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对于追求“无讼”理想的统治阶级而言,“健讼”在全国各地都是被作为“恶风陋俗”而被严加禁止的。对讼师的活动,也是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各级官府和宗族等乡村基层组织对“健讼”行为、钻营、讼师活动,都毫无例外地加以严禁和打击。
早在明代万历十四年(1586)徽州知府古之贤上任伊始,即采取严厉措施,对刺探官府受理和审判案件情况的钻刺行为进行禁止和打击。古之贤认为:“贿赂通神,钻刺如蜮;钤制官府,强食弱肉”[37],“奈何徽中之俗,惯于钻刺,不肯守礼安命,以听官司决断。辄乃尚气求胜,先凂求人情,以累官司。官司不听干嘱,则重拂乎言者,若稍曲从则亏枉。夫小民讼不得休,官因以败,此非官亏民,实乃民累官也。”[38]因此,他专门颁布了《行六县严禁钻刺》的告示,对钻刺行为进行严厉禁止。但徽州的钻刺之风并没有因古之贤的禁令而有所收敛,而是继续发展和蔓延。至清代康熙年间,徽州知府再次以《禁钻营》的名义,发布告示,严禁钻刺行为。该告示全文如下:
为再行劝谕、以免骗害事。照得本府家传诗礼,清介性成,铁面冰心,毫无假借。岂尔徽民健讼成风,人思争胜,百计钻营。陋弊相沿,由来已久。历年在城积歇,揣摩官府之批词,妄谓神通之有准。乘机撞骗,谓之“撞岁”亦曰“金钟”。逞强好讼之徒,往往误堕其术。殊不知讼胜者以理直,其不胜者以理屈耳。何关线索之灵,而乃执迷不悟,甘心受骗。以有用之财力,徒饱若辈无餍之橐,何愚至此。本府访知,地方从前有此陋弊,业经明白剖示,严行禁绝。近闻尔民因仍故习,恬不知悔。除奸歇另示饬禁外,合亟再行晓谕。为此,示仰府属投词人等知悉,嗣后凡有告词,一经准理,不论原告、被告,祗宜静候公断,毋得听信奸歇,簧言蛊诱,致遭骗害。倘有仍沿陋弊,甘堕术中,污我清白者,除本事不与审理,仍行严究,尽法痛惩,决不姑贷。晓谕谆切,各宜凛遵,毋悔噬脐莫及也。[39]
打击钻刺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徽州的“健讼”之风,于是,在禁止和打击钻刺行为的同时,徽州各地官府还致力于对讼师的打击。至少在明清徽州父母官的心目中,讼师是直接造成徽州健讼的罪魁祸首。正如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审判市侩讼师姚宗明时所深恶痛绝地指出的那样:“姚宗明以市侩讼师更名良明,纳吏猴冠,虎翼为暴。”[40]康熙年间徽州知府所发布的告示中所云:“尔等嚣竞成风,无论事情大小,动称死不离台,固结仇连,不准不已,风何薄也。揆厥所由,必因刁恶讼师,专在衙门包告包诉,幸准则彼自居功,坐诬则与彼无涉,置身法外,播弄愚民。每一念及,辄为发指。此辈若不早敛迹,一经本县廉访得实,定当详究,按以重典,断不姑容以为民害也。”[41]
除依靠官府力量直接颁布禁令严厉禁止和打击健讼和讼师外,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族等基层组织还通过宗族族规家法的形式,对宗族内部成员的健讼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明代万历休宁《茗洲吴氏家记》即在《家典》中有“戒竞讼”[42]的条款。成书于清同治年间、民国刊印的绩溪宅坦《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则在《祠规》中告诫族人“无惰农业,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43]清代绩溪涧洲许氏宗族则把“息争讼”作为《祖训》中的重要条款,云:“凡人一生,不入公门便是福。人若祖墓被损、婚姻被夺数大端,尚属万不得已。至因求地葬坟而兴人结讼,岂不可笑?一切小忿,遽起讼端,至破家荡产、辱身失名而不悔,愚孰甚焉!自害害人,后悔何及?”[44]接着,该族又以《祠规》的名义,对族中故意兴讼之徒,予以严厉惩处,“族中以强凌弱,倚众暴寡,恃尊凌卑,以幼犯长,靠富欺贫,捏故占产,诬人名节,挑弄是非,唆讼滋事,盗窃损物,以及一切犯法违理不平之事。凡此恶习,最为大害。准被害者禀祠,亟应会众研究,实则由祠众酌量情节轻重,公仝议罚。如所禀属虚,即照反坐例,以惩诬害。倘不受罚,由祠呈官究治”。[45]祁门平阳汪氏宗族更在《家规》中明确规定“戒健讼”,并指出:“《易》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言讼不可长也。