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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研究的理论与实证成果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章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研究 ——一个博弈论的角度在前面的两章中,我们从实证的角度检验了企业信用与企业成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第七章 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研究
——一个博弈论的角度

在前面的两章中,我们从实证的角度检验了企业信用与企业成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但是,我们认为仅仅从实证角度说明企业信用与企业成长之间的关系是不够的,因此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说明企业信用对企业成长的作用机制。

既然信用能促进企业成长,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所有企业就应当在信贷关系中保持良好的信用形象,以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来帮助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正如绪论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这不仅意味着我国信贷关系中依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企业信用不良现象,同时也意味着企业信用作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无效率。

本章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的相关问题,包括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的原理以及现阶段企业信用作用机制无效率的深层原因。

第一节 博弈框架下的企业信用作用机制原理

信用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获得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的合约。研究信用问题也就是研究当前行为对未来收益(payoff)的影响。因此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获得长远利益而追求良好信用,这是长期动态博弈的结果。

一、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研究的思路

当代较早将博弈论方法引入信用问题研究的是Lazear,他通过一个博弈模型讨论了企业雇用关系中的信用问题,引导人们从一个更微观的角度去理解企业信用问题。这之后的Fama(1980),Rader(1981),Holmstrom(1982)均是从企业雇用关系的角度去研究企业信用问题。他们都试图说明,信用作为一个重要因素通过不同的机制可以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形成一个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均衡。

但是,能够说明信用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和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的经济学模型是由Kreps(1982)等人发展起来的KMWR信用模型;KMWR信用模型通过将不完全信息引入有限次重复博弈,论证了在不完全信息的有限次重复博弈情况下,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多(T> 3),博弈双方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就会在有限次博弈中形成合作。随后在KMWR信用模型的基础上,Kreps(1990)从信用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资产而提供激励的角度拓展了模型,试图解决KMWR模型在博弈结束前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沿着这个思路Tadelis(1999)和Mailath& Samuelson(2001)又对Kreps(1990)的模型进行了拓展。

关于信用作用机制的研究也有从其他方面进行阐释的,像张曙光(2001)和张维迎(200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信用作用机制。但是我们将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研究企业信用作用机制的相关问题。

二、企业信用作用机制模型——KMWR模型[1]

由于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囚徒困境表明只要博弈的重复次数是有限的,那么唯一的子博弈纳什精炼均衡就是在每次博弈中选择静态均衡,也就是每次都选择不合作。而这和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合作现象是相违背的,Axerlrod(1980)也通过试验证实了即使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合作均衡也是可以存在的。下面我们将通过把不完全信息引入有限次重复博弈,为有限次博弈中的合作均衡提供一个解释。

1.模型假定

(1)参与者1(这里假设有两个参与者:参与者1、参与者2)以概率p选择“以牙还牙”[2](Tit for Tat)策略,以概率1-p选择完全信息重复博弈中的任意可行策略,当然也包括“以牙还牙”策略;那么当参与者1偏离“以牙还牙”策略时,参与者1是理性的,就称为参与双方的共同知识,但是在这之前,只有参与者1知道自己是否是理性的。

(2)参与双方进行的是“囚徒困境”博弈,参与者之前的行动是共同知识。

(3)双方的支付(payoff)矩阵为(见图7-1):

假设a> 1,b< 0,并且a+b<2,这样保证了此阶段的博弈是一个囚徒困境。其中,a、b分别表示相应策略组合的支付。

图示

图7-1 支付矩阵

2.模型作用机制

首先考虑一个两阶段博弈的情况(T表示阶段数)。从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开始,最后一个阶段对于博弈双方来说是完全信息的,因此参与者1和参与者2均会选择不合作(U),由于参与者2在最后一次博弈中肯定会选择不合作,那么对于理性的参与者1来说,在第一阶段中没有任何动机去选择合作(C表示合作),则“以牙还牙”策略就应当是“合作”。最后需要确定的就只有参与者2在第一阶段的行动X。上述情况可以表示成表7-1。

