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发展合作服务,是继续深入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1]
1985年11月13日
在农村改革第一步取得巨大成效的基础上,我省1985年又在改革购销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两个重要问题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以利于坚持改革的方向,继续解放生产力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继续向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生产转变。
第一,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主要是在党的政策鼓励下,在自己勤劳所得的基础上,在共同富裕程度提高的社会情况下出现的,这对促进共同富裕,确实起了解放思想、开辟门路的作用。他们受到党和政府的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党和政府在扶贫上也作了很大努力,山西省仅1985年对31个贫困县减免负担、扶助生产就用了2.8亿多元,但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还不稳定。这是客观存在。静乐县有个张巨村,1984年解决了温饱,1985年遭灾,30.9%的户有储备粮够吃有余,26%的户勉强够吃,43.1%的户口粮不够300斤,人均纯收入120元以下的户又占到70%,这个村没有村办企业,没广播,没电话,村组织严重涣散。类似这个村的情况在山西还有百分之十几。农民中靠胡来致富的人也确实有,凡是明显属于违法的,必须因人、因事、依法处理。界限不清,难以定性的,要再作调查研究,切不可以想像代政策。在解决农村存在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执行政策的联结性。
第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成功,开创了农村商品经济和合作制同步发展的新局面。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农民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提出的服务要求,着重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多种事业,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体,逐渐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的分工体系,这是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提合作,有些农民就怕走老路,主要是怕否定家庭经营这个层次;同时,有些地方忽视保护集体财产,甚至盗窃私分,肥了少数人,农民对此很有意见。但是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农民没有合作要求。随着商品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会感到个人和家庭经营力量的单薄,完善合作经济是农民切身的要求。这种要求,随着农村统购统销制度的改革而更加迫切。实际上农民已经创造了许多合作形式,有待于我们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
一、地区性合作组织在改革中探索新路
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同时,对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旧模式有很大的冲击,不改革不行。据榆次市310个村的调查,经过变革后,以村为单位的地区性合作组织能较好发挥功能的占27.4%,只有一些简单零星服务的占58.4%,基本“光屁股”的占14.2%。在大变革中,也证实了客观上需要地区性合作组织发挥以下功能:
(1)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集体财产,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
(2)管理已有的企业,开辟新的生产致富门路,为剩余劳力就业搭台子、架梯子。
(3)平衡各业劳动者收入,以工补农,稳定和发展农业,支持农村工业、服务业。
(4)落实国家计划指导和合同定购。
(5)对水、电、农田基本建设、抗灾、防病等,进行统一协调。
(6)推广新技术。
现在还没有其他组织形式可以代替这些功能,因此农民群众需要把地区性合作组织活跃起来,把多年形成的农民靠集体坚持下去。政府也需要这种合作组织的协助来实现计划指导,要把政府同千家万户的这一条纽带加强。(www.xing528.com)
目前,山西全省大约有60%的村正在探索加强地区性合作组织,他同专业合作组织互为补充,各显其能,既能有效利用原来的合作基础,又不失时机发展新的合作。
二、专业联合组织正在兴起
山西全省已出现专业联合组织9万多个,多数是按产品或行业建立的,是多种形式、多种内容、各种所有制、多层次的联合。
新的专业联合组织,有的是合作经济,有的具有合作经济的因素,都在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和探索前进。
当前有必要在农村工作干部中提倡对完善合作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从理论上学习,向农民学习,并分析和借鉴国外的情况,力求对完善我国合作制有新的思想和行为。
(1)要充分相信双层制的原则是符合我国农村情况的,不能把家庭经营和完善合作制对立起来。既看到恢复家庭经营层次的巨大成功,又看到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充分估计农民对合作服务的新要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为重点,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目的,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制。
(2)不要认为只有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才叫合作,而忽视产前产后合作服务。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农民要求服务首先是要销售,抓住了销售就抓住了农民的自愿,为了销售,为了提高竞争能力,就会带动产后加工增值,带动产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带动产前合理投入和随时调整产品结构。
(3)农村以合作经济为主体,在合作组织的形式上,还是先搞多样化,不必急于确定什么形式是主体。要从各地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异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选择当地统分结合的内容、程度和方式。双层制既包括地区性合作组织,也包括专业性的合作组织。
(4)完善合作制,对提高农村商品经济的组织程度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一定要同商品经济结合,不能行政命令搞什么“化”。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农民都有合作要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改变不了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通过合作制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对农民入社、出社,不要无限上纲,好像一入合作社就是社会主义,一离开合作社就是资本主义。对合作组织也不要要求组织非常严密,成员非常固定,只能“巩固”,不要害怕解体,还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更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5)不要沿用政社合一的观点,把基层政权某些职能的薄弱,都归罪于合作经济。
(6)只笼统讲“联合体”是不够的,总要明确合作社是以服务为目的,是一人一票平等的,合作社内部没有谁依附谁的关系。同时,又要继续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重视引导其中的合作经济因素和趋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的成功,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制,铺平了道路。只要坚定不移执行党中央的正确路线,提高农村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运用这几年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继续同广大农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满怀信心前进,完全可以使农村改革取得更大的成功。
【注释】
[1]本文原载《山西农经》,198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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