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徽州碑刻的主要内容
由于我们对碑刻收录的范围做了比较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即综合反映徽州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的碑刻(含摩崖石刻)。因此,从以上分布在徽州六县的283通(处)碑刻来看,其内容是十分广泛和相当丰富的。从内容上划分,徽州碑刻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反映徽州宗族运作形式和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碑刻
宗族是徽州的社会基础,徽州实际上是一个宗族聚居的大社区,在这个社区中,宗族牢牢地控制和左右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甚至是精神世界。宗族并非国家正式的基层组织,而是社区中的非正式组织,但它在社区中所充当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说甚至具有正式组织所具有的功能。它拥有自己的田地山场、祠堂甚至学校(即宗族创办的私塾和书院),控制着家谱的编撰和对族内成员的管理(包括奖励和处罚)以及祖先的祭祀和坟墓的祭扫。我们在所收录的碑刻中,关于宗族运作内容的碑刻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如元元统二年(1334)歙县天堂村苏氏宗族为妻胡氏所立的《生茔碑》,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歙县绍川张氏《新建宗祠碑》等,这两项活动体现了宗族在墓莹和祠堂营造中的绝对权威和无可替代的地位。而他们对族产的控制,也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发展繁盛的重要经济基础,象清嘉庆二年(1797)歙县棠樾《鲍氏义田记》和嘉庆二年(1797)《鲍氏义田禁碑》,就是集中反映清代歙县棠樾鲍氏宗族控制族产的一个典型案例。
宗族在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与社会秩序方面,也发挥着其他组织所难以发挥的重要作用。明代中后期,伴随徽州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徽商经营上的巨大成功,徽州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变化,“金令司天,钱神卓地”。[1]如何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履行教化的义务,徽州宗族遂配合乡约,在徽州各地发挥了基层教化的功能。祁门彭龙村明嘉靖五年(1526)《祁门县申明乡约碑》,实际上就是宗族和县一级政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励行道德教化的一个重要举措。清代乾隆三十年(1765)以后,邻近徽州的安庆和江西赣北地区的客民甚至游民,蜂拥进入徽州黟县、祁门和休宁等县山区,进行疯狂开发。这批被徽州当地人称为“棚民”的客民们,在进入徽州山区后,滥砍乱伐,掘山烧炭,种植苞芦,致使水土大量流失,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如棚民聚居的祁门箬溪,“昔年围经开种,无不衣食余饶。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除种。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坑河满积,一雨则村内洪水横流,祠前沙石拥塞,目击心伤”。[2]在这种家园生存环境不断受到破坏的情况下,不少宗族开始大规模参与保卫家园、严禁棚民进入村庄和驱逐棚民的运动。不少宗族甚至将严禁棚民、流民和驱逐棚民的告示勒石立碑,以示永远。这样的碑刻,仅祁门一县,现在就有10余通被保存了下来。如清道光六年(1826),祁门黄古田汪氏宗族就是以族长的名义,请求祁门县勒石,严禁棚民“盗租山场,除种苞芦”,此碑名《奉宪永禁棚民贪利除种碑》。类似的碑刻还有祁门《清嘉庆十八年(1813)新安叶源合族永禁滥砍水口山林等事项碑》、《清道光十五年(1835)横联莲花奉宪永禁锄种以保祠产碑》、《清道光十五年(1835)新安奉宪永禁恶丐碑》和休宁《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岩前唐头奉宪严禁游民碑》等。
徽州宗族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方面也是作用显著,最能集中反映徽州宗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碑刻,是大量保存下来的《禁赌碑》。我们所收集和抄录的《禁赌碑》,主要集中在祁门和婺源两地。如祁门《清嘉庆十三年(1808)许村禁止赌博碑》,婺源《清嘉庆十年(1805)、同治乙丑年(1865)赋春冲田奉例永禁赌博碑》、《清嘉庆十五年(1810)、民国六年丁巳(1917)清华洪村奉宪永禁赌博碑》,祁门《清光绪十八年(1892)历溪奉宪示加禁赌博碑》等等。这类碑刻内容简单,多由当地宗族或乡约勒石于村首、路边或桥头,一般阴刻“奉宪永禁赌博”及勒石者和勒石年代等字,一次禁而不止,再行二次严禁,在碑刻上体现的文字是“奉宪加禁”或“加禁赌博”。此外,徽州宗族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对家族和乡村经济事务的管理和仲裁方面。如祁门渚口倪氏宗族《清道光三年(1823)申禁茶叶交易兴利息碑》、婺源《清道光四年(1824)清华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这是以宗族名义规范茶叶公平交易、平买平卖的真实记录。至于以宗族名义调节族内成员之间的经济和民事纠纷的碑刻,徽州也有不少遗存。应当说,徽州宗族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确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反映筑路修桥等各种公益事业的碑刻
