年11月,德国政府开始对每千克含硫量超过50mg的汽油与柴油每升再加收1.53欧分生态税。2003年1月,德国政府又将含硫量标准调整为每千克含硫不超过10mg,使超过该标准的汽油与柴油每升加收的生态税累计达到了16.88欧分。1999年4月,德国政府对采暖用油每升加收了2.05欧分生态税。这些税收政策对德国的社会与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1998年相比,2003年,德国一次能源的消耗量下降了1.3%,单位GDP能耗下降了2%以上;交通运输业的节能效果则更为显著,能源消耗总量下降了3.6%,其中汽油消耗的降幅最大,达到了15.1%;2003年,德国当年减少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达5300万吨(国家发改委外事司,2004)。
废水的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倾倒都会引起水污染,但水污染主要是由废水污染所造成的,具体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各不相同,对于水的污染程度自然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废水征税需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然后根据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以及其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德国以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作为废水的污染单位的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开征第一年,其税率为一个“污染单位”12马克,此后不断提高,并规定当排放的废水量达到低标准时,可以减免税款;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也可减少税款。1997年,德国的水污染税税率已达一个“污染单位”70马克。同时规定,纳税人改善废水设施的投资可以用于抵免其应缴税款。据统计,德国征收的水污染税总额约为每年20亿马克,税金全部纳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该区域的水质。
(二)排污收费
1972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ion Pay Principle),简称PPP原则。根据该原则,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头,消除污染环境和赔偿受害者损失的相关费用。德国的循环经济就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德国的实际情况发展起来的。
根据该原则,德国政策对污染制造者进行的收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城市居民进行的收费;二是对生产者进行的收费。对居民收费而言,大多数城市都是按照户籍征废弃物处理费,部分城市则开始试用计量收费制。对生产者收费而言,其征收的费用又被称为“产品费”,要求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否则则要承担一定额外的费用。
在循环经济指导下,德国污染责任人处理废弃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废弃物联合处理
对于废弃物而言,有同等利益企业或单位可以组成处理协会,其清除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由处理协会代行处理。这种方式的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协会各成员共同负担。随着由政府负责处理废弃物到实施“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转变,循环经济经历了由对废弃物进行相对简单的收集、运输以及填埋到转变为富有特色的“环境保护型”行业,这种变化不但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经济内涵。
双向回收再利用系统(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简称DSD)正是联合处理的典型模式,它以避免与减少包装废弃物作为宗旨,对“绿点”标志的注册收费标准便是这一宗旨的充分体现。(www.xing528.com)
例如,按重量计算。每千克塑料包装收取费用129.6欧分,每千克复合材料包装收取费用101.1欧分,每千克饮料纸板盒收取费用75.2欧分,每千克铝包装收取费用73.3欧分,每千克纸或纸板包装收取费用17.5欧分,每千克马口铁罐收取费用27.2欧分,每千克天然包装材料收取费用10.2欧分,每千克玻璃包装收取费用7.4欧分。2002年1月,德国政府将上述收费标准下降11%。
在德国印有“绿点”标志的塑料包装物得到了很好的循环利用,从1992年至2003年,DSD系统一共回收了600.4万吨塑料包装物。2003年,在回收的全部63.3万吨塑料包装物之中有60.3万吨得到再利用,其中有28.6万吨被作为原材料再利用,33.7万吨被作为加工材料再利用,还有1万吨被作为能源进行再利用;德国共使用了1680万吨塑料,其中塑料垃圾为400万吨,其余塑料中有1060万吨被用于进出口、生产清漆、胶水和树脂等。近年来,塑料包装物的再利用率显著提高,一般保持在58%以上。
2.废弃物自行处理
这种方式所需的处理费用主要要由处理单位自行负责。比如,德国负责回收旧电器的机构都是各市区所直属的市政企业,这些企业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可以上门为消费者收集废旧电器。不少城市还规定,在每周的某一天,居民可以将电器的废弃物扔到指定地点,然后由相关部门统一运走。此外,柏林等一些城市不允许随便扔旧电器,居民可给发E-mail或给指定机构打电话请求上门服务,当然,这种服务需要根据电器的体积大小交纳相应的运输费用。
3.废弃物由第三方代理处理
依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废弃物由第三方代替消费者进行清除处理的时候,那么消费者就有义务交纳相应的费用。在巴登-符腾堡州(Baden-Wuttemberg),《地方废弃物法》第二章和第九章赋予了该州有关公共设施的使用以及废弃物的清除费用收取的权力,如收取污水的治理费等。德国居民用水费用中含有污水的治理费,居民用水每立方米收取4.5欧元,其中1.5欧元归饮水公司,其余的3欧元归废水处理公司。同时,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的相应治理费。鲁尔地区是德国高度工业化地区,其生化耗氧量收费政策也属于德国比较典型的排污收费政策。这种收费政策可以有效阻止工业企业排放高浓度生化耗氧量的废水,而所收取的费用则用来资助污水处理厂。自从实施生化耗氧量收费政策以来,鲁尔地区的水质得到了大幅改善。此外,废弃物的长期堆放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且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涵盖建设和经营该废弃物处理场的费用。根据德国《废弃物处理法》的相关规定,各州经营者以及责任承担人必须在由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期限内向该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费用及征收、公共支出及垫付的报告。
(三)抵押金政策
德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抵押金政策,是指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加以回收,并通过经济手段,采用收取押金的办法,促使消费者把有关废弃物退回到经营者手里,然后收回押金,以达到废弃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的目的。目前,这一制度已经广泛应用到了产品包装的回收系统中。
根据《包装条例》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负有回收已出售产品的包装及对其进行合理利用的责任。该法规第八条将产品包装的回收责任具体化:一方面,液态食品的经营者负有从买主手上收取相应的包装抵押金的责任;另一方面,这种抵押的责任又可以通过一种双向制度来进行抵消。该制度保证了产品包装可以进行循环利用,或包装回收达到一定的标准的时候就可以免除相应的抵押责任。例如,碳酸型饮料、啤酒、矿泉水、果汁和葡萄酒,只要这些产品在一年中有72%是被灌装在可以循环利用的饮料包装里,就可以免除相应的抵押责任。对没有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德国政府将在一年以内追加收取抵押金。如果在重新审查后循环率仍然没有超过72%,那么德国政府将在6个月后对一次性饮料包装的抵押责任将生效。
2003年1月,德国制定了向消费者征收强制性押金的政策,针对的产品包括镀锡铁皮或者铝制易拉罐、玻璃瓶或者聚酯(PET)瓶罐装的啤酒、矿泉水以及果味汽水。对于一次性包装收取的押金标准按容量进行衡量,容量不超过1.5L的一次性包装需要支付25欧分的抵押金(马荣,2005),而更大容量的包装则需要支付50欧分。顾客只有在喝完饮品后将空包装送回到原来购买的商店里,才可以返还押金。这种押金返还的方式对生产此类商品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促使其尽快成为DSD系统的成员。包装抵押金政策的目的在于强化包装的循环利用,鼓励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更多地使用可以循环利用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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