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碑刻的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基本类型与内容分析
我们对已经收集和掌握到的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进行了初步统计,共计有34通。其具体时间分布是:明代1通,清代33通。在徽州一府六县的地域分布则为:歙县4通(其中明代1通),休宁4通,婺源6通,祁门14通,黟县4通,绩溪2通。虽然明代及明代以前的碑刻现存数量极少,但是明代徽州关于森林管理与保护的文书文献资料特别丰富,我们仍将明代徽州森林保护作为本章讨论的内容。
根据搜集到的34通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的碑刻资料,我们拟从碑刻所反映的内容等方面将其进行分类分析。这34通碑刻基本上都属于由所在乡村宗族或会社、乡约向当地官府禀请、并由官府颁示勒石执行的所谓“奉宪永禁碑”或称“严禁乱砍滥伐森林碑”。揆厥其勒碑之事由,这些碑刻大体上可分为保护村庄龙山水口或坟墓荫木碑,保护生产、避免水土流失的严禁乱砍滥伐碑,以及维持道路畅通、严禁砍伐山道两侧护路林木碑等。
保护村庄龙山水口和坟墓荫木碑刻在我们所收录的碑刻中占有一定比例。在徽州,山环水绕的地理环境,使得山居村落尽显秀美风光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大山和激流的制约。因此,栽植水口树以涵养水源,保持村庄居民生活,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清乾隆五十年(1785)十二月婺源汪口村《严禁盗伐汪口向山林碑》就指出:“乡聚族而居,前籍向山以为屏障,但拱对逼近削石巉岩,若不栽培,多主凶祸。以故历来长养树木,垂荫森森。自宋明迄今数百年间,服畴食旧,乐业安居,良于生乡大有裨益。”只是由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以来,“无籍之徒盗行砍伐……当经旦旦而伐,山必童赭。事关祸福,害切肌肤”。因此,生员俞大璋等聚众商议,“酌立条规,重行封禁,永远毋得入山残害”。[1]此外,徽州人还十分重视堪舆之说,风水迷信和宗族观念极为牢固。在徽州人看来,为自己的祖上觅得一块风水宝地安葬,不仅可以使先人魂魄安宁,而且还可为自己及后人带来福荫,“徽人既信风水,以希福荫”。[2]因此,对祖坟荫木等森林的保护极为关注。不少宗族的族规家法,都有严禁砍伐祖先坟墓荫木的规条,祁门文堂陈氏宗族即在明代隆庆六年(1572)制定的《文堂乡约家法》中明确规定:“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众罚理治。”[3]体现在碑刻中,如《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清嘉庆十八年(1813)仲夏月祁门叶源村勒石永禁碑》等,皆属于此类保护村庄龙山水口及坟墓林木之碑刻。(www.xing528.com)
保护山道畅通,严禁砍伐道路两侧林木的碑刻,我们也发现了一通,此即为竖于徽州府至安徽省会安庆必经之道的祁门大洪岭上之修路碑。大洪岭“山高路险,上下绵长。往来商贾,络绎不绝”,[4]地理位置十分险要。但是,由于棚民贪利种山,在道路两侧山场砍伐森林,种植苞芦,造成“木濯草斩,泥松砂削”。因而,为加强对大洪岭山路的维护,保持徽州府通往省会的官道畅通无阻,徽州府协同池州府,于道光二年(1822)十一月亲颁禁令,勒石严禁:“自示之后,靠岭一带山场,凡与大路毗连之区,毋许再种苞芦,使沿途两旁草木畅茂,俾地土坚固,永免泥松砂削、积塞道途,有隘行旅,以期岭路巩固。”[5]这一禁令的勒石颁布,有力地维护了大洪岭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其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保护生产、避免水土流失的严禁滥砍乱伐碑刻,在徽州目前现存的森林保护碑刻中数量是最多的,而且在时间上也集中在清代,特别是清代中叶乾隆至道光年间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异常增多。这实际上反映一个事实:即主要是安庆府和江西、浙江等地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开山种田和开挖煤炭和烧采石灰等活动,使徽州山区森林资源受到极大破坏,并产生水土流失、灾害频发等灾难性后果。在深受棚民徙入之害的祁门善和,聚族而居的程氏宗族,在其《驱除棚害碑记》的碑文中,甚至将棚民开山所导致的生态破坏与兵燹相比,并称此害远远超过兵燹。碑文开首即云:“呜呼!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大兵所经,一时民苦虐焰,迨清平之后,山川如旧,田庐依然。复我邦族者,歌怀乐土。至若棚匪之为害,其始也,每为常人所不及计。至其甚,虽圣人复起无能为功。盖其入境之初,每不惜鱼饵笼络地方,贫民苟有贪利忘祸之辈入其彀中,则公然执据,入境开山,害遂不可胜言矣。”[6]在祁门王氏宗族聚居地箬溪,“聚族而居,历年有所……当年行养成材,年年拼取,络绎不绝。所以家有生机,人皆乐利”。但自乾隆三十年(1785)棚民入山锄种以来,当地的生态受到严重破坏,“今则两源山场荒芜已极,东锄西掘,日耗月亏,陆道良田,堆沙累石,致使烹茶水浅,举爨薪稀。事害于人,莫此为甚”。[7]在休宁浯田岭,在婺源汪口,在祁门黄古田,在黟县西递上村等地方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此时,有关严禁棚民乱砍滥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的碑刻数量异常增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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