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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处置方式详解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休宁、祁门、黟县和婺源知县而言,他们偏重于对棚民进行驱逐,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徽州乡村宗族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对棚民的蜂拥而至,采取了坚决的禁止和果断的驱逐举措。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终能够下定决心驱逐棚民,这批乡绅们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

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处置方式详解

四、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其处置方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涌入徽州山区,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乡村士绅阶层的震动。如何对待和处置棚民这一陌生的社会群体,成为摆在徽州官府和士绅面前的一件棘手的问题。同时,僻居徽州深山老林从未与外界接触过的宗族社会成员,面对陌生棚民的无序开垦和野蛮开采,无论在心态和行为上,也都出现了急速的变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对待与处置棚民的态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庆十二年(1807)休宁土棚相争酿成命案、程元通差人赴京控诉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也对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见。就休宁、祁门、黟县和婺源知县而言,他们偏重于对棚民进行驱逐,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就办理棚民事宜的芜湖道宪杨懋恬和高廷瑶来说,他们在奉命对棚民进行调查后,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因此,杨懋恬认为,“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数十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各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38]高廷瑶在会同芜湖道宪杨懋恬率兵400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时,就对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认定程元通差人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并与徽州诸知县协商,暂时驻兵县城,待廉得其实后再行定夺。他说:“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觉察?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涌入,难免殃及池鱼。我辈为县司牧,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39]于是,高廷瑶亲自轻骑进入山区了解实情,“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40]

当然,由于聚居休宁浯田岭的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以“棚民方会中等纠集多人、踞种山场、逞凶酿命等情”,于嘉庆十二年(1807)差人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不安。尽管安徽巡抚初彭龄奉命委勘后,认定程元通所控之词多有不实,“程元通系族长,年已七十六岁。程怡仁所递之词,系祠长程绍兰主意。词内所称掘濠筑垒、祖墓遭掘、程柏押毙、尸匿不交、程靳被捆无踪等情节,均属架捏”[41]。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是采取了以驱逐棚民退山回籍为主、编查棚民入保甲为辅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这就是所谓的“十二年递解之法”。“除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编入保甲者,另册送部备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内年限为断。其载有年限者,概俟限满后退山回籍。现在年限已满,及不载年限、承种已久者,令再种二年,于嘉庆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种,不载年限者,应令该抚转饬地方官,谕令严立年限,至迟不得逾十年各等语,并经修《户部则例》,一并载入在案”。[42]对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则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用《酌议棚民退还山场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抚初彭龄的话来说,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无山主召租,亦无从托足,是棚民与山主实表里为奸。此次查办之后,若不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复蹈故辙。应请嗣后如将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至五十亩者,无论公业私业,均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从论。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令该族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绝迹,土民益臻宁辑”。这条规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载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乡村宗族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对棚民的蜂拥而至,采取了坚决的禁止和果断的驱逐举措。可以说,在清代中叶的驱逐棚民活动中,他们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终能够下定决心驱逐棚民,这批乡绅们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说如果没有徽州乡绅疾首顿足般的呼吁和影响,朝廷和地方官府在对待棚民的问题上或许就不会那么坚决、果断和严厉了。

在棚民潮涌动的初期,徽州宗族、会社和乡绅即发出了强烈的禁止和驱逐的呼声。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宁北乡儒村吴氏宗族族长吴懋长、吴世宗、吴钟溪、吴家漳、吴世茂和监生吴地保、吴兴等即以棚民“匪数潜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树药鱼,肆无顾忌”的名义,呈请到徽州府和休宁县,又恳请徽州府颁发禁示,“勒石永禁,保荫保族,以杜侵害”。[43]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县知县在阖邑士绅的强烈请求下,以棚民“江西窑匠邹国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窝僻之处、县龙正身地方,觅租北向地业,将来龙山礘劈入,造窑烧砖,火灼龙脉”为由,勒石颁布《保县龙脉示》,严令“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44]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监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无藉之徒盗行砍伐”,而集体向婺源知县彭家桂恳请颁示勒石严禁。[45]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长、监生俞奎茂等十数名乡绅,再次就蓄树垂荫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数十年冢也。累累锹锄,坑逾数仞;天根斩削,地脉陵夷,所以财赋萧条,人文寥落”。[46]敦请婺源知县予以勒石严禁。在棚民为害最剧、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宁浯田岭,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乡绅程华苍等,“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使得“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啸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为由,恳请休宁知县“吁恩示禁、宁民杜害”。[47]

