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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家庭亲子教育责任及类型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徽州的这些累世同居共爨的大家庭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明清时期徽州家庭的真正主体类型,是主干型与核心型的小家庭。子女是明清时期徽州家庭中的又一主要成员,未成年的幼子,家长有教育其做人成才的责任与义务。

徽州家庭亲子教育责任及类型研究

一、明清徽州的家庭

(一)徽州传统家庭的主体类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宗族的团体单位。它是由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共同体。[1]具体到徽州,有的学者将明清时期徽州的家庭概括为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社会基层组织。”[2]强调夫妻和子女关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定义符合现代家庭的基本要求,而强调父系血缘和财产关系,这对以徽商而著名的徽州地区而言,似乎更为切合实际。

从国内外有关家庭的分类来看,我们大体上可将传统徽州的家庭分为主干家庭、核心家庭、残缺家庭和累世同居的联结家庭等类型。由于徽州宗族观念较为浓重,因而,以父母与子女同居共食的主干型家庭、以父母与未婚子女同居共爨的核心型家庭,以及以祖孙三代或多代同居共爨的联结型家庭(或称“大家庭”),是传统徽州家庭类型的主要构成。在徽州,由于明清至民国时期,佃仆制顽固存在,因此,我们也将佃仆视为徽州家庭成员特别是地主家庭成员中的特殊一员。[3]

那么,在明清徽州社会中,上述4种类型的家庭,哪一类家庭占据着主导地位或者说是主要的家庭类型呢?累世同居共爨的联结型大家庭,一直是封建统治者提倡和表彰的典范,如江州德安陈氏因累世同居共爨,自唐宋以来屡屡被朝廷旌表为“义门”。在徽州,累世同居共食的家庭也不在少数,如早在南朝时期,歙人鲍安国就是“富甲一方,田置六邑,宗族三百余口同爨”[4]的大家庭。北宋真宗时期,婺源汪廷美也“聚众数百口,旦暮食必同席”。[5]宋仁宗时婺源王德聪“一家五千指,同居七十余年”。[6]明代歙县岩镇人程相,其家“数百余指同爨”。[7]清代歙县方统来也是“五世同居”[8]的大家庭。徽州的这些累世同居共爨的大家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此类家庭并非徽州家庭结构中的主体。在徽商大量外出、社会急剧变迁的明代中叶以后,徽州这种同居共爨的联结式共祖大家庭,正在不断的减少,大家庭的共产正在为小家庭的析产所取代,兄弟或父子等家庭成员在经商和财产方面的纠纷与矛盾,正在动摇着大家庭的经济基础。至清末,连一向民风淳朴的绩溪,或大家庭或小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已使同居共爨成为无法实现的理想。“我绩析产者十之八九,共产者不过百分之二三……然兄弟叔侄之析产者,商铺仍合赀。不肖者彼此妒忌,大都貌合神离”。[9]

从徽州历史上父子、叔侄、兄弟之间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田宅买卖交易、钱财借贷典当,以及明清以来分家阄(关)书的大量存在的情况来看,徽州的联结式同居共爨的共祖大家庭正在日益减少。因而,明清时期徽州家庭的真正主体类型,是主干型与核心型的小家庭。

(二)明清徽州家庭的内部结构

明清时期,徽州家庭的内部成员大体上呈金字塔状结构,高居金字塔尖的是家长。家长不仅掌握着整个家庭的田宅、钱物等经济命脉,而且控制着家庭成员的日常活动,特别是经济行为。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家长制统治下,儿女的婚姻大事,都受着家长的强行支配。当然,作为一家之长,在社会发生急剧变迁之时,也深感治家的艰难,地处祁门善和的程氏家族即在《窦山公家议》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家国一理,齐治一机,况国易而家难,家之齐者尤难乎。”为使家庭保持稳定,维护家长的权威,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迫切。为此,程氏家族拼命地强调家长的权威,要求家族所有成员,“凡事属兴废大节,管理者俱要告各房家长,集家众,商榷干办。如有徇己见执拗误事者,家长家众指实纠正,令其即行改过。如能奉公守正者,家长核实奖劝,家众毋许妄以爱憎参之,以昧贤否”。[10]家长对内管理家庭成员的共同生产与生活秩序,维持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对外以家庭名义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与邻里之间的纠纷,承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差役。家属以及寄养在本家的佃仆等成员,一律在家长的统一管辖下,按尊卑、长幼、男女的等级次序各行其是。

