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的慈善事业,徽商也倾全力予以支持和捐助。在封建社会中,灾荒救济和社会慈善事业基础相当薄弱,尤其在徽州山区的乡村僻野,除宗族之外,包括救济、保障和福利等社会慈善事业,基本上处于一种无人过问、无钱资助状态。老无所养、病无所医、难无所济和死无所葬等,几乎成为徽州社会的普遍情况。明清时期,徽商崛起以后,这种局面多少有所改观。不少徽商在创建义仓、赈济灾荒、建立医院和捐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方面,都一改重利轻义的传统商人形象,不惜倾囊而出,以义为利,从而为徽州的社会救济和社会慈善事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翻阅明清徽州的各种方志和文献,我们可不费吹灰之力地查找到关于徽商赈济灾荒的记录。明代歙县稠墅商人汪泰护在灾荒之年,一次性就为里中捐粟600石,使“饥民得以全活者甚众”。[33]万历十六年(1588),徽州全境发生罕见的山洪,随后,“疫大作”。面对这一奇灾和瘟疫,徽商慷慨解囊,歙县岩寺徽商吴文光“设粥以饲饥者,出钱米以周贫乏,施棺以掩道殣。次年,应诏输赈千石”。江村商人江希文则“捐施医药,全活甚众”。路口商人徐鲸和徐景鸿也纷纷“捐资籴赈”,徐鲸还因此次捐赈而荣膺冠带。[34]身任盐运副使的婺源盐商汪道赐也在这一年“平粜施粥济饥,赖活无算。复施棺埋葬三百余冢”。[35]明末崇祯十四年(1641)徽州发生大旱灾,“道殣相望”。歙县丰南商人吴孟嘉同叔震吉一道,“倡为捐粥食饿者,全活数千人”。[36]清初顺治四年(1647),婺源发生奇荒,“米每石八金”,该县段莘商人汪思孝“乞籴休、歙,不可得。道殣相望,孝尽出仓廪,活人无算”。[37]康熙六十一年(1722),歙县岁歉,经商浙江的瞻淇人汪燧亲“散积谷五百石以赈族人”。[38]雍正九年(1731),寄籍江都的盐商歙县潜口人汪应庚,“作糜以赈伍佑、下仓等场者三月。”十年至十一年(1732-1733),江都江水叠涨,汪应庚又出金安集灾民,“随运米千石往给,时疫疠继作,更设药局疗治。十二年,复运谷数万石,使得哺以待麦稔。是举存活九万余人。又于邻邑之丹徒、兴化,并输粟以济”。[39]
明清时期,徽商还积极支持和大力捐助社会保障与社会慈善事业建设。事实上,明清以来建立于徽商集中经商之地的各类会馆等组织,本身就是徽商进行社会保障和慈善事业建设的集中体现。最能反映徽商支持和捐助社会保障设施建设的事例,就是徽州本土的族田、义田以及宗族祠堂的建设。明代祁门商人李秀“为贾真州,赀致大千,往往以济人为事。邑学宫圮,议修复,秀捐金佐用……家祠未建,秀独立创成。助祭田,祀祖先。其他为善于乡,济贫乏、赈岁饥、修造桥梁道路,善迹可纪者甚多”。[40]清代乾隆十六年(1751)歙县发生饥荒,侨寓扬州的歙县籍徽商方西畴“出资千金助建惠济仓,又于本里创设义塾,亲族之不能婚娶者,稡之”。[41]婺源商人汪肇基在外经商十余年,“获奇赢以归,乡人劝买田为子孙计,基曰:‘吾虽未读书,独不闻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乎?’尽分财以周恤村邻。族夫妇某,供给至老,助王某完婚。凡施棺、救灾诸义举,皆不惜捐赀,年六十,仅存薄田数亩”。[42]休宁商人陈村陈志宏行贾六合县,曾捐助该县修缮学宫。对家乡的公益事业,他也倾囊襄助,所居之陈村“对河路通婺源,向募船通济,迄无成绪。独捐田租,立义渡户,名为造船及渡夫工食之费,而岁修亦取给焉。族中无宗祠,独立捐建,并置祭田”。[43]歙县岩寺商人佘文义,经商致富后,淡薄名利,积德行善,对社会保障和慈善事业,慷慨解囊,“置义田、义屋、义塾、义冢,以赡族济贫,所费万缗。又捐四千金,造石桥于岩镇水口,以利行人,人谓之‘佘公桥’”。[44]清末,徽州的慈善设施建设急需得到资金的资助。于是,徽商自觉地投入到慈善设施的捐助与建设中去,仅休宁一县就建立了10处公益性慈善组织和设施。对此,徽州知府刘汝骥云:“休宁之富,在于屯溪。局卡林立,商贾辐辏,故善举最易组合。同仁会以弇埋路骼为目的,公济局以施药、送棺、收婴、施牛痘为目的,华山惜字会、培文惜字会以敬惜字纸为目的,阳湖登善集、万安停槥处以暂安旅榇为目的,此社会之最有价值者也”。[45]婺源商人也不甘落后,他们同休宁商人一样,不惜斥资创建各种公益和慈善组织,“婺邑社会,有以一邑为范围者,有以一乡一村为范围者。紫阳学社目的在辅助官治,文庙灯会目的在庄严祀事,劝学所目的在普及教育,自治研究所目的在讨论公益,物产分会目的在宏奖实业,统计分会目的在调查庶物,不缠足会目的在改良闺范,皆以一邑为范围者也。城乡之集善局,以慈善为目的,水龙会、水筹会以拯火灾为目的。各乡文会以观摩文艺为目的,青苗会以保护农林为目的,桥会、路会以便行人、备水患为目的,皆以一乡一村为范围者也。”[46]徽州知府刘汝骥对此不无自豪地指出:“婺事之有秩序者,以城乡集善局为最。发起人捐资提倡,赞助人协力维持。手续几经,规模乃具,其助育婴、种牛痘、收字纸、救火灾、施棺木,种种慈善之举,皆能按序实行。”[47]
正如民国《歙县志》在表彰潭渡徽商黄以正时所云:“至赈饥、驰逋、助葬、定婚、施棺、掩骼、设渡、修桥数十年,力行不倦。”[48]其实,关于徽商支持与捐助社会慈善事业的案例,何止只有黄以正一人,翻开徽州每一部地方志和家谱,类似黄以正之辈的义举,诚可谓是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在徽州历史上千余座牌坊中,有关“乐善好施”的牌坊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徽商不惜斥巨资,支持与捐助社会慈善事业的义举,虽然暂时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一些损害,但就长远利益而言,他们的这一做法恰恰为自己赢得了信誉,赢得了顾客,赢得了市场,从而为自己进一步的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祁门渚口木商倪望铨在江西经商时,正逢涝灾,当地灾民嗷嗷待哺。倪望铨解囊相助,使灾民度过难关,“受惠者众,而名日高,商业日盛,家道日隆”。[49]倪望铨通过广施善舍,赢得了美名,在灾荒过后,他的生意日益兴隆,终于成为富甲乡里的巨商大贾。这确实应验了那句“善有善报”的古谚。
徽商作为中国儒商的典范,早已名垂青史,享誉中外。诚如明代戏剧家、军事家汪道昆在《太函集》中所指出的那样:“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夫人毕事儒不效,则驰儒而张贾;既侧身飨其利,及为子孙计,宁驰贾而张儒。一张一弛,迭相为用,不万钟则千驷,犹之转毂相巡,岂其单厚计然乎,择术审矣。”这段话蕴涵着深刻的哲理:这就是无论是为儒为贾还是两者兼顾,只有两者迭相为用、一张一弛,以义为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不仅有利于社会,而且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生长于礼仪之邦的徽州儒商们,是深深地懂得这一最为浅显的道理的。“若欲取之,必先予之”,这既是徽商的生意经,更是徽商的人生哲学。这也许就是徽商优于其他商帮、能够获取最大利益的高明之处吧!
