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因制订者的目的不同,其主要内容亦千差万别,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纷繁多样来概括,是丝毫不为过的。
撇开制订者来看,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涉及到某一特定地域乡村社会、民间组织和不同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法律等不同领域的的内容。
就经济方面而言,它涉及到对山场农田的保护、水利设施的兴修与维护、乡村社会中经济事务的规则、赋役征收和佥派的约定,以及违犯规约的处罚等。
就社会方面而论,它几乎囊括了徽州乡村社会和地域群体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包括组织与个人以及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的安排、道德伦理规范的维系与约束、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违犯规约的处置等。
就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乡规民约来说,其内容涉及到乡村文化传统的规定、乡村或宗族教育的维持与发展等。这类乡规民约包括宗族组织对文化和教育设施的兴办、乡村社会或宗族与会社组织对兴办文化与教育事业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迎神赛会的《会规》、兴办乡村或宗族教育事业《公约》和《族(家)规》等。清代婺源汪口村的养源书屋膏火田禁令,就是由汪口徽商俞光銮捐助并恳请婺源知县颁布禁止子孙盗卖、保护学校教育经费不受侵蚀的乡规民约式的告示。告示规定:“或不肖之子孙,敢於霸吞私卖,抑或附近居民知情,私相质买情事,准随时禀由地方官,分别追还治罪挂示外,合行给示遵守。”[27]
就法律领域来说,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作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其本身就具有民间法的性质。当然,在乡规民约中,更多体现的是如何在国家法的意志下,适应不同地域、不同组织和不同人群所采取的诸多举措。如在国家禁赌法的框架内,明清时期徽州的乡村社会就以宗族族规家法、戒赌公约等乡规民约的形式,对其贯彻执行和实施,制订了各自不同的条文。如清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就在《家规》中明确规定禁止赌博,并对赌博之徒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其家长训诲之;诲之不悛,则痛箠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祭祀除其胙,于宗谱削其名。能改者,复之”。[28]显然,宗族族规家法之类的乡规民约,事实上起到了与国家法相辅相成的礼法合治作用。
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就其形式而言,一般都规定有明确而具体的应当遵守的条款和违犯条款的处罚措施,亦即规定了乡民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隆庆祁门《文堂乡约家法》的《会诫》中就对参加文堂村乡约组织的会众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乡约大意,惟以劝善习礼为重,不许挟仇报复,假公济私,玩亵圣谕……约所立纪善、纪恶簿二扇,会日共同商榷。有善者即时登记,有过者初贵姑容,以后仍不悛者,书之。若有恃顽抗法、当会逞凶、不遵约束者,即是侮慢圣谕。沮善济恶,莫此为甚,登时书簿,以纪其恶。如更不服,遵廖侯批谕,家长送究”。[29]
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基本功能,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具体来说,其功能显然体现在各个方面。
第一,规范乡民行为、协调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功能。国有国法,村有村规,这是包括明清时期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但国法是宏观的国家法律法规,而村规则是具体的,是国法在某一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具体表现,是国法的具体化,或者说是国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体现礼法合治的乡规民约,在大山阻隔、宗族顽固的明清徽州社会中,其实更具有规范乡民言论、行为、生产、生活和思想的作用。无论是村庄的规约、宗族的族规家法、乡约会社的会规诫条以及各种合同文约的规定,其本身都具有约束一定地域范围、组织内部的特定人群的行为规范功能,是个体行为服从群体行为的基本体现。只有这一规范明确了,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与乡村基层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目的。正如《文堂乡约家法》所云:“立约本欲人人同归于善,趋利避害”。[30]
第二,互助的功能。从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和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山多田少、人众地寡的徽州山区,生产和生活上的互助在为数众多的乡规民约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创建于明嘉靖年间的歙县岩镇乡约,其宗旨就是“庶患难相恤之义复敦,而仁厚相成之俗益振”。[31]《茗洲吴氏家典》的《家规》对吴氏宗族内部成员互助作了多方面的安排,告诫族众:“一族中子弟有器宇不凡,自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植得一个、两个好人,作将来模楷,此是族党之望、祖宗之光,其关系匪小;一族中子弟不能读书,又无田可耕,势不能不从事商贾,族众或提携之,或从它亲友处推荐之,令有恒业,可以糊口,勿使游手好闲,致生祸患;一族内贫穷孤寡,实堪怜悯,而祠贮绵薄,不能周恤,赖族彦维佐输阻四伯,当依条议,每岁一给。顾仁孝之念,人所同具,或贾有余财,或禄有余资,尚祈量力多寡输入,俾族众尽沾嘉惠,以成钜观。”[32]明清时期徽州会社的规约几乎都有互助的功能。
