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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社会研究中的森林保护碑刻规条分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明清徽州的禁止性森林保护碑刻,除拥有明确的禁止和惩戒性条款规定外,还有鼓励举报违反规条的内容。至于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的有关规条,除上述祁门环砂森林保护碑刻规定的以外,在其他地区,基本上包括有禁止性事项、惩戒性规定和奖赏性措施。禁止性规定是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的主体内容,所有34通森林保护碑刻都有这方面的文字条款,这其实也是竖立森林保护碑刻者的主要目的之所在。

明清徽州社会研究中的森林保护碑刻规条分析

二、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的主要规条分析

在对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进行数量统计、类型和内容分析之后,我们很有必要来分析和了解这种所谓“乡规民约”主要规条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

明清徽州的森林保护碑刻,一般先由所在地村落及其宗族主要成员集议,形成详细的书面文字材料,然后报请当地县及县级以上官府(以县正堂审批为主)审批,由知县或知府签字钤印批复,最后形成以县或县级以上官府名义颁发的告示。这样的告示大多直接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出来,但不少则被勒石竖碑于田间地头或嵌于祠堂墙壁,从而形成石质碑刻告示。用于书面张贴的禁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告示,现存徽州文书中尚有不少,我们在调查中就发现了一些森林保护碑刻的原始纸质文书——书面文字告示。在祁门环砂村新近发现的1000余件程氏宗族文书中,就有一份与现存该族祠堂内森林保护碑刻文字完全相同的告示。由于这纸告示原文和碑刻内容极为珍贵,我们将其文字完全照录于下:

永 禁 碑

特授祁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赵为恳恩示禁等事。据西乡十七都民人程加粲、之瑶、延芳、元顺等禀:环砂地方山多田少,向赖蓄养山材,河通江右,以活民生。近数年来,非惟材木少觏,即采薪亦艰。揆厥弊端,总因燎原莫扑,本根既无绝故也。今幸合境人心深感宪化,悠然否变,演戏公议,立约定规。纵火挖桩,在所必禁;松、杉二木,在所必蓄。违者,罚戏一台。但恐日后犯规不遵,梗顽难制,谨粘养山合墨,呈叩恩赏示禁,永垂警后。始振文风,继兴地利,世世被泽等情到县。据此,合行示禁。为此,示仰环砂地方居民人等知悉:嗣后,该山挖桩及私砍树木纵火等情,概依合文例禁。倘敢故违,许业主人等协和地保查明,赴县具禀,以凭拿究,决不故宽。该业主亦不得藉端滋讼,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遵

右谕通知

嘉庆二年十一月 日示

告 示

立养山合墨文约人环砂程之璞、起来、发秀等,盖闻本立道生,根深枝茂。盈谷百木丛生,条枚可供采取。即长养成林而供课资,用亦大有益。迩缘人心不一,纵火烧山,故砍松、杉,兼之锄挖柴桩。非惟树尽山穷,致薪如桂,且恐焚林惊冢,滋事生端,为害匪轻。似此,人人叹息,所以不谋而合,共立合文,演戏请示,钉完界止。所有界内山场,无问众已蓄养成材,自后入山烧炭、采薪,如有带取松、杉二木,并挖柴桩及纵火烧山者,准目观之人鸣众。违禁者,罚戏一台。如目观存情不报者,查出,与违禁人同例。倘有梗顽,不遵定行,鸣官惩治,仍要遵文罚戏。议至三年之后,无论众己山业,出拚之日,每两内取银三分,交会凑用。如自山自取正用,并风损折者,俱要先行出字通知。在掌会首事,务要进出分明,襄成美举。有始有终,慎勿懈怠。沿门签押,子孙遵守。如违规条,合境赍出此文,同鸣官。费用议作三股均出,如犯□山,该山主人认费二股,众朋出一股。追赔木价,亦照三股均收,仍依是约为始。恐后无凭,立此养山合文一样二十四纸,各执存照。

养山界:七保里至九龙,外至环砂岭八保里至□家堨,外连七保界止。东至风浪岭、罗望岭,西至八保上岭、七保罗家岭。

中秋神会演戏:程村社并门下迭年架火松柴,准七月议期一日采取;五村社,迭年八月初九日则规交纳松柴,准八议期一日采取。以上所办之柴,除坟山庇荫及二尺围成材之料不砍,仍准按期节取。