子女是明清时期徽州家庭中的又一主要成员,未成年的幼子,家长有教育其做人成才的责任与义务。“若人家有子孙者,用心教训,则孝顺和睦相延不了,读书者可望争气做官,治家者可望殷富出头,就是命运稍薄者,亦□立身学好。如树木枝干,栽培不歇,则所结果子种之别地,生发根苗,亦同甘美,是光前裕后第一件事也”。[11]祁门《平阳汪氏族谱》也在《家规》中告诫家长要教训子孙,云:“小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身为祖父,不能教训子孙贴,他日门户之玷,岂是小事?但培养德性,当在少年时。平居无事,讲明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的道理,使他闻善言又戒放言、戒胡行、戒交匪类,无使体披绸绢、口厌膏粱。其有天性明敏者,令从良师习学。不然,令稍读书,计力耕田亩,毋误终身可也。”[12]成年男子,或读书入仕,或经商力田,总之以各安生理为要。对女子,家长要教以闺门礼仪,严男女内外之别,做到“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丧非祭,不相授器。男女相渎,便非佳事。须要慎闺门、别嫌疑,非同父子侄,不得穿房入户”。[13]

对家中老人要待之以孝,使其颐养天年。对奴仆、佃仆和婢女,要严尊卑等级名分。在卑幼尊长关系的处理上,徽州特别强调“卑幼不得抵抗尊长,其有出言不逊、制行悖戾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众叱之”。[14]

在明清徽州的家庭中,除佃仆、奴婢的地位卑贱以外,妇女的地位也十分卑微,很多家庭在管理家庭的《家规》中,都对妇女的言行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在其80条《家规》中,有关妇女的规定就达19条之多,其中既有关于长辈主母、少母的规定,也有晚辈子女、媳妇以及诸妇的详细规定,其内容涉及到言行举止等各个方面。《家规》明确歧视妇女,认定“女子小人,最能翻斗是非”,因而谆谆告诫家长和家众,“切不可纵其往来,一或不察,为祸不浅”。[15]歙县潭渡黄氏家族家长,在《家训》中明确教训妇女,“使之安详恭敬,俭约操持。奉舅姑以孝,侍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抚子女以慈。内职宜勤,女红勿怠,服饰勿事奢华,饮食莫思饕餮,毋搬斗是非,勿凌厉婢妾,并不得出村游戏,如观剧、玩灯、朝山、看花之类。倘不率教,罚及其夫”。[16]徽州妇女社会及经济地位的卑微,其直接源于程、朱尤其是朱熹理学关于三从四德的强调,即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徽州节烈妇女数量之多,是其他地区所罕能与比的,故有“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17]的记载。

(三)明清徽州家庭的某些惯制

明确了明清时期徽州家庭的基本类型和主要家庭成员结构以后,我们再来对明清徽州家庭中的某些习俗和惯制进行剖析。

1.家世

家世是家族世系主要职业特征所标志的社会地位,明清时期徽州的家世通常是指家族的世业或门第、门祚,如官宦人家、世代为农、书香门第、祖传名医、世仆等。职业或特定的地位与身份一旦确定,往往世袭不变,尤其是地位卑贱的佃仆、奴婢,其家世一般是很难改变的,“奴而兼佃户者,即退佃而名分永存”。[18]黟县“严主仆之分,数世不更其名,一投门下,终身听役,即生子女,一任主为婚配”。[19]“徽俗重门第,凡仆隶之裔,虽显贵,故家皆不与缔姻”。[20]即使是日后致富或入仕,其仆人的身份和地位都不能改变,“即其人盛赀积行作吏,不得列上流”。[21]明清时期徽州这种顽固的家世观念,严重阻碍了其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使世仆失去了进取的意志,以致有所谓“仆生不值半文”[22]的谣谚。我们在徽州的古民居调查时,经常能看到一些如“累世簪缨”(存歙县呈坎)、“大夫第”(存黟县西递)、“父子进士”、“同胞翰林”等牌匾,这些牌匾事实上就是这一家庭或家族家世的标志。(www.xing528.com)

当然,良好的家世往往赢得人们的尊重,如“医学世家”、“书香门第”、“将门之后”等,由于这些家庭或家族的家世,具有受人们尊重颂扬的积极的一面。因而,这是值得弘扬的家世。相反,还有一些家世受到人们的鄙夷、厌恶,如历史上的奸臣、降将、贪官污吏、地痞流氓,则受到人们的唾弃,如明末歙县有一户人家“父母兄弟皆以拐骗为生”,[23]这类家庭的家世将永远受到人们的唾弃。家世的习惯势力及影响很大,可以说,这种源于封建父系大家族“血通论”的家世观念,至今仍有许多市场。

2.家产

徽州的家庭以主干或核心家庭为主,其上有房,房上有门,门上有族。家有家长,房有房长,门有门长,族有族长。家产是指家庭的私有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不动产的土地、山场、房屋和动产的金钱银两、生产和生活用具。在私有制下,家产是家庭的物质基础,是家庭赖以维生的命脉所在,家产的多寡决定着家庭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地位。