这类碑刻事迹感人至深,记载真实可靠。徽州地处山区,不仅高山纵横,峰峦叠嶂,而且溪流密布,湍急奔流。所以,建桥筑路,是徽州人发展经济,开展贸易,进行正常生产与生活活动的一项重要事务。我们搜集到的建桥碑和开山修路碑,涉及到徽州六县,县县皆有。如绩溪宋宝祐丁巳年(1257)伏岭《逍遥岩古道石刻》,歙县明万历十九年(1591)《重修河西太平桥碑》、清顺治九年(1652)《重修太平桥记》,祁门桃源明成化十五年(1479)《桃源里桥记》、彭龙明正德三年(1508)《文溪桥记》、环沙明万历二年(1574)《富村桥记碑(残)》,祁门清道光七年(1827)《大洪岭修路碑》、休宁冰潭碜溪《重建矶岭并修碑》(时间不详)等。(www.xing528.com)
(三)人物传记碑刻
徽州大量的人物传记碑刻真实而详尽的记录了徽州社区中各个阶级和阶层人物的活动,是研究徽州社区人物的极为重要的第一手资料。这些人物传记包括墓志铭、去思碑等。墓志铭中既有封建朝廷官员,如现存放于婺源文化局的《宋故朝散大夫韶州太守汪公墓志铭》、休宁县《汪由敦墓志铭》(满汉合壁文);文人学士,如歙县潜口《清康熙三十七年(1698)汪洪度墓志铭(残)》;也有普通劳动者如徽商、节妇等墓志铭,如歙县潜口《元至正十六年(1356)撰文、清乾隆六十年(1795)重刊蜀源鲍孝妇贞烈氏传碑》和歙县郑村徽商《明万历三十年故处士少海郑君墓志铭》。甚至还有新安画派开创者渐江和尚的传记石碑。而当地民众歌颂各知府和知县等父母官的《去思碑》,则为我们研究该官执政时期的政绩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史料,如歙县披云山明正德元年(1506)《徽州知府何公德政碑》等。
(四)关于文化教育和宗教的碑刻
这类碑刻徽州现存的也为数不少。徽州是一个重视文化教育且文化教育事业十分发达的地区,素有“东南邹鲁”和“文献之邦”的美誉。关于兴建儒学、书屋和书院的碑刻,我们也收录到了一些。如歙县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紫阳书院规条碑》,黟县中学崇教祠清嘉庆十六年(1811)《新建碧阳书院记碑》、嘉庆十六年(1811)《公议碧阳书院规条碑》、嘉庆十七年(1812)《经理建造碧阳书院记碑》和黟县中学崇教祠清嘉庆十七年(1812)《创建碧阳书院工匠姓名碑》,婺源县《清光绪十年(1884)永禁霸收霸吞和私相典卖养源书屋膏火田碑》。另外还有清末兴办新式学堂的歙县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新安中学堂记碑》。开展文会活动及其有关文会的规约,则有清代歙县雄村的《文会条约碑》等。徽州由于历史上朱熹的理学思想占据着统治地位,且封建宗族制统治根深蒂固。据此,许多人认为徽州的宗教势力影响很小,近人许承尧援引清乾隆时江绍莲所著之《歙风俗礼教考》云:“徽州独无教门,亦缘族居之故,非惟乡村中难以错处,即城市诸大姓,亦各分段落。所谓天主之堂、礼拜之寺,无从建焉……徽俗不佛、老之教,僧人、道士惟用之以事斋醮耳,无敬信崇奉之者。所居不过施汤茗之寮,奉香火之庙。求其崇宏壮丽所谓浮屠、老子之宫,绝无有焉。”[3]但从我们调查和收集的碑刻来看,有关兴修庙宇的碑刻却颇为不少。如《宋元符二年(1099)季冬廿六日婺源县佛说八师经碑》、《宋宝庆三年(1227)闰五月婺源敕赐黄连院重建钟楼记碑》、《宋嘉泰元年(1201)八月十九日黟县碧山村黄法坛龙简碑》和《宋淳祐五年(1245)仲冬婺源敕赐黄连源记碑》,祁门西峰寺大面积的佛教摩崖石刻,歙县潜口的《清康熙五年(1666)重修都天庙记》,全国四大道教圣地的齐云山道教摩崖石刻,绩溪校头蜀马觉乘寺《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胡文泰捐产碑》、《崇祯四年(1631)祀产碑》、《清康熙三年(1664)重修觉乘寺碑记》和《清道光十四年(1834)重建觉乘寺碑》,以及歙县清同治四年(1865)《重修河西关帝庙记碑》等。这些宗教碑刻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徽州并不是一块宗教的净土。考虑到这些宗教碑刻的存在,再加上明代中叶以来徽州僧俗之间经济事务等的纠纷与诉讼空前增多的事实,我们认为,自宋代以来,徽州的宗教势力还是相当有影响的。
(五)其他碑刻
徽州的碑刻还有许多内容,如兴建水利设施的包括歙县渔梁坝在内的碑记,创建衙署的如休宁、绩溪的鼓楼碑记。另外还有一些诗碑、画碑等,如立于清嘉庆年间的婺源延村两通文昌阁诗碑,不仅文字遒劲潇洒,而且诗文亦极其优美,其中一通由探花伍长华题赠赞修文昌阁的金霁坪的诗文如下:“黄山白舥秀而神,淑气锺灵出伟人。朱子渊源垂教远,雪峰接迹契情真。延川缭绕千层碧,杰阁巍峨万象新。为羡雄才成美举,知君明月是前身。”[4]至于书法碑,除单纯的书法碑刻如歙县许村大宅祠的《云溪堂法帖》外,其他很多碑刻因文字书丹者皆为著名书法家,因此,这类碑刻本身除记载徽州社会、经济与文化事象外,其自身也有书法审美价值。如刘墉书丹的《清嘉庆七年(1802)歙县棠樾鲍氏义田记碑》,即是其中的典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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