表7-1 两阶段博弈的行动决策

图示

若X=C,参与者2的期望收益为:p+(1- p)b+ pa;若X=U,则参与者2的期望收益为:pa;那么参与者2在第一阶段选择合作,如果

图示

由于参与者1没有任何动机偏离(U,U)这一策略,因此只要满足式(7-1),合作均衡就能在第一阶段出现,这个均衡可以表示为表7-2。

表7-2 两阶段博弈的合作均衡

图示

下面将两阶段模型扩展到三阶段,在式(7-1)成立的条件下,三阶段博弈的最后两个阶段和上面分析的两阶段模型是一样的,需要分析的是第一阶段双方的行动决策。将这个三阶段博弈表示成表7-3。

表7-3 三阶段博弈的行动决策

图示

对理性参与者1来说,若Y=C,参与者1的期望收益为1+ a;若Y=U,参与者1的期望收益为a,由于1+ a> a,显然Y=C。

对于参与者2来说,若X=C,参与者2的期望收益为1+ p+(1- p)b+ pa,若X=U,则参与者2必须在T=2时决定是否选择合作,若参与者2在T=2时选择合作,则参与者2的期望收益为a+b+pa。因此参与者2不会偏离(C,C,U)必须满足

图示

若参与者2在X=U的情况下,第二阶段依然选择不合作,则参与者2的期望收益为a。因此参与者2不会偏离(C,C,U)必须满足

图示

因此在给定式(7-1)、式(7-2)和式(7-3)成立的条件下,可以得到一个三阶段囚徒困境博弈的精炼贝叶斯均衡(Perfect Bayesian Equilibrium),也就是上面分析的短期博弈中的合作博弈,它要求足够大的p值。如果p值大到足以支持短期合作均衡,那么它的值当然也可以支持长期博弈中的合作均衡。

正式地,如果a、b和p满足式(7-1)、式(7-2)和式(7-3),则对任意有限的T> 3,在T次重复博弈中存在一个精炼贝叶斯均衡,其中理性的参与者1和参与者2直到T- 2阶段之前都选择合作,而最后的两个阶段选择表7-2描述的行动策略。这就是KMWR所要表述的内容。

3.模型结论

KMWR模型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每一个参与者在选择合作的时候都会面临被出卖的风险,但是如果选择不合作,就暴露了自己是非合作类型的(也就是上文里的理性的),从而也就丧失了长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假定对方是采取“以牙还牙”策略的,也就是合作类型的)。如果博弈的次数足够多,那么损失的长期合作收益就可能超过短期被出卖的损失,因此每个参与人都想在博弈一开始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形象,使对方认为自己是合作类型的,即使他本身并不是合作类型的。只有在博弈快结束的时候(重复博弈的最后两个阶段),参与人才会把自己建立起来的信用一次耗尽。[3]

因此,信用机制的核心就是:参与者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将抵挡一次背叛带来的短期利益的诱惑。这是因为重复博弈为参与者在非合作博弈中进行合作提供了可能性,而这在完全信息下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不完全信息下,参与者才会掩盖自己真实面目以获得合作带来的长远利益。在这种重复博弈中,任何的背叛行为都会造成合作的中断,进而给双方都带来损失。因此,博弈的次数愈多,参与双方建立起信用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就愈大。遵守信用带来的收益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而增大,博弈的结果就由(不合作,不合作)变成了(合作,合作),博弈结果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同时,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的私人信息逐渐变为双方的共同信息,使参与者的行动和决策建立在信息传递的基础上,从而突出了信息传递在信用机制发挥作用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二节 博弈分析框架下的企业失信原因

关于企业失信问题,国内许多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李新春(2000)将企业信用不良的原因归结为正式的契约难以在第三方(法院)约束下强制执行或在契约失败时难以对违约方实施惩罚。王大用(2001)则认为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是造成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耿立新和张辉(2001)则将造成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缺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以及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李国平、邓继斌、叶汉生(2001)则把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债权保护制度、信用监控力度及信用征信系统的滞后。

毫无疑问,上述因素是造成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重要原因。但我们要探讨的是,在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特殊时期是否还存在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企业不良的信用状况,以及导致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内在机制是如何形成的等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一、企业信用博弈分析

这是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在信贷过程中,参与双方分别为企业和银行。当企业守信时,双方均可获得收益H;当企业失信时,企业会获得额外收益αH,(α> 0)而银行则会损失αH。如果银行在企业不守信时,采取追讨政策,假设追讨成功的概率为P,则可以追回βH(β> 0)的收益,此时企业要承担βH的损失,而对于银行来说不管追讨成功与否,都要付出C1的追讨成本。

