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各国企业信用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从长期来说,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将会成为保证企业信用作用机制有效运行的主要方法。据此,我们认为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关键还应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入手。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子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发展必然受到全社会信用状况的影响。基于以上思路,本章将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社会信用体系两个不同的层次探讨解决我国企业信用作用机制不畅的对策。
第一节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从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两个主体入手。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及监管环境,从宏观层面引导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中介机构则应从完善自身业务出发,在微观层面落实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
一、政府部门的职责
1.加快征信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缺乏对信用信息采集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缺乏信用信息使用和披露的规范。基本法规的欠缺加大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的操作难度,特别在涉及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机密、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等问题时,征信机构往往陷入困境。
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快征信法规的建设。一方面,要建立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相关主体在信息采集和披露中的权利与义务,使征信机构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补充和修订诸如《担保法》、《破产法》等相关法规,妥善处理信用信息的保护和使用中的矛盾。
2.加强征信市场监管
目前征信市场存在多头监管,监管机构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组成,但由于监管职责不明晰,监管目标和监管内容不明确,这三大机构实际上均未形成针对征信行业的有效监管。
针对以上情况,政府应尽快确定征信业的主管机构,划分监管职责,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目标,实现对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征信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做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3.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反映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工商、海关、法院、税务等政府部门,然而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对外公开,使得大量有价值的信用信息被闲置;与此同时,征信机构动用人力、财力千方百计地搜索企业信用信息。以上现象的并存导致了信用资源的极度浪费。
因此,政府应着手建立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减少征信机构信息搜索的时间和成本,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发展。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信息管理。首先,应明确公共信息的范围,即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使用,哪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需要保护;其次,应明确公共信息数据的开放方式,即哪些信息可以完全开放,哪些信息只对特定主体开放;最后,应明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2)划分公共信息范围,制定信息披露标准。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电子政务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又缺乏统一的公共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公共信息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可比性和实用性。因此,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需要与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及信用中介行会组织共同讨论划分公共信息与私营信息的范围,制定统一的公共信息披露标准,使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信用信息得以连续、不重复地披露,并保证不同地区公共信息的披露在内容和格式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保证公共信息流通。公共信息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离不开政府在政策、资金及技术方面的投入。国家可以拿出部分资金鼓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例如,统计部门可以根据普查资料建立企业基本资料数据库,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的开展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建立企业诉讼数据库,银监会可以根据银行贷款收回情况建立企业还款状况数据库等。在各个部门独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公共的数据交换中心系统,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1.保持独立身份,确保信息质量
信用中介的职能决定了其需要保持独立的身份,以超然的态度公正地评价各个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信用信息需求方的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与会计、律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一样,信用中介机构独立性的保持是该行业保证其服务质量最重要的保障。
确保独立身份要求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评级机构,摆脱政府、监管部门和商业组织,以第三方的立场从事业务。此外,评级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及复核体系,确保由其评估的每一家企业的评级信息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扩大信用数据库,提高信息供给
正如前文所述,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资料数据库规模较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很难满足信用市场需求方的要求。因此,开拓大型信用数据库是提高信用信息供给的必由之路。
在数据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中,一方面要借鉴国外优秀同行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还要结合中国本土的国情,最大限度地提供适合各种信用信息需求主体的数据资料。
3.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掌握相当的信用评级专业知识,拥有良好的逻辑分析和数字处理能力,还需要其熟练地操作各种统计软件,以支持对信用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此外,信用评级人员还要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以维护信用评级的社会公信力和评级行业的整体形象。
专业的信用评级课程对信用评级人员的专业修养具有重要意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开设是培养评级人才的重要举措。对于在职的评级人员,则可通过短期培训,年度考核,经验交流、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后续的职业培训。此外,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在职业培训当中也应当发挥重要的组织作用。
第二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作为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良好的社会信用会对企业形成一种无形的、积极的压力,使其认识到遵守信用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性,从而促使其重视自身信用的积累和管理;同时,雄厚的信用基础也为企业信用的建立、维护和发挥作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www.xing528.com)
一、宏观层面的信用建设与完善
1.加强全民信用意识,夯实社会信用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道德、习俗、伦理规范、文化和意识形态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中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89),而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思诺,1976)。然而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要在短期内培育和加强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充分利用这一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就必须同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
首先,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诚信教育。通过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加诚信内容,举办诚信展览,公布诚信黑白榜,将诚信纳入衡量学生综合素质以及企业员工和政府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等措施,营造“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不断强化社会的信用观念。例如,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罚力度,真正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正式信用制度的反复演练必然会刺激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改变其行为方式,从而逐渐脱离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自觉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信用机制运行
