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探索[1]
1990年11月
第一,从反“和平演变”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1989年经历了国内的政治风波,使我们自觉地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阶级斗争的基本观点,以阶级分析的方法,纵观国内外全局,面对现实,把握未来,充分认识国际敌对势力加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支持、收买、培植社会主义国家内的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这是世界范围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体系长期对立斗争的继续,这场斗争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前途和命运。
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我国政治改革的基点必须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确保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
党的执政地位来之不易,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取得了中国人民的充分信任。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
坚持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人大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维护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稳定中国政局的核心。谁要想利用人大向党的领导地位挑战,谁就背叛了中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就是从根本上破坏人大制度。
第二,充分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经历了长期的革命实践,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由人民选择创建起来的,是最广泛的民主制度,它符合国情,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1)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能够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
(2)既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3)是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利于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正确决策。
(5)实行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即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民主。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
第三,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
近10年来,人大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年年有进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行使了真正的立法机关的职能,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的制度已初步建立,选举制度有了改进,代表提出的议案越来越受到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逐步走上规律化、正常化。
第四,完善人大制度首先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同时认真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
全党要统一认识人大的宪法地位和作用。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当然包括人大的权威。支持人大成为具有充分能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并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恰恰是党的领导正确和成功的体现。人大作用的萎缩,也是党的领导作用的萎缩。
各级党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党的干部,如果认为只要执行党委意图,就可以任意违反宪法和法律,这正是执政党意识薄弱的表现。
党是决策中心,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同时,党的主张又必须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人大就是要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这个“变”要通过法律程序,这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办理一般公文手续,而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法定的人大决定权。
第五,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受物质条件和文化程度的制约,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渐进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稳妥地推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
对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和要求,必须有正确的估计,一方面是群众文化素质低,封建思想残余有影响,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蕴藏着当家做主管好国家大事的极大积极性。不能低估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已经当家做主几十年的胜利成果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愿望和要求。重弹“大众愚昧”论的老调是错误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党的既定方针,必须进行不懈的努力。
有些领导干部只想自己平安做“官”,害怕人民群众说话,千方百计阻挠群众依法实行民主权利,他们总认为现在的民主超前了,努力制造向后拉的舆论,这是一种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
第六,人大实行监督与支持一致的原则是正确的。
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宪法。讲职能分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监督的客体是违法行为,只能纠正,不能支持,监督就是制约。讲根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最本质的是组织人民当家做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因此人大必须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监督,就不存在支持不支持的问题,这种监督肯定是有力的支持和促进。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根本宗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更好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就必须接受监督。有些领导干部硬把人大监督说成是“唱对台戏”显然是一种曲解。人大的监督总是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达到支持的目的。
第七,在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通过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稳定和长治久安。
如果没有稳定的国家,党不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人大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加强民主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发挥人大在稳定大局维护安定团结中的重大作用,最重要的是维护宪法的尊严,用宪法和法律统一思想,规范行动,团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第八,完善地方人大工作是大有作为的。
从地方人大自身建设上看,完善人大制度当前迫切的问题是:(www.xing528.com)
1.加强人大的基础工作——代表活动
(1)增强代表联系选民的群众基础。
(2)提高代表自身议政能力。
近10年来,代表中知识分子和实业家的比例有了较大增加。对于贬低工农代表的议政能力的偏向也在纠正。
各级人民代表中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农民,这是我们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这些来自工农的人民代表,他们生活在群众之中,同人民呼吸与共,命运相连,最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他们虽身居基层,但具有全局观念。他们不但有较强的议政能力,而且是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执行宪法法律的带头人。
地方人大要积极组织代表的活动。根据山西的情况,省人大代表每年参加一次代表大会,参加一次集中视察,参加一次重点执法检查,参加一次专门工作的评议,是可能做到的。
(3)更好地为代表服务。特别是提供审议问题的充分资料,改进简报交流,提供代表接待群众的服务。
2.尽快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70%专职化
保留一定比例的兼职成员,他们在第一线工作,有熟悉基层和专业的优势。只要实行兼职工作服从人大工作的规定,就能发挥更大作用。
在我国计算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工作日,不能只按例会天数,他们大量的工作在会前会后。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总体上看政治素质是高的,比较了解全局和熟悉法律的。也有极少数成员安于“荣誉安排”,疏于人民重托,缺乏工作热情,这是不合格的成员。
3.人大自身有作为,才能真正有地位
地方人大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权是统一的,缺一不可。不实行这四权,人民当家做主也是空的。根据山西省的情况,对强化“四权”有如下体会:
(1)地方立法。
既要加强立法预测,又不可强求在一个省自成体系。只能是从实际出发贯彻国家大法和对全国立法的补充。
由急用先立,逐渐深入到多领域。
地方立法还是要强调比较成熟。不可只求超前,草率立法,朝令夕改,失信于民。也不能过于笼统,难于实际操作,有法等于无法。
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点,反映本地区人民的意愿,不能热衷于抄袭条文。同时,要顾全大局,不能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更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
(2)实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法律监督,一是对法律文件的监督。二是对执法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重大事项的监督。
人事监督,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没有质量就没有监督。地方人大的监督不能只求覆盖面宽,搞形式,更不能以感情代法。要说有分量的话。抓一件,力求命中一件。代表一年比一年要求强化人大监督,这就更要讲求深度和质量。
不发挥人大的优势就难以监督。优势在于代表的广泛群众基础,组成人员的深入调查研究,严格的工作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3)决定重大事项。
一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重大事项,二要深入体察民情,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既要抓就一抓到底,摆脱只有一般号召的低水平。
(4)人事任免。
党中央确定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坚持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制度。党委和人大的用人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实践证明,党委推荐的人选素质是高的,人大充分相信党委推荐的干部,除个别人外都已经当选和通过。党管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干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选举纪律。
4.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宣传
随着我国继续实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相应加强对人大工作的宣传。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越优性,是整个宣传战线及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要紧紧围绕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在继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当前推进民主建设的宣传,主要是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界限;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的界限。资本主义与真正的民主是不可调和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就越发展。
【注释】
[1]本文原载《山西人大工作》,199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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