由于在多次信贷关系中企业信用表现的积累会影响企业的信贷资金成本,因此不能不考虑长期信用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假设在信贷中企业采取守信策略可以获得U的长期信用收益。此外,在这里还要考虑信贷关系中企业的退出成本(企业因为信用过差不得不退出市场的各种沉没成本、破产成本和机会成本)。如果企业采取不守信的策略,那么它在以后的信贷关系中就可能因为信用形象低劣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甚至可能面临因破产而退出市场的危险。在这里假设企业的退出成本为C2。还有,我们假设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为S,它制约着信用收益和退出成本对企业信用决策的效率。因为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程度越高,企业信用状况越容易为银行所了解,从而对其长期的收益产生越大的影响。

在上述的一系列假定下,我们可以据此来探讨企业在博弈过程中策略的选择,企业根据其期望收益值决定在信贷关系中采取守信策略或是失信策略。

如果企业采取不守信策略,则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采取在交易过程中不守信的策略且银行进行利益追讨(此策略表示为W1),此时企业的期望收益为:E(W1)=H+αH- SC2- PβH;二是企业采取在交易过程中不守信的策略且银行不进行利益追讨(此策略表示为W2),此时企业的期望收益则为:E(W2)=H+αH- SC2

如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守信的策略(此策略表示为W3),其期望收益为:E(W3)=H+ SU

因此,当E(W 3)>{E(W1),E(W 2)}+,即S(U+ C2)>αH时,企业会采取守信的策略;当{E(W1),E(W2)}-> E(W3),即(α- Pβ)H> S(U+ C2)时,企业会采取失信的策略。

从以上分析结果可以得出:S、U、C2、P、β这几个变量越大,企业越容易在信用关系中采取守信的策略;α和H这两个变量越大,则企业越容易采取不守信的策略。

二、企业信用不良原因探析

从上文博弈结果得知,企业在信贷关系中采取何种策略主要受到信用制度因素(包括S、P、β、C1、U)、企业退出成本C2以及交易性质H的制约。由于H这个变量主要由信贷规模决定,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基本相似,不是造成不同国家企业信用状况差别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将其排除出讨论范围。探究我国企业信用状况不良的原因必须从信用制度因素和企业退出成本这两个方面着手。

按照制度主义学派的观点,制度包括非正规的规则(如禁忌、习俗、传统道德、宗教信仰和行为准则等)和正规的规则(包括宪法、法律和产权安排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信用制度应包括非正规的信用规则和正规的信用规则。非正规的信用规则应包括企业在长期经济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信用习俗、信用道德和信用行为准则等。而正规的信用规则主要指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规则,应包括信用法律系统、信用管理和监督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三个方面的内容。在非市场经济时代,非正规规则对人们的合作和竞争起到主要的约束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中对人们的行为起主要约束作用的是正规的规则。因此,寻找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应重点放在正规的信用规则上。

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的对企业信用关系约束的法律条文还不是很完善。同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企业信用法律确实显得不够完备,在一些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同时,即使已经制定的企业信用法律也存在条款不够具体难以执行的问题,这使得一些企业有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但即便如此,企业信用法律不完善也不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因为每个国家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国家制定企业信用法律来约束企业的行为,而企业总是在寻找法律的空子以便得到额外的收益。这也正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方面,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转轨经济的国家所面临的处境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企业信用法律不完善是造成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原因,但绝不是主要原因。

同样,在企业信用管理和监督系统方面,每个国家也面临相似的困境。在企业处心积虑地巧妙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由于执法机关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执法机关发现和惩罚企业这类行为的成本是高昂的。如果说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相对于经济转轨的国家有优势的话,也只是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在我国,即便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所引起的执法不严,也不能说明这是导致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这方面的影响毕竟是次要的。因此,企业信用管理和监督效率低下也不可能成为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根本原因。