故本族抱屈于人者,外姓则鸣地方公直,与族宜鸣户尊房长,彼自照情理处,纵偏袒吃亏也有限,决不可轻质公廷。倘逞客气,执迷不省,一则伤了族邻和气,一则费了无限钱财,”该条家规还引用范鲁公的话对健讼的危害性进行进一步阐述,从而说明戒争讼的必要性:“范鲁公曰:‘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廉明如何,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受胥役呵斥。伺候几朝,夕方得见。官理直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被罚金,甚至破家忘身辱亲。总之,为念客气,故不可不戒。倘关系祖宗、父母、兄弟、妻子情,事出没奈何,上闻诸官,只宜从直告诉。官府察情度理,更易明白,切莫捕风捉影,致招斥回。万不可听讼师棍党教唆,财被人得,祸自己当。”[46]
不惟如此,明清时期徽州自知府到各县知县还从自身公正执法、廉明办案的角度,进行制度上的建设,从而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打击讼师与健讼行为,创造了较为良好的条件。明末歙县知县傅岩为防止差役徇私枉法和讼师颠倒是非,打击“健讼”行为,专门制定了亲自受理和当堂审理诉讼案件的制度:“自理词讼,俱令原告自拘,并不差役。有恃刁不服、乞改差者,即于牌上用‘不许坐乘轿马、需索被害禀究’木印,以杜追呼之扰。审理词讼,当堂面撰审词。情轻者赶逐,及自愿和息者免供。随出示,令两造通知,供书无所指索。”[47]清康熙时徽州知府针对徽州民间告状不准不已、衙门包告包诉和讼师播弄愚民等“健讼”行为,特地制定了专门的《词讼条约》,规定:
今农事稍暇,开忙例届,诚恐好讼之徒仍蹈故习,所有条约,合行开示。为此,示仰代书及投词人等知悉:嗣后,民间讼牒,务照后开款式,恪守遵行,如敢仍前混渎,除以违式不准外,仍拿代书究责,凛之。
一民间口角细事,亲邻可以调处,些微债负,原中可以清算者,不得架词诳告。其有户婚、田土不明,必待告理者,代书务宜问明原告,照依事情轻重,据实陈述。如隐匿真情,移轻作重谎告者,申实,拿代书严究。
一所告事情,务必开起事年月,不得混写上年、先年等字,希图含混。
一词讼止许一告一诉,临审再各投到呈一纸,不得重复渎陈。词内务要遵用新颁副状格纸,照式誊写,附入正词之内。正状批发,副状存宅,以便不时查阅。如无副状者,不准。至各诉词并到呈内,必开明某月某日某人具某事某词,奉批云云字样。不开者,不准。
一妇人必真正孀妇无嗣,及子幼而事不容缓待者,方许出名告状,仍令亲族弟侄一人报告。如有夫男之妇,擅自出头者,定拿夫男重责。
一词内不许混引远年及赦前旧事,摭拾人罪。违者,不准。
一告诉投到正副各词,俱要代书戳记。如无,不阅。
一关系钱粮并编审之事,俱要开手本具禀,亦不得混写无益不关紧要之语。
以上条约,务宜遵守。如敢故违,决不轻恕。[48]
不仅康熙时期的徽州知府颁布了规范词讼的禁令,而且随后休宁县也出台了相应的关于告词规条的告示。如果说徽州府的禁令内容还比较简单笼统的话,那么,休宁县的《告词规条示》则可称之为详尽具体了。其详细内容如下:
为讼实害民、弊宜尽革事。照得本县莅任两载,自惭愧凉德,不能化民无讼。然讼重之弊,不竭力革除,致使小民因讼破家,而奸胥、讼棍反藉觅生涯,尔民膏血,几为吸尽。本县忝为民牧,安忍视吾赤子有剥肤吸髓之惨,而不急为之救耶?今严设端本澄源之法,实心力行,以培地方元气。所有条目,开列于左:
一告词仍遵前颁状式,务要开明道里远近、居住都图,兼写代书姓名,审实果是诬告,以凭拿究。如有奸民不书姓名,以白纸连篇累牍者,概不准理。
一诉词务要写明某人于某日告,在城限三日内赴诉,百里内限五日诉,百里外限十日诉。倘逾期不诉者,先责十板,然后审理。原被告到单,俱以诉词到案日为始,限亦如前;违期不到者,并责。总之,远者不出二十日,近者不出十日。不但可免尔民守候之苦,仰且尽革书役沉阁之弊。
一准理词讼,始终概不添差,惟给纸皂纸牌自拘,原告领牌,亲交该保甲,保甲即交被告。逾期不诉者,责被告。倘原告匿牌不交,诳禀添差者,即拘保甲讯实,除告词不准外,仍将原告倍处。其有保甲隐匿不交者,罪亦如之。
一批委约保共处事件,乃本县爱民息讼之意,务宜极力秉公调处。如果恃强不遵劝谕,方许据实回呈;如有偏袒索谢、致生事端,审实,受贿者,枷号本村十五日,责二十板,革役;若偏袒而未受贿者,惩责免枷,以杜扛讼之弊。
一批仰图正、册里、画手查覆事件,务宜照册照步,据实回覆。如敢恃权在手,轻重游移,偏袒受贿者,审实,枷号一月,责三十板,革役;如偏袒而未得脏者,重究,免枷。
一告词之后,只许一诉一到,不许添补人犯,亦不许补投一词。违者,除不批发外,仍行责惩,以清案牍。[49]
