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化是一种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强烈凝聚力的区域文化,她虽产生并植根于徽州,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徽州。在扬州、汉口、苏州、杭州、景德镇、南昌等徽商聚居地,徽州文化有着广泛的传播市场。徽商身上很多优点甚至缺点被与之接触的人士广为传播,如徽州“健讼”的民俗文化,就是在徽商与江西商帮的交往中为江西商帮所接受和传播的,“江右人外出亦多效之”,[38]以至在江西亦逐渐形成了“健讼”的风气。徽州文化的凝聚力集中表现在外出经商的徽商身上,如清初聚居汉口的徽商为扩大新安会馆的规模,同当地土著发生了纠纷,兴讼六载,徽商集中全力,甚至将会馆祭祀费用耗尽,结果还是把官司打输了。但徽商并未气馁,40年之后,徽商积聚力量,卷土重来,最终赢得了官司。所以当时在汉口有一句流行很广的口头禅,叫做“哪怕你湖北人刁,徽州人要买断你汉口的腰”。[39]
正是由于徽州文化有着如此丰厚的底蕴和内涵,所以,自20世纪40年代,海内外学者就注意到了对包括徽商在内的徽州历史文化的研究,并推出了一批颇有力度的研究成果。进入80年代,徽州文化日益引起海内外更多学者的强烈关注,以徽州社会经济史特别是明清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为主体,综合研究整体徽州历史文化以及徽州人活动(含徽州本土和域外)为对象的徽学,正在发展成为一门独立而新兴的专门学科。
目前,徽学研究领域已经由当初对徽商、徽州佃仆制和徽州契约文书等的研究,逐渐扩展并延伸至对徽州整体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的研究。随着这一研究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有力度成果的相继推出,相信我们会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与文化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现在奉献给大家的这本题为《明清徽州社会研究》的拙著,集中了我十多年来学习和探讨徽学的大部分成果。整部著作由7编组成。现在择要将其内容介绍如下:
社会史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海内外史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作为社会史研究的典型区域,明清徽州社会史尤其具有范本的意义。这不仅因为数十万件具有连续性、具体性、真实性、典型性的徽州原始契约文书的发现和包括千余种家谱等文献资料以及大量文化遗存的存在,为明清徽州社会史提供了最全面的资料条件和优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明清徽州社会史的深入剖析和研究,可以深化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发展一般状况的认识。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制的顽固存在和准基层组织的运作形式,徽商经营的巨大成功,作为明清封建王朝主流意识形态和徽州社会指导思想的程朱理学,在一定程度上说,都具有全国性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徽学研究才具有了范本和样式的价值与作用。诚如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所言:“徽州研究的大特征可以说还是其丰富的资料。包括徽州文书在内的庞大的资料的存在,使得对以往分别研究的各种课题做综合性研究成为可能。这些课题如土地所有关系、工商业、宗族和家族、地域社会、国家权力和地方行政系统、社会地位和阶级以及思想、文化等。它也可以纠正局限于具体课题研究中易于产生的失误。而且,这些资料是延至民国时期的连续性资料,给我们提供了考察近代社会和近代社会连续不断的中国社会的特性及其变化的重要线索。”徽学研究的意义大概就在于此。
因此,本书围绕明清徽州社会展开讨论。但考虑到研究主题自身的客观发展过程,因此,一些专题的研究在时间上还适当地向前或向后作了延伸。
第一编是明清徽州的社会变迁。该编分别考察了明清徽州社会变迁的过程和变迁中大众心态的变化,另外还以祁门六都社会变迁为例,详细考察了徽州宗族聚居村庄的社会变迁历程,从而在整体和个案上,对包括明清在内的历史时期徽州社会变迁的完整过程进行了复原和再现。
第二编考察的是明清徽州的社会结构。该编从明清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结构、徽州的乡约与会社入手,着重对明清时期徽州的阶层社会结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深入了解明清徽州家庭结构和财富积累的综合形态,本编还以明代祁门谢氏家庭契约文书个案剖析为例,具体论述了明代徽州家庭结构和财富积累的动态过程。事实上,这一探讨更多地回答了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和乡村社会中精英在包括家庭、宗族和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第三编是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徽州社会研究的专题探讨。徽商不仅是明清徽州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由于其在整个明清经济和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徽商研究更具有全国性的意义。该编重点考察了明清徽商的经营方略和法制观念以及徽商对明清徽州公益事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慈善事业的支持与捐助行为。认为,灵活的经营方略和良好的商业道德固然是徽商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但强烈的法制观念在徽商经营致富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徽商对明清时期包括捐助学校教育、兴修道路桥梁等徽州社会公益事业和设置义仓、族田以及赈济灾荒等社会保障与社会慈善事业等方面,大都是乐此不疲、慷慨资助。徽商的这些义举,对明清徽州社会与文化的良性发展和互动,应当说功不可没。
第四编则重点考察了明清徽州民俗与徽州社会。民俗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明清时期,作为一个山隔壤阻的山区,其民俗自有其区别于其他地区的诸多特征所在。该编以明清徽州山区经济民俗和信仰民俗为中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明清徽州经济民俗和徽州人信仰世界的深刻内涵。