在棚民规模最大、为害最剧的嘉庆时期,徽州一府六县乡村士绅纷纷以各种不同方式,发起了禁逐棚民、保卫家园的运动

在休宁棚民聚居最多的地区——浯田岭、江田村、岭南、牛岭、青山、方圩和横源7村,以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祠长程绍兰为首的乡绅组织,不远数千里,差人赴北京呈控棚民方会中等。在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贡生程国华为首的乡绅,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开垦锄种为虑,嘉庆年间,恳请张宪驱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48]并亲撰《驱棚除害记》,历数棚民9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49]在黄古田、环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垦山最烈的地区,宗族和乡绅都奋然而起,组织起了规模庞大的乡村力量,对棚民进行驱逐。宗族、乡约和会社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积极的基层堡垒作用。祁门善和、环砂和休宁浯田岭的程氏宗族、休宁商山和儒村的吴氏宗族、祁门黄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溪的王履和堂养山会,祁门侯潭和婺源汪口的乡约,都在驱逐棚民、捍卫家园的运动中,起到了中坚的作用。

不过,在对待棚民这一社会问题上,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徽州乡村社会宗族和乡绅组织,总是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无论是诉诸词讼,还是敦请官方出示严禁,这些组织和力量都离不开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乡约、会社等组织与封建地方官府的协调与互动,才最终解决了棚民这一社会问题。尽管这种解决方式不一定完全满足宗族、乡约和会社以及乡绅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过对棚民事件的处置,我们看到了徽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和乡绅势力在处理基层事务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清代中叶的棚民,作为徽州历史上最后一次可称为是移民的运动,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对徽州山区的乱砍滥伐、对徽州生态环境的破坏,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着这一恶果。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探究徽州由富变穷的根源时,就曾把森林资源的破坏当成了最为主要的原因,并将“兴树艺”作为振兴徽州经济的头等事务。他说:“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如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50]因此,在肯定棚民对山区经济开发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要忽视他们对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实事求是地重构徽州历史,并进而阐释徽州历史。

【注释】

[1](清)金声:《金太史集》卷四《与歙令君书》。

[2]康熙《婺源县志》卷首《旧序·詹养沈序》。

[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5]同上。

[6](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7]同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册,第425页,《奏疏·日记·编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麓书社1998年版。

[9]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风俗》。

[10]淳熙《新安志》卷二《物产·木果》。

[11]同治《祁门县志》卷一二《水利志·水碓》。

[12]《嘉庆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赓音等为安徽休宁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扰害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3]嘉庆《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

[14]同上。

[15]万历《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6]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17]同治《祁门县志》卷三六《杂志·祥异》。

[18](清)方椿楚《颂山房杂著》,转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19]同治《黟县志》卷一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

[20]同治《黟县志》卷一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开垦示》。(www.xing528.com)

[21]《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门大洪岭道路两侧山场永禁种植苞芦碑记》,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22]《清嘉庆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门社景黄一本堂奉府宪示禁碑》,原碑现置于安徽省祁门县横联乡社景村。

[23]嘉庆《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

[24]《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棚民入山垦种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浯田岭一家杂货店墙壁上。

[25](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八《歙风俗礼教考》。

[26]道光《徽州府志》卷一六之一《杂记·祥异》。

[27](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八《歙风俗礼教考》。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29]同上。

[30]同上。

[31]《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宁县奉宪严禁无籍游民强讨恶索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唐头村。

[32]《清道光五年闰六月初二日祁门奉宪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政府。

[33]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5]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6]道光《黟县续志》卷一六《艺文志·诗》。

[37](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二《法制·民情习惯·休宁风俗之习惯》。

[38]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9](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0]同上。

[41]《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抚初彭龄为休宁县浯田岭等七处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4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43]《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宁县儒村奉府宪禁示棚民砍树药鱼等不法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儒村乡儒村。

[44]道光《黟县续志》卷一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45]《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县严禁盗伐汪口村严禁盗伐向山林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46]《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47]《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租棚民种山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浯田岭一杂货店墙壁中。

[4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一本卷一二《东房新春显派泰支昂分世系》。

[49]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50](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一《禀详·详报物产会开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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