在看到徽商群体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倾力支持和慷慨捐助优秀品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并不是所有徽商都是如此以义为利、热心支持和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极少数徽商甚至乘人之危,囤积居奇,大赚特赚国难财、昧心钱,从而走向暴富之路。对这些徽商,我们用那句“拔一毛而利天下者,吾不为也”来形容他们的龌龊行为,似乎一点也不为过。我们重温历史,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获得借鉴,这才是我们的本意。在任何时代,为富不仁者总会受到人们的唾弃。徽商支持与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的义举,也许会给我们很多的启发。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历史事实,更为重要的是,它留给我们一个致富不忘回报社会的神圣理念。
【注释】
[1]道光《休宁县志》卷一《疆域志·风俗》。
[2]嘉靖《婺源县志》卷四《风俗》。
[3]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一《家规》。
[4]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一《家规》。
[5]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一《营建志·学校》。
[6]民国《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二四《家传》。
[7]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一《营建志·学校》。
[8]道光《歙县志》卷二之三《营建志·学校》。
[9]《清嘉庆十六年十月黟县新建碧阳书院记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黟县中学崇教祠内墙壁中。
[10]《清道光五年三月黟县碧阳书院复旧章记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黟县中学崇教祠内墙壁中。
[11](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三《汪上章事略》。
[12]民国《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卷首《祠规》。
[13]《清光绪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婺源县永禁霸收霸吞和私相典卖养源书屋膏火田碑》,原碑现嵌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养源书屋入首墙壁中。
[14]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15]同上。
[16]同上。
[17](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二七《衍庆桥》。
[18]同治《黟县三志》卷《人物志》。
[19]光绪《重修历济桥志》。
[20]民国《婺源县志》卷三七《人物志·义行》。
[21]光绪《婺源县志》卷三五《人物志·义行》。(www.xing528.com)
[22]《清道光七年孟冬祁门县大洪岭修路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上。
[23]《清道光七年孟冬祁门县大洪岭修路乐输芳名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上。
[24]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25]同上。
[26]嘉庆《黟县志》卷七《人物志·尚义》。
[27]道光《徽州府志》卷三《营建志·仓局附义路》。
[28]光绪《婺源县志》卷三五《人物志·义行》。
[29]康熙《重修扬州府志》卷五二《人物志·笃行》。
[30]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31]光绪《婺源县志》卷二八《人物志·孝友》。
[32](清)符焕:《文昌帝君阴骘文直解》。
[33]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34]同上。
[35]民国《婺源县志》卷三七《人物志·义行》。
[36](民国)吴吉祜:《丰南志》卷三《人物志·义行》。
[37]民国《婺源县志》卷三七《人物志·义行》。
[38]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39]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40]康熙《祁门县志》卷四《孝义》。
[41]道光《歙县志》卷八之八《人物志·义行》。
[42]光绪《婺源县志》卷三五《人物志·义行》。
[43]嘉庆《休宁县志》卷一四《人物志·孝友》。
[44](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四《佘公桥》。
[45](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二《法制·休宁民情之习惯·从团体上观察民情》。
[46](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一二《法制·婺源民情之习惯·从团体上观察民情》。
[47]同上,卷一二《法制·婺源绅士办事之习惯·属诸事者》。
[48]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志·义行》。
[49]民国《祁门倪氏族谱》续卷《望铨公启垣公两世合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