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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社会变迁及典当契约价值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典当期内,该地出现典价上涨而典主原先典价较低有所损失的现象。今凭中出典与胡怀德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直价银纹色平元银三两整。日前并无重复交易以及不明等情,内外人言说,尽是出典人承值,不涉受业人之事。8年之后,原典主以原价取赎。

明清徽州社会变迁及典当契约价值研究

四、清乾隆十四年至光绪二十二年休宁县、歙县典当契约及其价值

土地房屋的典当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十分活跃。我们收集到的徽州契约文书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典当土地房屋的契约,总数达12张之多。现将其列表说明如下:

续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清代徽州的房屋土地典当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在典当时间上,除3起典当活动属于正、二、九月外,其余9起都在十二月即腊月进行。我翻阅了《中国历代契约会编通释》(下册)和《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发现清代徽州特别是乾隆以后土地典当活动,大都在每年的十二月进行。这证实了包括徽州在内的许多地区存在“冬典春不典”的习俗;(2)除特殊情况外,典当土地、房屋大都有一定的回赎期限,且在典当契约中事先由双方约定,时间长短不限。但到了约定的回赎时间,若典当双方无力或无意回赎或退典,经双方协商后续典,但典当人必须付给出典人一定的续典费用,即续典费。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典当期内,该地出现典价上涨而典主原先典价较低有所损失的现象。按理,典当双方应严格信守契约规定、不得反悔才是,但我们却发现一个独特的现象,即未到回赎期限、出典人要求加价,表中所引嘉庆七年(1802)徽州某县胡百禄典佃契约却是未到回赎时间、出典人要求加价而典当人另外在典价外加价的事例。为说明问题,现将该纸契约照录于下:

立典佃约人胡百禄,今因年逼无办,自情愿央中将自置佃皮壹簊计租陆秤,坐落土名吴田圩。今凭中出典与胡怀德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直价银纹色平元银三两整。其银当成之日,随手一并收足。其田候来年春收即行交业,听凭受业人耕种。日前并无重复交易以及不明等情,内外人言说,尽是出典人承值,不涉受业人之事。捌年之后,原价取赎。今恐无凭,立此佃约存照。

带上首范姓来脚壹道。再批。

嘉庆七年十二月  日立细约人 胡百禄(花押)(www.xing528.com)

         中 见 人  程秀庭(花押)

         依口代书人 程秀庭(花押)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 日立加价铜钱 壹千贰佰文整 仝日再批(十)

         立 加价人 范观得(十)

         中 见 人 范德振(十)

根据这纸典约规定,出典人胡百禄以纹色好平元银3两整的典价典给胡怀德承业,典期8年。8年之后,原典主以原价取赎。但8年典期未到,承典人已易为范观得,原典主要求加价,新承典人范观德以加价铜钱1200文获得了该块田地的佃耕权。由于其中具体情况不明,究竟是出典人提前赎回,还是原承典人主动提前退典,我们不得而知。但从通常情况来看,很可能是由于承典人主动退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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