清代康熙时期徽州各地官府从严格规范诉讼文书、诉讼时效和改革司法制度等角度,对徽州的“健讼”及污蔑不实之讼进行清理和打击。应当说,这种做法对包括“健讼”在内的诬告之风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和打击作用,但在“健讼成风,人思争胜,百计钻营,陋弊相沿,由来已久”[50]的徽州地区,这一作用显然不能予以过高评价。
为彻底根治“健讼”之弊、杜绝讼师和胥役舞弊害民,进而扰乱司法审判公正性的请托和钻刺等不法行为,明清时期徽州府县官员还从严厉打击官府衙门请托和钻刺、钻营行为入手,进行整顿。毕竟衙门差役打探诉讼案件受理和审判信息、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请托的不法行为,也是造成案件难以公正审理和判决的主要症结所在。明代万历年间,徽州知府古之贤即曾在这一方面进行过有益的尝试。古之贤专门颁示禁约,严禁生儒及一应人等请托,“为此,示仰守门人役,以后如遇缙绅枉顾,暂且辞谢。其一切书问,俱却不受。如系远方差人,通候书礼,务发老人拆封,验无嘱托,方准禀明裁夺。倘擅放家人投书,受贿代禀与转托两厅投递者,俱将守门人役一体枷责,私书帖出示众。若生童有能获私书者,即准送考,决不虚示。”[51]对钻刺行为,古之贤亦颁布了《行六县严禁钻刺》、《行六县严禁白役》、《革机户钻刺》等专门的禁令,极力加以取缔和打击。清康熙时期,徽州知府更是连续颁布《禁健讼》、《禁钻营》和《禁匿名帖》等3道禁令,希冀借此禁止和打击“健讼”与诬告行为。休宁知县廖腾煃在相继颁布《申饬原告自拘示》和《告词规条示》等告示之后,再次以打击请托行为为切入点,制定和颁行了《严禁请托示》,申明自身公正司法的决心,并历数请托之害,希图以此达到“端本澄源”的目的。告示全文如下:
为严禁请托以杜撞岁、以彰公道事。照得本县承乏休邑,于今五载,每惭凉德,不能化民无讼。然于听断之间,未尝不留心平允,其中稍有疑心、不敢悬断者,务必一鞠再鞠,细心访察,必得其真。倘有智虑不周、误听误断者,凡我绅士人民,不妨直言相告,以匡不逮。本县誓当虚怀听受,决不偏徇己见,使民受冤。尔民毋信奸徒招摇,希图请托。如理直耶,虽不请托,本县不敢昧心背理;如理屈耶,纵挥金求情、势豪挟制,本县断不枉法徇情,以伤天理,以丧良心。是非自有公道,两造何用夤缘?近闻有等奸胥、地棍,揣知本县审理是非曲直,一归于理,妆成圈套,播弄愚民。或言为尔公禀,或言为尔求情。究竟审断之下,官司之胜负,悉准于理之是非。在本县未尝因人,而尔民则已坠其术中,以饱奸徒撞岁之腹矣。虽休邑健讼,向来积习,有理无理,俱以金钱为妥。殊不知此等丧心徇行之为前官虐政,所得之财,究归何处。暮夜而来,身名败丧,卒至动用官帑,贻害儿孙。前车之鉴,报应活现。本县矢心□□,尔民当亦共鉴,何用痴迷,听人撞岁?况自己不受人财,而徒为人说情,致令天理良心,二者俱昧。本县断不愚至此,亦尔民之空受人愚也。为此,合行严饬,嗣后敢有地棍、讼师招揽撞岁,经访闻,重者详究,轻者立处,决不姑宽以贻民害。各宜慎之。特示。[52]
可见,明清时期徽州府县等地方官府对被视之为“陋弊”的“健讼”行为,都以追求“无讼”作为施政的理想目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严打举措。从对讼师的严禁,到知府、知县的以身作则和规范诉讼制度。所有这些都为徽州公正执法和清明吏治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正如储欣在点评廖腾煃这份禁令时所说的那样,“夫子于示尾大书‘端本澄源,使民无讼’八字,言请托者结舌,则‘健讼’之风不期息而自息矣”。[53]当然,徽州的“健讼”之风绝对不会因为这一纸告示和禁令的出台而真正得到根治,直到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依然如故。因此,时任徽州知府的刘汝骥言:“徽州健讼之风,本甲于皖省,而差役之玩疲,亦为他处所未有。”[54]绩溪县因“健讼”突出甚至出现了“横打官司直耕田”[55]的谚语。可见,一种习俗和传统一旦形成之后,是很难通过一纸禁令能够得以革除的。