第五编主要研究明清时期徽州的法制与社会。徽州素有“健讼”的传统,那么徽州人如何健讼?健讼的过程与结果怎样?本编利用明清时期徽州大量的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例和原始法律文书资料,重点论述了明清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的内容、处理程序及其社会作用等问题。本编还对明清时期徽州讼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作为民间习惯法的徽州乡规民约,作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第六编是关于明清时期徽州社会问题的研究。明清时期,伴随剧烈社会变迁的持续进行,徽州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也更加突出。该编着重论述了明代徽州地痞无赖的表现形式及其对徽州社会的影响,明清徽州的赌博问题及其地方官府、乡里组织对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对清代中期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治安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等社会问题,本编也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探讨和研究。
第七编主要从徽州文书文献等角度,对明清徽州社会史研究中的原始契约文书、碑刻金石资料和重要文献,进行了分类、剖析与阐述。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有关明清徽州社会的论述绝大部分系作者的一家之言。尽管这些专题探索和研究,还很幼稚,资料使用上还有种种不足。个别专题,考虑到前后的照应关系,甚至突破了明清时期的时间界限。但是,这些专题研究,毕竟倾注了自己十多年来的心血。因此,如果拙著能够对徽学研究的发展和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史研究有所推动和促进的话,那将是作者感到十分欣慰的事情。
【注释】
[1]《王国维遗书》第五册《静庵文集续编·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发见之学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2]参见周绍泉:《从甲骨文说到雍正朱批》,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8期。
[3]傅衣凌:《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序言》,载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8年版。
[4]姜胜利:《战后日本的明史研究》,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年第5期。
[5]陈学文:《论徽州商业资本的形成及其特色》,载《安徽史学通讯》1958年第5期。
[6]傅衣凌:《明代徽州庄仆文约辑存——明代徽州庄仆制度之侧面研究》,载《文物参考资料》1960年第2期。
[7](日)仁井田虸:《明代徽州的庄仆制——特别是劳役婚》,载《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家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
[8]叶显恩:《明清徽州佃仆制与农村社会》,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9](日)鹤见尚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译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5年第4期。
[10](日)森正夫等编:《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年版。
[11](美)约瑟夫·麦克德谟特著、卞利译:《徽州原始资料——研究中华帝国后期社会与经济史的关键》,载《徽学通讯》1990年第1期。
[12]《王国维遗书》第五册《静庵文集续编·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www.xing528.com)
[13]叶显恩:《徽州学在海外》,载《江淮论坛》1985年第1期。
[14](日)泷野正二郎:《2000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清史的研究之六——徽学·徽州文书与档案》,译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6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1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7]绩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绩溪县志》第1073页,黄山书社1998年版。
[18](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八《歙风俗礼教考》。
[19]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首《序》。
[20]参见张海鹏:《徽学漫议》,载《光明日报》2000年3月24日。
[21]康熙《休宁县志》卷七。
[22]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23](清)金声:《金太史集》卷四《与歙令君书》。
[24]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25]民国《歙县志》卷一《风俗》。
[26]嘉靖《新安名族志》卷首《郑佐序》。
[27](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一一《泛叶寄故老·杂记》。
[28]道光《休宁县志》卷一《风俗》。
[29]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首《序》。
[30](明)汪道昆:《太函集》卷五二《海阳处士金仲翁配戴氏合葬墓志铭》。
[31]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志·义行》。
[32]绩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绩溪县志》第1073页。
[33]道光《休宁县志》卷一《风俗》。
[35](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一《科举故事一》。
[36]康熙《徽州府志》卷一二《人物志上·儒硕》。
[37]乾隆《绩溪县志》卷一《风俗》。
[38](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二《两都》。
[39]曹觉生:《解放前武汉的徽商与徽帮》,载《史学工作通讯》195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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