纵火烧山者,罚戏一台,仍要追赔木价。

挖桩脑者,无问松、杉、杂植,罚戏一台。(www.xing528.com)

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违禁者,罚戏一台。举报者,赏给钱一百文。如目观存情不报,查出,与违禁人同例。

自山取正用并风损折者,要先行出字通知。材山出拚者,无论众己,每两内取银三分,交会使用。山场自后有砍蔜兴苗者,先行出字登账准种,花利五年。违者,定行处罚。

公议首事支持,进出账目及一切违禁之条,务要巡查,鸣众议罚。

大清嘉庆二年正月 日立养山合文约人环砂首事程之瑶

发曙 元顺 延芳 元恺[8]

我们不惜篇幅将这通碑刻文字全部照录下来,其主要目的:一在于说明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文字来源于原始纸质文书,这是明清徽州寓禁止性、奖惩性于保护之中的森林保护碑刻的主要形式;一在于阐述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规条的大致内容。因为祁门环砂的这通森林保护碑刻很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其保护森林所具有的奖惩性规定,反映了徽州森林保护和管理的一般样式。也就是说,明清徽州的禁止性森林保护碑刻,除拥有明确的禁止和惩戒性条款规定外,还有鼓励举报违反规条的内容。而对禁止性条款的违犯者,明清徽州还具有独特的罚戏、罚酒等惩罚性规定,这实际上体现了徽州当地的社会风俗和民间习惯。

至于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的有关规条,除上述祁门环砂森林保护碑刻规定的以外,在其他地区,基本上包括有禁止性事项、惩戒性规定和奖赏性措施。如由操江都察院徐颁行、徽州府勒石的明天启二年(1622)歙县潜口《按院禁约碑》,则对黄山大木砍伐、盗葬等规定了具体的严厉禁止措施,对“敢有轻犯禁款,许议人获赃,据实首告,定依犯禁宪拟。其巡捕、保甲容隐不举者,罪决不姑贷,须至禁约”。[9]应当指出的是,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是最主要的内容。在我们所收录的34通森林保护碑刻中,禁止性和惩戒性的规定都镌刻于碑文之中。

首先来看碑刻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是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的主体内容,所有34通森林保护碑刻都有这方面的文字条款,这其实也是竖立森林保护碑刻者的主要目的之所在。上面所引《清嘉庆二年(1797)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碑》中,禁止性事项就规定得尤为具体。在《清乾隆五十年(1785)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中,有关禁止性条款也被逐条刊刻于碑石上。它们是:“一各房所输山税、地税,各立批据,付众护龙户收执管业,其税仍归各房供课。日后各房子孙不得藉口批输及护坟存税,擅自挖掘厝葬,并不得扳枝摘叶。违者,一体呈官究治;一所输所买各号山地内,已葬之坟,公议不起界碑,内并不蓄树妨碍。其葬坟之家,亦不得借修坟挖掘,致伤龙脉;一掌立山场,每年冬底雇功剗拔火路,其路旁茅草,的于七月内斩除,毋使滋蔓,致引火烛;一所输所买山地,原为栽树护荫。后龙倘有隙地,概不赁人耕种,亦不得自行耕种。”[10]