其实,在封建生产资料私有制下,民间的纠纷与诉讼是经常的、最为普通的事象。倒是没有纠纷与诉讼,或者真如封建统治阶级所追求的那种“使民无讼”的理想那样,实现天下太平,反而是不正常的现象。强行“使民无讼”是徒劳的,而不公正的司法才是造成包括徽州在内的全国许多地区健讼现象出现的根源之所在。对此,一些有识之士指出,诉讼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问题并不在于有讼无讼,而是在于处理诉讼的司法官员能否公正理断。所以,清代著名学者崔述针对孔子所说的“使民无讼”,明确地指出:“圣人所谓‘使无讼’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与直者讼,非直者以讼为耻,而不肯与曲者讼也。所不论其有情无情,而概以讼为罪,不使之得尽其辞,曰‘吾欲以德化民,’是大乱之道也。且无讼之治,圣人犹难之。今之吏岂为无德,且贪莫甚焉。民之相争,固其所也,而欲使之无讼,舛也。”[56]
明清时期包括徽州在内的全国部分地区出现的好讼、“健讼”和各地官府“讼案山积”的事实,并不是孤立的个别的社会现象,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尽管上自中央王朝、地方官府,下至乡村宗族会社等民间基层组织,都把“健讼”视为恶风陋俗而采取许多措施,屡屡加以严厉禁止和无情打击。但是,民间诉讼观念的变化和“健讼”风气的养成,是无法被有效遏制和彻底根除的。明清徽州等地区的“健讼”行为,讼师的涉足诉讼,对澄清腐朽的封建吏治和促进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其实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徽俗素称柔弱,然负气不受非理之辱,告讦成风,贪吏亦往往畏之。如近年祁门葛令捕收王末激变,村民竟致揭梃围署,末虽毙狱而葛令亦以投缳殒身,良可叹也”。[57]可见,严禁和打击“健讼”行为的种种举措和努力,虽然对净化诬告成风的社会风气,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徽州“健讼”的社会风气。倒是徽州的这种“健讼”之风,对明清时期徽州的贪官污吏反而起到了遏制作用,这于明清时期徽州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健康稳定发展,反而是有益的。
【注释】
[1](宋)沈括:《元刊梦溪笔谈》卷二五《杂志二》。
[2]《宋会要辑稿·刑法》卷三之二六。
[3]《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
[4]《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5](明)谢应芳:《龟巢稿》卷一六。
[6](明)傅岩:《歙纪》卷五《纪政迹·事迹》。
[7]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8]万历《祁门县志》卷四《人事志·风俗》。
[9]万历:《茗洲吴氏家记》卷七《家典记》。
[10](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二六《〈知新录〉记徽俗二则》。
[11]乾隆《绩溪县志》卷一《方舆志·风俗》。
[12](明)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
[13]乾隆《绩溪县志》卷一《方舆志·封域》。
[14](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www.xing528.com)
[15](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
[16](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二《法制科·绩溪民情之习惯·诉讼事之诬实》。
[17](明)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六六《何中丞家传》。
[18]民国《歙县志》卷一《舆地志·风土》。
[19](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义冢记》。
[20](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勘审张绶张德泓等坟山看语》。
[21]《不平鸣稿》,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图书馆。
[22]《清咸丰六年九月初二日祁门王洪锦等同心合文契》,原件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
