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清徽商不仅能依法行事、守法经营,恪守童叟无欺的商业信条,而且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理。由于受传统农本商末观念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包括徽商在内的商人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官府牙侩敲诈勒索,地痞无赖欺行霸市,合伙人毁约撤资等行为,都给商人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商人大都采取消极从命的方式逆来顺受。徽商则不然,他们在利益受损时,更多的则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明代崇祯六年(1633),经营典当业于江宁的徽商王竹,在所雇帮工谢尚念监守自盗,将典当铺货物衣食计银300余两席卷而逃的情况下,不是凭借个人力量或雇人以武力解决,而是借助法律武器,依法向江宁县衙禀告。最后由江宁县衙出具拘捕罪犯的通缉令,责成沿途官府协拿逃犯。该通缉令原文如下:
应天府江宁县为恳恩给批获究正犯事。据民王竹禀称:□□□□□□县前往开典,输饷应卯,蹇雇工恶谢尚念在店掌管。讵恶不法,□□□□□盗卷衣饰货物,计银叁百余两逊走,不知去向。随鸣邻甲刘文举等证,缉捕无踪。切思小民血本,工恶盗逊,律难轻纵。伏乞天恩作主,彰法准赏,广获批文,以便捉获投充追赃正罪等情。据此,拟合给批缉拿。为此,批付原禀王竹即便执此,前往徽州等处缉拿,得获随禀。所在衙门添差解赴本县,以凭审究正罪,去役亦不得藉此生事。未便,须至批者。
右批给付王竹。准此。
崇祯陆年柒月廿六日给县定限次月[31]
徽州典商王竹手持江宁县衙批给的缉拿逃犯的批文,前往徽州等地缉捕逃犯,并得到沿途各地官府的协助。这是徽商法制观念强化、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尽管囿于资料的限制,我们尚无法得知罪犯谢尚念最终是否被缉拿归案,但典商王竹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的确是很值得肯定的。尽管王竹的所作所为,还只局限于依法保护个人的权益,但实际上,作为一支“重宗义,讲世好”[32]的地域性商帮,徽商不仅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而且在同伙或乡族的群体利益受损时,也能挺身而出,据理力争。清代芜湖榷关邓主事于正税之外,巧立名目盘剥该地坐商行贾。对邓主事之苛政,众客商多是敢怒而不敢言。但客居芜湖、向以仗义行侠著称的徽商吴宗圣则不然,他为了讨个说法,不顾艰辛,毅然只身前往北京,控告邓主事的非法行为。在历经一番波折后,最高统治者终于“下旨,差官按实拿问”,[33]将胡作非为的邓主事革职查办。吴宗圣只身赴京告状的义举,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为芜湖商界铲除了一大公害,从而保护了芜湖各路商人的合法权益。而婺源茶商李登瀛在前往广东经商途中在江西被盗后所采取的敦请当地官府“勒石通衢”最终使“商旅于安”[34]的做法,则更是徽商依法保护商人群体利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汉口是明清时期闻名遐迩的商业重镇,也是徽商的主要聚居地。为促进同乡之间联系,保护同乡商人的利益,旅居该地的徽商曾于清初共同集资兴建了新安会馆。康熙年间,徽商决定拓宽通往会馆的道路,并“开辟马(同‘码’)头,以便坐贾行商之出入”。但这一动议触犯了当地土著居民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的抵制,最后形成了官司之讼。汉口徽商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先后“兴讼六载,破资巨万,不能成事。以致力竭资耗,而祭典缺然”。这场官司最终拖到雍正十一年(1733)才告以结束,结果,徽商不仅赢得了诉讼,而且“置买店房,扩充路径,石镌‘新安街’额,开辟新安马头,兼建魁星楼一座,为汉镇巨观”。[35]
徽州是明清时期著名的文献之邦,向有“东南邹鲁”之誉;徽州又是“民习律令,性喜讼”的“健讼”[36]之地。因此,从这里走出去的徽商不仅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虽“贾而好儒”,而且拥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懂得依法行事、守法经营的道理。这是同一时期其他地区的商人或商帮所不具备的。尽管明清徽商法制观念中的“法”还是带有很大局限性的封建法律,但通过对这一法律的遵守和利用,徽商还是在商业活动中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对此,我们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注释】
[1]万历《歙志》传卷一○志二○《货殖》。
[2]《欧阳文忠公全集·居士外集》卷一一。
[3]《唐明律合编》卷二七《明律卷第九·户律六·钱债》。
[4]《大清律例通考》卷一四《户律·钱债》。
[5](明)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四。
[6](明)汪道昆:《太函副墨》卷四《汪处士传》。
[7]同上。
[8]道光《济阳江氏族谱》卷四《明处士世俊公传》。
[9]康熙《徽州府志》卷八《营建志下·蠲赈·金声与徐按院书》。
[10]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册,第27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2]《清光绪二十二年江永泰停业告示》,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13]《大明律附例》卷五《户律·田宅》;《大清律例通考》卷九《户律·田宅》。
[14](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二六《〈知新录〉记徽俗二则》。
[15](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www.xing528.com)
[16](清)佚名:《治浙成规》卷一《买卖田产推收过户止令庄册人等照业户开付字号盽段亩数随时注册推收严禁验契推收勒索并禁汇总大收诸弊以免民累》。
[17]弘治《徽州府志》卷一《风俗》。
[19]民国《丰南志》第四册《良宦公六十序》。
[20]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六《人物·义行》。
[21]嘉庆《燉煌洪氏统宗谱》卷五九《辑五先生传》。
[22]嘉靖《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八《逸庵许公行状》。
[23]光绪《婺源县志》卷三三《人物·义行》。
[24]黄彰建编:《明代律例汇编》卷九《户律六·钱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民国六十八年版。
[25]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
[26]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
[27]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
[28]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
[29](明)陈良谟:《见闻记训》。
[30](明)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七三《程神保传》。
[31]《明崇祯六年江宁县批捕示》,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32]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33]道光《徽州府志》卷一三《人物·义行》。
[34]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四《人物·义行》。
[35]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观察蘧园公事实》。
[36](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二《两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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