然而,在信用信息系统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明显的。这就有可能是造成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重要原因。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而我国至今尚处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起步阶段,仅有少数企业的信用信息是比较公开的,大多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不公开的,这就使得在我国搜寻企业的信用信息变得相当困难,即使可以得到的话,其搜寻成本也非常高昂。企业在信用关系中的行为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企业之间的约束,二是执法机关的约束。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低下,来自于这两方面的约束力都大为降低。具体到信贷关系当中,一方面,由于银行难以获得信贷对象的信用信息或搜寻成本高昂,使得一些信用状况低劣的企业只需要通过更换借款银行就可以“成功”地获得融资而继续生存下去;另一方面,当企业违反信用法律的时候,执法机关也面临相似的信息困境,因此使得一些本应该遭受惩罚的企业得以幸免。信用信息的不可获得性或难以获得性严重影响了我国信用制度的整体效率。戴维斯和诺斯(Davis,L.& North,D.,1997)指出:制度安排即是支配经济主体之间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之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进行合作或竞争的方式。而这种“在结构之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改变个人和团体进行合作或竞争的方式”必须通过“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得每个人对其他人的行为反映都能做出准确的预见”来实现。因此,信用信息系统不健全是造成我国企业信用制度效率低下的“瓶颈”制度安排。

影响信贷关系中企业信用状况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退出成本。如果企业的退出成本比较高,比如企业知道其拖欠银行贷款的后果是高额的破产成本,那么一个理性的企业必然会选择守信的策略。企业的退出成本主要受到企业规模和品牌这两个因素的影响。通常企业规模越小,企业品牌知名度越低,企业的退出成本就越小。邱虹(1999)指出:我国500家最大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尚不及美国500家最大企业前三家之和。沈巍(1999)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显示:全国最大的100家工业企业销售额仅占全国工业企业销售额的16%,资产占17%。这意味着我国企业不仅绝对规模小,而且集中度较低。由于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才向市场经济过渡,许多企业发育成长的时间较短,因此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同样的原因也导致了我国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很低,目前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仍寥寥可数。企业规模小以及知名度低导致了目前我国企业的退出成本很低,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容易在信贷关系中采取不守信的策略。因此,现阶段企业的退出成本较为低下也是造成我国企业信用不良的重要原因。

总的来说,虽然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企业信用法律不完善以及执法不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解释了企业信用不良的现象,但造成我国现阶段企业信用不良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却只有两个: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尚不健全;二是我国企业退出成本过低。因此,解决问题只能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但是由于企业退出成本低下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发育时间短,因此短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一方面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增加企业的退出成本;而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使企业信用信息尽可能地公开。

第三节 信用中介机构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作用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是造成信贷关系中企业信用不良的主要原因。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又该如何改进呢?我们认为,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是解决企业信用不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信息不对称与失信行为

信息经济学把市场交易双方对市场信息拥有量的不对称性看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缺陷之一。这种市场失效通过两个典型的不诚实行为得以表现,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两类失信行为为我们分析信用中介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关键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类失信是“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或“掩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即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资源不对称,有些信息只有一方当事人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例如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过去有违约的“前科”,但银行对此并不了解。简单地说,“掩藏知识”就是“说谎”(Lying),即前文所称的“逆向选择”。

第二类失信是“掩藏行动”(Hidden Action),即签约时双方都了解有关信息,但签约后有一方可以利用对方不了解的签约后信息,采取“偷懒”或“不尽力”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简单地说,“掩藏行动”就是“欺骗”(Cheating),即前文所称的“道德风险”。

这两种失信行为最初都源于保险业,但现在已经在很多领域被广泛应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贷活动中,这两类失信行为通常会同时出现。

二、信息不对称与信用中介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建立中介机构。比如说,为了解决小额资金盈余者贷款的问题,出现了银行。作为资金中介的银行,通过吸收存款,集中众多小额的盈余资金,利用其对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方面的专业优势,将款项贷出,从而促进社会资金的有效运用。信用中介机构也是如此,他们作为联系信用资源需求方(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起着传递信用信息的桥梁作用,在信用信息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信用中介的存在和完善不仅对信贷关系中信用不良的企业具有约束作用,而且对那些自身信用良好的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不妨以Stiglitz和Weiss(1981)分析的信贷市场中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为例,说明信用中介在信用信息体系中的关键作用。根据Stiglitz和Weiss的基本假设,银行与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理性的银行通过控制信贷风险以使银行的收益最大化。若银行提高贷款利率,虽然一方面使银行收益增加,但另一方面会使成功申请贷款的最低风险水平上升,这样就会使部分申请贷款的低风险中小企业退出信贷市场,从而使申请贷款企业的整体风险上升,而这将可能降低银行的预期收益。这种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常常使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同时,作为急需资金并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评估和传递其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没办法在信贷市场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从而坐失良机。如果引入可以提供有关中小企业真实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并且信用信息定价合理,那么通过向中介机构支付部分费用,银行就可以找到一个贷款的定价区间,使得其自身既不必承担由“逆向选择”带来的高风险,又可以保证较高的收益。同时,中小企业也可以获得急需的贷款,从而达到“三赢”的局面。因此,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节 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主要问题