从信用模式的国际比较来看,不论是采取市场模式的美国,还是采取公共模式的西欧,其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中都有十分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做支撑。从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现状来看,很多问题都出在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上。由此可见,作为对市场经济中信用主体行为的强制规范,法律法规在信用体系发展初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法规体系中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①失信与守信的边界。只有明确这两类行为,才能引导信用主体信用的经济行为,同时为鼓励守信、惩罚失信的良性信用机制的运行奠定基础。②可公开信息与不可公开信息的边界。正如前文所述,政府部门和征信机构在信用信息收集与提供环节会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企业和个人在提供相关信息时也会面临甄别这两类信息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必要对此做出统一的界定。③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合理划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漏洞,在一定限度内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④信用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一方面,使其业务活动受到法律的规范,为各个机构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执业准则的制定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使信用服务机构的相关活动的开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更好地发挥中介作用提供保障。
二、微观层面的信用建设与完善
1.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建立诚信企业文化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我国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要想改变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从企业的信用管理入手,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及企业文化三方面展开建设。
(1)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制度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制度建设应着重从企业信用风险的预防机制和控制机制的建立入手。
1)建立信用风险预防机制。首先,对于小额交易的经常性客户,要建立客户动态资信管理制度。针对本企业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建立企业内部信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息。要随时追踪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和控制,及时调整商业授信策略和额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客户信用不良所带来的损失。
其次,对于大额交易或涉及新客户的交易,要从客户信用调查、合同条款细节、结算方式选择、货物运输保险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不间断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采取措施。
2)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如果说信用风险预防机制侧重对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那么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则侧重对信用风险的事后处理。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主要指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它包括建立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记录制度、账龄分析与监控制度、赊销客户跟踪管理制度和拖欠账款催收制度。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解决企业所面临的交易对方的失信问题。
(2)培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人才。优秀的信用管理需要出色专业的人才。信用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要从培训和考核两个方面入手。
1)培训方面。要组织专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及财务、业务和销售部门的管理者学习相关的信用管理知识和业务技巧;选择优秀的信用管理人员参加信用管理理论研究和行业培训,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送部分员工到国外大型信用管理在职教育机构进行高级研修。
2)考核方面。不仅在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而且在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将信用管理知识作为职能考核的一部分,以物质方式或精神方式激励员工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甄别和处理的学习,达到提高相关人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3)营造诚信经商企业文化。我国的商业文化历来是讲信用、重承诺的。从两汉时期丝绸之路的开辟与繁荣,到明清两代晋商票号的兴起与普及,“诚信为本、以义制利”的商业理念成就了一批又一批名扬寰宇的商号。然而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出现了信用危机;而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企业又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先进企业技术、管理、创新等多方面的挑战。来自国外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内脆弱的企业信用要求中国的企业重新审视“诚信经商”的企业文化。
营造诚信经商的企业文化要求企业在进行经济交往的时候,自觉做到诚实信用、不欺诈隐瞒;要求企业把诚信放在文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将诚信体现在企业文化的字里行间;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从日常的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树立诚信的榜样;要求企业中的每一个人员都注重自身道德修养,不做失信于客户、失信于他人的事情;还要求企业有具体的信用惩罚和鼓励措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2.增强个人信用观念,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工作开展良好,200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试点工作、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今后在个人征信的发展上可以重点突出以下项目:身份识别、信贷和公共事业付费记录、公共记录、就业信息和消费行为。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可取自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部、信用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工商、税务、公、检、法、通讯供应商、其他社会服务部门等。为了提高该征信系统的实用性,个人身份的识别应唯一取决于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与银行账户号码三号一致。
(1)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对个人信用都有比较健全的评估和防范机制,银行通过对个人在消费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品格、信誉和收入等诸方面的考察,决定个人的信用等级以及授信程度。但是,银行单独开展信用调查和评估,成本大,并且无法与同业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建立一个社会共享、公平公正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可由政府牵头,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财税、金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共同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的评估,应当建立包括个人的详细信息(职业、职务和收入等),以及个人消费行为中的正反面行为在内的个人信用档案。通过信用评分卡评定消费者信用等级,银行可以向这些机构购买个人的信用信息。社会化的信用评估机构的建立对整个社会信息生产方式的改进将会产生巨大的作用。
(2)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市场”。个人建立了信用之后,信用就作为个人拥有的一项无形商品,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购买和消费制度就变得至关重要了。个人信用市场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颇广的系统工程。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的基础,也是不断完善、丰富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流。银行可以通过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查,确定是否放款和放款标准。因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就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比较可行的策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利用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以及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组建信息子库并相互联网,使各银行可以利用该信息网络及时了解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迅速确定能否向其贷款,从而节省双方的时间成本。
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为银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转换机制,可以使银行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量,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大大超过收益,迫使当事人不敢违约。当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准则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从而促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2)建立个人信用风险防范和惩戒制度。信用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有一整套完备的防范和惩戒制度为保障。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与个人信贷相适应的商业保险。我国在展开信贷业务时,应当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强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使银行、保险和借款人共同受益、共担风险,实现信用风险的合理转移。
对信用违约者采取制裁措施,也就是对不遵守个人信用的借款人采取惩戒措施,有助于全社会守信观念的提升,为开展个人信贷塑造良好环境。对于信用恶劣的借款人首先要对其施行金融制裁,例如,取消其借款资格,不允许其进行信用卡消费或透支。其次,采取社会信用制裁,例如,购物时必须采取一次性现金付款。最后,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则要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保护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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