其次是,惩罚性措施。一旦违犯碑刻上禁止性规定,即会遭来轻重不同的惩罚,这正是森林保护碑刻这种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前引《清嘉庆二年(1797)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碑》对违犯碑刻禁令的行为人,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其可操作性很强。除了罚戏以外,对违犯禁令的乱砍滥伐森林者最重的处罚措施,莫过于送官究治了。如《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棚民种山碑》、《清嘉庆八年(1803)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私召棚民入山垦种碑》和《清咸丰七年(1857)六月绩溪大坑口奉宪永禁碑》等就明确规定:“倘有抗违,许业主保甲指名赴县具禀,以凭拿究,决不姑宽,各宜禀遵毋违”,[11]“按律重办”。[12]道光十八年(1838)仲秋月祁门滩下村合社公立的《永禁碑》,对违犯禁令者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一禁公私祖坟,并住宅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树木,或遇风雪折倒归众,毋许私搬并梯桠杪割草,以及砍斫柴薪、挖椿等情。违者,罚戏一会;一禁河洲上至九郎坞,下至龙船滩,两岸蓄养树木,毋许砍斫开挖。恐有洪水推□树木,毋得私拆、私搬,概行入众,以为桥木。如违,鸣公理治;一禁公私兴养松、杉、杂苗竹,以及春笋五谷、菜蔬并收桐子、采摘茶子一切等项,家外人等概行禁止,毋许入山,以防弊卖偷窃。如违,罚戏壹台。徜有徇情,查出照样处罚。报信者,给钱壹佰文;一禁茶叶递年准摘两季,以六月初一日为率,不得过期。倘故违偷窃,定行罚钱壹仟文演戏,断不徇情。”[13]

当然,和祁门环砂叙伦堂和滩下这两块碑刻一样,有关模范执行碑刻禁止性规定的人,在举报违犯规定的行为者时,可以得到规定的奖励。这也是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指出的是,寓保护于严禁、奖惩中的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在徽州民间社会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其制定和实施也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机制。有的是以村庄所在宗族的族长和其他宗族头面人物组成的管理人员负责,如明代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为了保护森林免遭盗砍,就层层设立了管理者和治山者等人员,由他们负责履行对村庄各处山场森林的兴养、管理和保护的重任,并制定了许多关于治山者和管理者义务、责任以及处罚的规条。“昔议山场管理兼之,今祖山皆合,更置五人专治其事,而管理考其成焉……其治山者,务要不时巡历,督令栽养,毋为私身之谋。其管理者务要不时检点,给予馈饷,毋为秦越之视。”关于治山者的责任及其违禁的惩处,明万历时制定并颁行的《窦山公家议》有着详细具体的规定,云“栽坌兴养,治山者必要佃与近山能干之人,便于防盗防火。间有计酒食之丰啬,馈送之有无,乃舍此而之彼者。斯人惟顾花利,不思栽苗,纵有所栽,犹无栽也。治山者众罚,仍追出佃山者递年花利,另人兴养。治山者所获火盗,轻则投治,重则告鸣,赔还木价,尽行归众。间有捕获之时,多方恣取,以充私囊,志得意满,交相隐匿。及至发觉,聊将所得一二归众,以掩众口,是治山者一火盗也。查出众罚。治山者巡行各处,务要视为己事,着实举行。间有往返,无益于事,或有乘此机会,反窃取大木以为己利者,是治山者甚于火盗也,访出倍罚。倘有邻山砍木过界,治山者查明理说,通知管理。赔纳木价,尽付管理收贮,毋得受嘱私处。访出倍罚。”对治山者开支的各项费用,善和程氏宗族也立有详细规约,“凡山佃有事来见,治山者酌量轻重,管办酒食。每月终照数开报,管理查勘,给散前项食用并酒食谷……其治山者所用纸笔并所用物件,管理者每年共给银一两应办……治山者等项支用,管理称时给发。若应给而不给,及不应给而滥给者,家长家众即时纠正”。[14]明代祁门善和程氏宗族的山场管理可谓是十分完善的。这是明清徽州宗族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包括森林保护碑刻规约以及其他乡规民约在内民间习惯法的典型案例。

除宗族之外,还有专门成立的会社、乡约等民间组织来负责森林保护碑刻规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如祁门环溪王履和堂的养山会、婺源汪口的乡约以及其他地区的保甲等组织。许多森林保护碑刻中,对碑刻禁止性条规的处罚及处罚执行人或组织,一般都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清嘉庆八年(1803)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私召棚民入山垦种碑》即规定:“嗣后,如有不法之徒故智复萌,混将山业私召异民入境搭棚开种苞芦,为害地方者,许该处地保、山主、邻佑查实,指名禀县,以凭立拿究,决不宽贷。”[15]道光二十六年(1846)十二月黟县西递上村《奉宪示禁碑》对违犯禁条、私自“采樵伐木”破坏森林者,即“许该捕保及原禀人等刻日指名,赴县具禀,以凭严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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