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山多田少,林业在宋代以来徽州的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比例,几乎是宋、元、明、清时期徽州的支柱性产业。两宋以降,徽州各地林木输出贸易十分繁荣,徽州每年都有大量的杉树等木材被放排运往浙江严州等地发卖,严州税收的一大部分来自于对徽州木材的抽税。据范成大《骖鸾录》记载:在严州码头浮桥,“歙浦杉排毕集桥下,要而重征之,商旅大困,有濡滞数月不得过者。余掾歙时,颇知其事。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山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出山时,价极贱,抵郡城,已抽解不赀。比及严,则所征数百倍。严之官吏方曰:‘吾州无利孔,微歙杉不为州矣’。”[17]可见,在宋代,原产徽州的木材长途贩运贸易,已成为徽州重要的支柱性产业。至明清时期,徽州的林业经济依然极为发达,当地山区盛产的木材,被徽商们源源不断地运往杭州等全国各地发卖牟利。种植林木以发展林业经济,远比种植粮食作物利润为大。正如《窦山公家议》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所谓日计不足岁计有余也。”[18]可以说,林业经济是徽州致富的基础所在,这就难怪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探究徽州所以由富变贫的原因、亟图振兴徽州经济时,首先把“兴树艺”作为了第一要事了,他云:“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若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19]鉴于林业在徽州社会经济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加强对森林的管理与保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乾隆中叶以后至嘉庆、道光年间,安庆府、江西和浙江等地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进行混乱无序的开垦。他们或挖桩烧炭,或开采石灰,或种植苞芦,致使徽州山区大量原始森林和正在成长中的树木遭到了灭顶之灾,不少原先长满林木、郁郁葱葱的绿山,变成了濯濯裸露的童山,严重影响了徽州山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关于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给徽州生态所造成影响与破坏,祁门善和《驱除棚害记》和黟县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保县龙脉示》、嘉庆十年(1805)《禁水口烧煤示》、嘉庆十六年(1811)七月《禁租山开垦示》、嘉庆十六年(1811)十月《禁开煤烧炭示》等都有详尽揭示。其中尤以《驱除棚害记》所叙要点清晰,较为具体。兹将其文字照录于下:
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馑,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山河田亩多被汆积。欲图开发,费倍买田,耕农多叹失业,贫户永累虚供,穷困日甚,为四害也;久之衣食无出,饥寒为非,法律虽严,莫可禁止,五害也;河积水涨,桥崩屋坏,往来病涉,栖息遭危,为害六也;徽民聚族而居,方外之人无隙可入。囊时风俗茂美,稽查维严,今则拉亲扯故,入村穿巷,族中吉凶报赛,异服异言者公然挨挤,规模不肃,为害七也;夏秋之交,雇工锄挖,收成之后,乞化沿门,彼醉翁之意不在酒也。倘门径既熟,乘间窥伺,何以御之?为害八也;夫且踞深山,隐幽谷,肆窃掠,固窝藏。恃险负隅,作奸犯科,横行无忌,官捕莫剿,为害九也。[20]
虽然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给徽州社会与经济带来了以上9大危害。但综而言之,最根本的破坏还是对徽州居民生产、生活与生存环境的破坏。《驱除棚害记》碑在列出棚民9大危害后,还就棚民入境前后善和村居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的变化做了一个对比,说:“吾村祖遗山业最广,上自漳岭,下至韩村,当年竹木之供,山林之利,至大也。山川之胜,形势之隆,至美也……突遭乾隆三十年间棚匪入境,祖墓大坏,族运遂替。横览四山,芦茅丛杂,几至樵牧无场,未尝不叹息,痛恨于作俑也。”[21]
正是由于山场林业在徽州百姓生产与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一旦林木山场受到侵害,徽州各级官府、民人和组织才会奋而起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寻求森林保护之道。明清徽州各地通过成立组织、设置机构、订立文书等方式,以强化对徽州森林资源的保护,固然是一种有效的森林保护方式。但纸质文书易于损坏,且张贴的时间和场所受到客观环境限制。因而,利用徽州当地盛产的丰富而优质的石料,以勒碑刻石的形式,把有关封山护林、严禁乱砍滥伐事项刊刻于碑石,竖立于田边地头、山脚路旁、祠屋墙壁,无疑会使更多的对象知晓该山封山育林的事项,并自觉遵守碑刻中严禁乱砍滥伐的规条,以免遭到严厉的惩处。应当说,碑刻公示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事项,其作用是巨大的,它起到了纸质文书所难以发挥的作用。
对徽州碑刻的调查和研究还处在一个初始的阶段,尽管在我们所收录和掌握到的283通徽州碑刻中,有关明清森林保护的碑刻,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离徽州历史上已有和现存的实际状况,还有一定出入。但是,这34通森林保护碑刻,应当说还是基本反映了明清时期徽州林业经济、生态观念、生活与生产方式的一般状况,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明清徽州这些碑刻的初步探讨和分析,我们至少了解到了历史上有关保护森林、严禁乱砍滥伐等乡规民约的制定、执行与实施的动态过程。这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历史上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民间习惯法的制定与实施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注释】
[1]《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汪口村严禁盗伐汪口向山林碑》,原碑现存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旧乡约所。
[2](明)古之贤:《新安蠹状》下卷《行六县劝士民葬亲》。
[3]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4]《清道光四年三月祁门大洪岭碑记》,原碑现竖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5]《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门大洪岭道路两侧山场永禁种植苞芦碑记》,原碑现竖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6]《清祁门善和驱除棚害记碑》,原碑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六都村,现碑已佚;转引自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落景致》。
[7]嘉庆《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不分卷),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www.xing528.com)
[8]《清嘉庆二年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祁门县环砂村叙伦堂前西墙壁上;永禁碑原文《嘉庆二年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文书》,原件现藏安徽省祁门县博物馆。
[9]《明天启二年三月歙县潜口按院禁约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歙县潜口新福桥上。
[10]《清乾隆五十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现存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旧乡约所。
[11]《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棚民种山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浯田岭杂货店墙壁中。
[12]《清咸丰七年六月绩溪大坑口奉宪永禁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绩溪县大坑口龙川胡氏宗祠西墙壁中。
[13]《清道光十八年仲秋月祁门滩下村永禁碑》,原碑现置于安徽省祁门县滩下村路旁。
[14]万历《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5]《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私召棚民入山垦种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浯田岭杂货店墙壁中。
[16]《清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黟县西递上村奉宪示禁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黟县西递上村祠堂门首墙壁中。
[17](宋)范成大:《骖鸾录》,载(宋)范成大:《范成大笔记六种》,中华书局2002年版。
[18]万历《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9](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一《禀详·详报物产会开会文》。
[20]《清祁门善和驱除棚害记碑》,原碑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六都村,现碑已佚;转引自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落景致》。
[21]《清祁门善和驱除棚害记碑》,原碑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六都村,现碑已佚;转引自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落景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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