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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循环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8月,德国政府对2000年的《可再生能源法》又进行了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再生能源领域的鼓励政策。此外,德国还对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项目研发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将部分研发费用纳入到税前生产成本。

德国循环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一、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支出性财政政策

德国政府为了贯彻可持续消费与生产的社会目标,采取了适当的支出性财政政策,例如采用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手段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循环经济。

(一)财政投资

财政投资在德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德国政府将环境保护的预算统一起来,一部分由该国环境部组织实施,并列入环境部预算,其他部分则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之中。2005年,德国环境部的预算为7.69亿欧元,主要用于资助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太阳能热水器设备的购置、木材取暖设备的购置以及新技术开发等。对于德国政府而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支出为74.38亿欧元,大致占到预算总规模的4%(刘键,2006)。除环境部以外,该国政府的其他部门(包括交通部、农业部、林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教育部、经济技术部、经济合作发展部等)也为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表5-1给出了1998—2004年德国政府在发展环境保护产品产业上的资金投入量。

表5-1 环境保护产品产业现金投资 (单位:10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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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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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destatis.de/themen/d/thm_umweltl.php

(二)财政补贴

在德国促进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体现中,财政补贴主要是通过三种形式实现的:一是优惠贷款的形式,二是津贴的形式,三是直接补贴的形式。

1948年的德国复兴银行(也称为联邦德国银行)成立,它是德国重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领域充当了三个方面的角色,即经济界的伙伴、环境保护目标的执行者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项目的融资者。对该银行而言,项目服务对象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个人等。该银行贷款的条件是:必须是能够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采用循环经济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减少废水产生以及排放达标的项目。

对于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而言,德国政府会以低于市场利率一至两个百分点的优惠条件,提供相当于设备投资总成本75%的优惠贷款。1990年德国政府在其制定的政策中规定,中型及大型电力用户当使用以太阳能、风能水力以及生物质能所生产的电力生活或工作时,可按居民电价的90%支付电费

对于风能发电而言,德国政府按电力的产出量或设备能力的成本支付相应津贴。至2004年6月,德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了15688MW,其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2%,占全球风能总发电量的33%,对于太阳能的推广而言,1999年1月德国政府宣布开始实施《十万太阳能屋顶计划》,该计划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提供的约4.6亿欧元的财政预算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太阳能屋顶的优惠贷款,使整个德国全境在2003年底能够达到安装10万套光伏屋顶系统的规模,实现发展发电总容量在300MW—500MW,每个屋顶的发展容量在3kW—5kW的目标。由于该项信贷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德国迅速在太阳能电池领域处于国际市场的领先地位。

2000年,德国政府批准了《可再生能源法》,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又做了补充规定,强化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鼓励政策。2004年8月,德国政府对2000年的《可再生能源法》又进行了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再生能源领域的鼓励政策。其中有关生物质能发电的规定如下:(www.xing528.com)

1.联网电价的基本补偿

(1)150kW以下沼气发电工程,补偿金额为至少11.5欧分/kW·h。

(2)500kW以下沼气发电工程,补偿金额为至少9.9欧分/kW·h。

(3)5MW以下沼气发电工程,补偿金额为至少8.9欧分/kW·h。

(4)5MW以上沼气发电工程,补偿金额为至少8.4欧分/kW·h。

2.价格奖励

(1)对于仅使用可再生能源作物(如农林植物等)收获之后直接作为发酵原料或者利用畜禽粪便以及农产品加工形成的废弃物进行发电的工程:小于5MW的,增加4欧分/kW·h;小于500kW的,增加6欧分/kW·h。同时,此项奖励规定也适用于早期沼气发电的工程。

(2)对于热电联产沼气发电的工程,小于20MW的,增加6欧分/kW·h。

(3)对于采用新技术沼气发电的工程,小于5MW的,增加2欧分/kW·h。该奖励适用的条件是,在实现热电联产与沼气发电新技术同时采用,这些沼气发电新技术包括通过干发酵工艺制取沼气,发电设备中使用燃气涡轮、蒸汽发动机燃料电池、斯特林发动机等(中关村国际环境保护产业促进中心,2005)。

德国政府这些鼓励沼气发电的优惠政策的出台,为广大农场主建设沼气工程并通过联网发电增加其收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对那些小型的和以农场为基础的建造沼气发电的工程项目而言,发电营利成了其沼气工程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税收优惠

德国政府在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征税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回收及利用的效率。

1.对经常性应税行为的税收优惠。例如,德国政府规定当排放的废水量达到特定的废水量低标准时,可以减免税款;对于能消减20%以上污染物的污水处理企业而言,3年以内免交排污费。此外,1992年,德国的卡赛尔市还开征了一次性餐具特别税,这也属于废弃物税的性质,主要是对大量使用一次性餐具的快餐店进行征收,税率规定为:每个餐盘0.1马克,每个饮料罐0.4马克,并规定如果能对该包装物进行回收且送往加工厂利用则不用征税,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限制一次性饮料包装物和餐具的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同时也是为了鼓励投资减少污染的设备,以获得税收优惠。

2.对投资环境保护设备的企业的税收优惠。例如,德国政府规定,对于安装环境保护设施的企业3年内免征固定资产税,同时允许该企业每年对环境保护设施所提折旧的比例超过正常设备所提折旧的比例。此外,德国还对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项目研发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将部分研发费用纳入到税前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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