信用评估机构是信用中介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的信用评估产生于1987年,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当时的信用评估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之一,信用评估机构也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中介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1992年和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两家全国性评估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确定了9家评估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进行债券资信评估资格。1997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全球最大的资信评级公司——穆迪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同年8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等组建了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推进了中国信用评估业的国际化进程。截止到2007年9月,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增至100家左右。但总体来看,目前中国的信用评估机构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由其供给的企业信用信息远远不能满足信用需求者的需要,阻碍了我国企业信用机制的有效发挥。目前我国信用评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评估主体不独立,信息可信程度低

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评估机构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企业信用的评估不应受其他企业、债券发行者以及投资者的约束,也不应与被评估企业存在任何经济关系,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权威。在这方面,穆迪的经验值得借鉴:穆迪完全独立于任何政府、监管部门或商业组织,它从不沽售或买卖证券,不拿评级做交易,这正是其意见备受客户推崇的最重要的原因。

而我国的绝大多数评估机构是依附于事业或企业单位的一个部分。我国的信用评估机构从其组建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地方省市人民银行组建的;另一类是由商业银行组建的;还有一类是由各个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组建的。大部分评估机构都挂靠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虽然这些信用机构现在都已和原设立机构脱钩,但仍不能完全超脱与评估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无法或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立场。信用评估主体独立性的缺乏致使市场上现有的信用信息的可信度下降。

二、评估方法和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不可比

现阶段,我国各评估机构使用的信用评估方法及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沿用项目评估的方法体系,有的照搬西方的已有成果。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出台统一的范本,加之各个信用评估机构缺乏联系和交流,整个评估业的评估原则相当混乱,评定标准和数据指标的定量分析方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评级结果十分混乱。而且,各评估机构或银行的评级符号含义也大不相同,有的用AAA、AA、A三级设置,也有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给国内外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困惑。信用评估方法和标准的不统一使得整个信用评级市场支离破碎,信用资源不能共享,评估结果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这既不利于信用评估市场的规范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经济交往。

根据国际惯例,尽管每个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方式必然有所差异,但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发现,不同机构对同一企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差异并不大,也就是说,选择不同的评级机构进行企业信用评估并不会给投资者带来误解和困惑。国际上用来表示信用级别的符号也大同小异,例如,美国三大信用评估公司的债券等级符号,其可投资级别都划分为最高级、非常高等级、高等级、中等级四个级别;不可投资级别也都划分为低等级和冒险级两个级别。

三、公共数据开放度低,评估机构征信难度大

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也直接影响了企业信用机制的运行。在征信发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机制运行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

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的难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成为信用机制运行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所建立的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就是建有数据库,其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企业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除了这三大问题之外,我国的信用评估机构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比如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与国际信用评估机构所开展的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共同基金、资产担保证券、次级信用债券、固定利率债务等的评估业务相比,我国目前仅针对债券、贷款进行信用评估,其他业务尚未涉足。再如,专业的评估人才匮乏。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信用评估工作,其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评估人员既要有对宏观经济运行方向的把握,又要熟悉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观念,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在信用评级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信用评级机构面临如此多的问题,不仅仅使得银行和企业在资金配置上无法达到优化,还制约着我国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又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又会导致评级机构更难以发挥作用,银行和企业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最终使得社会经济陷入恶性循环。所以,如何建立独立运作、高效可靠的评级机构以及良好的社会征信体系是健全我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条件。

【注释】

[1]模型的主要理论参考Robert Gibbons,Game Theory for Applied Economist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这个策略主要强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仅有以牙还牙,还有投桃报李的意思。也就是说,一方合作不合作是取决于对方的行为的,对方合作则另一方也合作,对方不合作则另一方也不合作。

[3]由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P.372)相关内容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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