在明清徽州家庭中,家长对家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在家庭财产继承和处置方面,徽州一般由家长或父母主盟,以分家阄(关)书的方式,实行诸子均分制,所谓“父业子分,兄弟均分”。[24]这主要是按照当时的封建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大明令》和《大清律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儘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25]不过《大清律例》又增加了户绝财产的继承《条例》,云:“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26]在家庭财产处置与继承上,明清徽州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极其有限的。通常情况下,妇女无权处置家庭财产。但亦有例外,如在丈夫去世、丈夫在外经商或游学经年不归或家中发生意外变故等情况下,徽州妇女(主要是祖母或母亲)往往可以以主盟的身份,对家产特别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买卖、转让或分割。[27]

3.家务

家务是指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事务。开门7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都属于家务的范畴,这其中既有饮食、衣服、起居等家务劳动,也有社交往来的安排与应酬。家务习俗是家庭习俗惯制中最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内容。

在明清的徽州家庭中,家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亦因此成为家务习俗的主要传承者。据史料记载,宋、元、明、清以来,徽州的妇女相当勤奋,吃苦耐劳,不仅操持上述各种家务,相夫教子,而且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如采茶、砍柴、舂米。他们衣着俭朴、饮食吝啬,在歙县,“妇女尤勤勉节啬,不事修饰,往往夫商于外,所入甚薄,数口之家,端资内助,无冻馁之虞”。[28]徽商之所以能够取得空前成功,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与徽州妇女勤俭操持家务、勉力维系家业的“内德”分不开的。所以,嘉靖《徽州府志》说:“女人尤号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针治隖纫绽。黟、祁之俗织木棉,同巷夜从相纺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徽俗能畜积不至尾闾者,盖亦由内德焉。”[29]

除勤苦操劳家务、维系家业之外,明清徽州妇女还被家长或宗族族长赋予其他必须恪守的诸多清规戒律,即“必须安详恭敬,奉舅姑以孝,侍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无故不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出之……妇女宜恪守家规,一切看牌、嬉戏之具,宜严禁之,违者,罪家长”。[30]徽州妇女在家务操持中的勤俭节约、主内不主外的习俗,作为一种传统,至今仍普遍存在于徽州各地乡村。

4.家教家法

徽州向有重文兴教的良好传统,注重子女的教育,是明清时期徽州普遍存在的一种家庭习俗惯制。在徽州人的心目中,“承先裕后,励学为先”。[31]因而,各个家庭几乎都对子女教育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有的甚至不惜在家族的族规家法中予以强调。如休宁茗洲吴氏家族就在《家规》中明确要求:“子孙自六岁入小学,十岁出就外傅,加冠入大学。当聘致明师,训饬以孝弟忠信为主,期底于道。若资性愚蒙,业无所就,令习治生理财。”[32]

在徽州人对子弟教育的重视下,一批学者名儒开始把精力投向蒙学和小学教材的编纂上,如明初名儒朱升即专门编纂了《小四书》,以其作为蒙学的教材。除蒙学、小学外,徽州各地各级各类学校也大量兴起,“当其时,自井邑田野,以至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有书史之藏”[33]在婺源,虽“十户之村,不废诵读。”[34]在绩溪登源龙川,明代著名军事家胡宗宪自幼即受到家庭和学校的良好教育,5、6岁时,其母即授以纸笔,“训以千文、小学”,并“每以古今哲人饬励之”。[35]至7岁以后,父母还专门“筑室为延师”[36]以教育之,正是在这一良好的家教氛围熏陶下,胡宗宪才最终成为捍卫明朝海疆的栋梁之才。

明清时期,徽州的家庭和家族为鼓励子弟读书入仕,往往专门辟有膏火田、学田或专门出资资助贫困家庭子弟读书,如休宁茗洲吴氏家族就在《家规》中,对贫困家庭子弟做出资助读书的规定,云:“族中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植得一个两个好人,作将来模楷。此是族党之望,实祖宗之光,其关系匪小。”[37]

家教的育德育才是社会教育的基础,事实证明,徽州历史上的家教是成功的,它直接净化了徽州的社会风气,促进了徽州社会的进步。

明清时期徽州的家法是十分严厉的,几乎每一个家庭或家族都有自己独立的家法以约束家庭成员,著名的有休宁的《茗洲吴氏家典》、祁门的《窦山公家议》和《文堂乡约家法》等。这些家法大都经过当地官府的认可,具有一定的民间习惯法的性质。内容涉及家庭和宗族的管理、生产和生活的组织、尊卑长幼等级秩序的维系、家庭或家族子弟的教育、和睦乡邻的强调、扶贫济困的举措、皇粮国税的劝纳、危害社会行为的惩治、祠堂坟墓的保护以及各种陋俗的革除等。应当说,历史上徽州的家法规定是全面的、具体的,它构成了徽州家庭或家族民俗的主要内容,有些内容至今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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