第三,奖惩的功能。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大都具有奖励和惩戒的功能。能认真遵守乡规民约,履行乡规民约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乡规民约一般都列有专门的奖励条款;同样,对不能履行甚至违犯乡规民约的,则规定有具体的惩戒措施。如清代绩溪某村太子神会会规,就规定:“一定本会内人等毋许私自强借,其有强借者,毋许入会,断不徇情;一定本会分为十二股,一年一换,轮流值守,毋得推挨;一定十八朝办祭,值年者董事,其祭仪等物,十二股均吃均散。若有不到者,毋得散胙(原注:妇人小厮毋得入席)……一定递年晒谷上仓,十二股齐到。如有不到者,公罚米六升交众,毋许入席。”[33]其会规中的奖惩条款规定得可谓是泾渭分明,极为细致。清道光六年(1826)三月祁门文堂村《合约演戏严禁碑》,作为规范村民采茶、拣拾苞芦桐子、入山挖笋、纵放野火和松柴出境等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其奖惩规定也十分明了具体。该约规定:“一禁茶叶迭年立夏前后,公议日期,鸣锣开七,毋许乱摘,各管个业;一禁苞芦、桐子,如过十一月初一日,听凭收拾;一禁通前山春冬二笋,毋许入山盗挖;一禁毋许纵放野火;一禁毋许松柴出境;一禁毋许起挖山椿。以上数条,各宜遵守,合族者赏钱三百文。如有见者不报,徇情肥己,照依同罚备酒二席、夜戏全部。”[34]不惟如此,就是如赋役轮充合同、养山禁山合同和戒赌文约等类乡规民约,其奖惩功能也是一应俱全。至于宗族族规类乡规民约,其奖惩规定与功能,与其他类乡规民约相比,甚至更加完善具体。它体现了明清时期乡规民约在维护乡里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作用,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展开乡里社会与国家政权良性互动的最基本方式之一。
总之,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内容是丰富多彩、包罗万象的,它几乎涉及到徽州山区乡村社会村民物质和精神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功能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对维护乡村社会既有社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注释】
[2]《清道光四年五月初一日婺源县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碑现嵌于江西省婺源县清华镇洪村光裕堂外围墙上。
[3]刘淼:《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载《文物研究》第8辑。
[4](清)詹元相:《畏斋日记》(稿本),原件藏安徽省黄山市博物馆。
[5]《祝圣会簿》。
[6]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第35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清道光十一年仲春月祁门县桃源村严禁乞丐入境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祁门县闪里镇桃源村廊桥墙壁中。
[8]《乾隆十九年闰四月徽州某县十八都八图吴德嗣等轮充均役合同》,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6。
[9]赵华富:《两驿集》第308页,黄山书社1999年版。
[10]雍正《潭渡黄氏族谱》卷六《祠祀·附公议规条》。
[11]《明崇祯十年——清康熙四十九年祝圣会簿》,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5。(www.xing528.com)
[12]《潈川文会簿》抄本,该书复印本由卞利收藏。
[13]《清乾隆十六年四月徽州某县项凤仪等立排年合同》,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9。
[14]万历《茗洲吴氏家记》卷七《家典记》。
[15]《商山吴氏宗法规条》(不分卷)。
[16]万历《窦山公家议》卷一《管理议》。
[17]《祝圣会簿》。
[18]嘉庆《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
[19](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八《歙风俗礼教考》。
[20]参见拙文《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6期。
[21]乾隆《绩溪县志》卷三《学校志·乡约附》。
[22]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23]《明嘉靖十八年元月初七日祁门县三四都詹天法等立长养树木合同》,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8。
[24]《清康熙五十三年四月初六日祁门县严禁盗砍汪家坦等处山场树木告示》,原件藏安徽省祁门县博物馆。
[25]《清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初五日黟县正堂告示》,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184。
[26]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第5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7]《清光绪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婺源县永禁霸收霸吞和私相典卖养源书屋膏火田碑》,原碑现嵌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养源书屋入门墙壁中。
[28]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一《家规》。
[29]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30]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31]雍正《岩镇志草》贞集《艺文志下·岩镇乡约序》。
[32]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一《家规》。
[33]《清道光十年——同治十二年绩溪某村太子神会簿》,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115。
[34]《清道光六年三月初八日祁门文堂村合约演戏严禁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祁门县闪里镇文堂村大仓原祠堂前照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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