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听产业:欧洲一体化之路的重要支柱
实际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相对应的产业规制机构中并没有一个与“影视”完全对应的词汇,他们多使用的英文为Audiovisual,译为“视听”,具体包括四大部分:一.电影;二.广播电视;三.DVD/音像及其他扩展产品;四.新媒体(与影像音像结合的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结合基本同于中国普遍使用的“影视”概念。欧盟的视听产业简言之就是包括影视、音像唱片、视频游戏和各类网络视频在内的产业,其中电视业占整个视听业规模的2/3。欧盟理事会于布鲁塞尔会议238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发展视听业的决议》强调“数字时代视听政策的方针和指导路线对欧洲未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欧洲社会价值和意识形态,而且对欧盟一体化进程起到了建构和先导作用。”[37]
回顾欧盟的一体化之路,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和内部改革的深化,欧盟正在努力寻求代表欧洲作为多极世界中的一级发挥重要作用。当然,直到今天,欧盟在实现政治统一和外交防务统一方面,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如许多相当重要的成员至今未加入欧元区,成员国中还存在众多贸易争端……而欧盟的政治统一更是曲曲折折,未能获得实质进展。欧盟共同防务和外交谈判屡受挫折,欧盟成员在国际事务发言时各执一词,难于形成统一声音[38]。欧盟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发挥与其经济地位相应的作用。
究其原因,地缘经济的共同利益是欧盟最初成立的主要动力,其组织机构的松散决定它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国际秩序的构建不容易发挥重要作用,而只是起着欧盟国家间经济协调、文化交流和国际事务调节的作用。
近年来,欧盟开始注意发展文化组织的作用,积极促进欧盟国家之间和欧盟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马斯特利赫特条约》[39]第128条确定了共同文化政策的法律基础[40];此后2000年的《尼斯条约》、2001年的布鲁塞尔会议,2002年欧盟委员会普罗迪的“新加坡演说”等一系列政策、条款和声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欧盟共同文化政策框架。共同文化政策出台虽晚,却是欧盟内部分歧最少,争吵最小的事务之一,其推行步伐远远超过了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的发展。“欧盟之父”让·莫内曾在经历了共同外交与防务政策的多次挫折之后[41]感慨道:“如果能重新做起的话,我将从文化入手”[42]。事实上“文化欧洲”[43]的话题反映了一种共识,即欧盟的文化性质是其政治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是相辅相成。当统一体在政治和经济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断出现争吵时,文化欧洲是它们之间的“缓冲地带”。当然不可否认,欧盟加强文化欧洲建设的目的仍是为寻求更多的精神共同点和价值取向共识,以推进其经济政治目标的实现。
欧盟的文化产业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视听产业政策、书籍及版权政策、遗产保护与艺术政策、新媒体及媒体融合政策;其中视听产业政策是文化产业政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以电视为代表,不仅在传统媒体市场份额中保持着持续增长,而且由于数字电视的迅速扩大市场份额,电视成为整个视听领域乃至文化领域中传播领域最广、影响力最大、经济规模最大的传播力量。因此可以说视听产业是欧洲文化及社会价值最重要的建构力量,也是欧盟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支柱。
2.两个层面:欧盟层面和国家层面
欧盟的视听传媒规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欧盟层面(EU Level);二是国家层面(National Level)。规制体系,主要采用政策(Policy)和法规(law & regulation)两种形式。其中,政策由欧盟或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制定;法规由具有立法职能的机关制定,与政策比较而言,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确立程序较为严格。
其中欧盟层级的法规主要涉及三个领域:
第一是针对电视节目的跨界广播,节目内容及广告的规制,以《电视无边界》为核心;
第二是反垄断法领域,在“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大背景下,以保护影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基础的规制;
第三是对公共电视的规制,以《阿姆斯特丹法案》(Amsterdam Protocol)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保障公共电视体制的地位,作用和经济。