[23](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地部二》。
[24](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六《焚尘寄·座箴》。
[25](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健讼》。
[26](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二《法制科·黟县民情之习惯·从行为上观察民情》。
[27](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两江总制傅、安徽巡抚江详文》。
[28](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上郑藩宪》。
[29]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30](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词讼条约》。
[31](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告词规条示》。
[32](清)高孝本:《绩溪杂感诗》。
[33]崇祯《外冈志》,转引自《上海史料丛编》。
[34](清)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
[35](清)觉非山人:《饵笔肯綮》卷首《附录口诀》。
[36](清)觉非山人:《饵笔肯綮》卷首《序》。
[37](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上《到任祝城隍文》。
[38](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行六县严禁钻刺》。
[39](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钻营》。
[40](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
[41](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词讼条约》。
[42]万历《茗洲吴氏家记》卷七《家典记》。
[43]民国《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卷首《祠规》。
[44]民国《涧洲许氏宗谱》卷七《祖训》。
[45]民国《涧洲许氏宗谱》卷七《祠规》。
[46]民国《平阳汪氏宗谱》卷一《家规》。
[47](明)傅岩:《歙纪》卷五《纪政绩·事迹》。
[48](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词讼条约》。
[49](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告词规条示》。
[50](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钻营》。
[51](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禁生儒请托》。
[52](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严禁请托示》。
[53](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严禁请托示》。
[54](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禀详·徽州府禀地方情行文》。
[55](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二《法制科·绩溪民情之习惯·诉讼事之诬实》。
[56](清)崔述:《讼论》,转引自高绍先主编:《中国历代法学名篇注译》第683-6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7]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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