欧盟层级的政策最重要的有一项,即“Media”项目(自1990年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第三期),用以辅助欧洲视听产业建立统一市场内部的区域整合与互惠,同时保障其在欧盟外部市场的竞争力。
国家层级的传媒规制分项很细,一般欧盟各成员国都根据各自的特点有自己的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的政策法律。(www.xing528.com)
国家层级与欧盟层级两级规制的相互关系概括而言就是:原则统一,个性执行。欧盟层级具统一原则的指导作用,所有成员国国家层级的政策法规不允许与欧盟层级的相左,在此原则下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情制定具体执行规定。比如欧盟层级法律规定电视台必须保证至少50%的播出节目须为欧洲节目,而以法国在欧盟成员中历来以“高标准严要求”为代表,规定电视播出节目中不少于70%的播出节目须为欧洲节目。但部分国家如葡萄牙等就对规定的执行并不严格。
3.两场战争:产业战与文化战
“欧洲视听产业实际上是在打两场战争:一场是文化战,为了保持和提升文化的创造力和传播域;另一场是产业战,力图通过产业政策来达到保护制作容量,发展公司和繁荣就业机会的目标……只有界定了完整的双重概念,才有可能在后续的政策体系的制定和执行中完成欧洲的使命。”[44]
从政策框架分析,完整的欧盟影视产业政策具有鲜明的二元价值目标:一是经济价值:实现产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二是文化价值:保持欧洲文化的多样性和促进“欧洲意识”在全球的传播,两相结合力求实现市场竞争性与文化多样性的有机整合。
这种二元价值模式的具体体现就是“市场竞争与文化多样”的两手政策。一方面通过开放市场加剧内部竞争,发挥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提升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实行政策调控,避免市场失灵,通过干预市场结构和行为的政策调控,实现欧盟统一市场的区域整合与互惠模式,共同抵抗外来文化强权。
4.三大行动领域
从1984年,欧盟执委会首度草拟绿皮书(「com(84)300 final」),建议成立欧洲统一电视市场,并由理事会于1986年发布指令(「direct 86/529/EEC(official journal L311,6.11.1986)」)开始,欧盟在十数年间陆续制定了不同层级与效力的视听规范或相关法令政策,对传媒企业和传媒市场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就其内容,大致归纳其视听政策的三大行动领域,由此可以窥见欧盟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互惠与整合对欧盟各成员国影视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具体制定的三大行动领域包括:
(1)建立欧盟视听统一市场的制度体系和立法框架:其实际手段则是制定《电视无国界》[45]指令,以促成单一市场;并以《注意视听与信息服务内容,保护青少年、儿童与公共道德的建议》等规范,建立统一市场的受众保护机制。
(2)建立欧盟层级的视听资助基金及投资体系,以弥补因市场失灵带来的文化多样性缺失,并辅助建立完整的影视节目产业链。其实际手段则是以MEDIA等系列影视公共资助体系的建立辅助市场失灵。
(3)强化视听产业的统一对外事务,包括筹拟与WTO等国际贸易机构的合作与谈判准则,以保护欧洲文化利益。其实际手段包括扩大欧盟规模壮大其影响力;在WTO架构下,进行多边谈判,争取有利于各会员国的条件;与第三世界国家和其他相关之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以扩大结盟效应。同时,特别针对新传播科技的发展趋势,研究欧盟内协作的应对策略。
在此基础上,近年来欧盟统一视听政策还针对媒介发展的最新趋势提出了“融合规制”和“文化例外”的两项补充政策:
《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融合时代的媒介规制(绿皮书)》(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and the Implication for Regulation:Green Paper),该绿皮书尝试面对当前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并提出自由市场发展与合理管制间的平衡措施,对欧盟及成员国处理新科技背景下所产生的众多问题,提供重要的处理准绳;
《视听政策的国际方面》(International Aspects of Audiovisual Policy)及《对外贸易中的文化例外论》:对欧盟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如OECD、WTO、GATS、WIPO、TRIPS)间,对视听、文化服务、音乐、娱乐软件等项目的国际贸易谈判提供参考意见,也同时反映出欧盟对视听产业中兼顾文化与经济原则的看法与立场,欧盟在各类视听文件中,一再重申视听工业的文化意义与对欧洲历史与社会的承载价值。关于视听服务,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并未对“最惠国”待遇问题作出承诺,针对美国要求欧洲开放文化产品市场的要求,欧盟坚持“文化例外”(Culture Exception)原则,认为文化、视听及服务产品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自由流通。因此,欧盟得以保持现有的视听产业政策,继续发展本土视听产业,使之更具备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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